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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清朝時期,政府土地墾殖政策與土地承載力的關系

作者:雲山文史v
淺析清朝時期,政府土地墾殖政策與土地承載力的關系

文|木木

編輯|觀星

為了恢複明末遭受嚴重破壞的農業生産,清政府采取鼓勵墾荒的土地政策,承認墾荒者的土地所有權,并在一定年限内免于升科,這種鼓勵墾荒的政策一直延續到乾隆時期。

随着墾荒條例的實施,社會經濟逐漸有所好轉,如渾源縣,“順治八年起至十三年止開墾荒地七百一十六頃四十一畝,興屯并報入興屯共地一千三百四十三頃八十四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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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現了墾荒政策帶來的積極作用。但在部分地區,這種作用并不能長期持續。

如康熙二十一年(1682),靈丘縣“川地平原俱已招徕承種,山坡高脊萬難盡力耕耘”,反映了靈丘地區土地承載力的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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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承載力

土地承載力的下降展現了制度政策、人類活動與區域環境的疊加效應,由此晉北地區出現了持續不斷的人口外遷,形成“走西口”的生存習慣。

清初為了穩定北部邊境秩序,清政府嚴禁蒙、漢來往,對北部蒙古地區實行民族隔離和禁墾政策,“順治十二年(1655),各邊口内曠土聽兵墾種,不得往墾口外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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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康熙年間開始,清政府逐漸放寬邊内民人的出口墾殖政策,對于蒙地的開墾由封禁到弛禁。

随着口外墾種民人增多,雍正初年陸續添設古北口、張家口、歸化城同知,加強對當地的管理。

雍正五年(1727),“将見在寄居民人與種地民人,查明姓名、籍貫,造冊咨查各本籍,仍令各省州縣官,将所有出口種地民人記檔,以備日後查對。嗣後再有出口種地之人,俱著該同知一面安插,一面移咨本籍,查無過犯逃遁等情,準其居住,耕種年終,造冊報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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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乾隆時期豐鎮、甯遠、歸化、和林格爾、清水河等直隸廳的陸續設定,反映了墾殖政策變化後口外社會經濟的發展。在口外地區的開墾中,以晉北地區群眾出口墾種最多。

“清水一郡,所屬幅員遼闊,至千餘裡,原系蒙古草地,所有居民并無土著,大抵皆内地各州縣人民流寓。而附近邊牆之偏關、平魯二縣人為尤多,其風氣各就所隸之地以成俗,亦與邊外各處不甚相遠也”。

清政府對邊外地區墾殖政策是一個調整的過程,既是清代社會經濟發展的反映,也是口内、邊外地區環境、人口、民族等多種因素互相作用的展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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邊外地區的放墾,一定程度上推進了雁行人、走西口等人口的機械移動,而對于口内地區而言,“分其少壯于口外,實養其老弱于家中”。

人口遷移帶來了區域人地比例的變化,對于區域土地墾殖影響較大,同時結合區域内部人口流動,綜合影響區域土地交易。

如岢岚縣的永佃習慣中,就曾提到岢岚地廣人稀,本地人耕地并不緊張,是以價格相對便宜的山田多由外來移民租種,為了能夠在異鄉持久耕種,要求了永佃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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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地廣人稀的描述同樣适用于北部朔州、雁北等地,但這兩個區域的土地租佃情況也不盡相同,朔州地區租佃比例較低,而雁北地區土地租佃較為普遍,也多以分成租制為主。

是以區域土地關系的形成是多種因素互相作用的結果,并非某種因素單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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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産方式與風俗習慣

晉北地區位于農牧交錯帶,農業生産大多采取粗放式經營,廣種薄收,群眾大多農牧兼營。本區内部農業生産尚存若幹不同,這些區域差異對于區域土地關系的形成也多有影響。

在五台、定襄、崞縣及忻縣一帶,村落較密,人口較多,因而在土地配置設定量上較少,耕作方法已近于集約主義。但在雁北朔縣,右玉及左雲一帶,人口與土地配置設定情形卻與此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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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一帶耕地,以五畝為一計算機關,擁有土地兩三頃之家極為普遍,其在耕作方面,頗類似新開發國家。

再以岢岚一縣而論,山阻險要,交通不便,該處耕作,多為田莊制,聞鄉老所述該處情狀,頗類似歐洲中世紀莊園制度。

資料顯示晉北地區農業生産具有不同的區域特征,東部忻代地區、北部雁北地區、西北部沿黃河區和山區等幾個典型區域的農業生産狀況各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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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内部區域的劃分大多和生産環境密切相關,結合具體氣候、土壤、水利條件等,各地區形成了一定的作物種植結構、耕作技術和生存方式,反映了一定區域環境下人群适應和響應。

晉北地區主要為北方傳統旱作農業技術,技術的區域不平衡性也較為突出,整體保持傳統農業的基本特征。

粗放的農業生産方式和傳統農業生産技術決定了土地生産力及土地收益,進而影響地權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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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北部地區自古以來就是多民族聚居區,北方少數民族的遊牧、狩獵等習俗對于山西北部地區的風俗潛移默化存在影響,“北邊大藩鎮,其土砂瘠,其俗驕悍,軍民雜處,号稱難治”。

由于草地資源較為豐富,如晉北大朔地區、晉西北甯武、保德等地,五台山地區等都廣泛分布草場。

是以本區牧業非常普遍和發達,除了官方常設牧廠、馬廠外,民間百姓也大多用牧業輔助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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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養羊業居多,“州人畜之,動以百數十計,此大宗也”,充分展現農牧交錯區的地域特征。商貿習俗在山西表現較為突出,民間常有經商習俗。

山西商人從明代開始就已經非常活躍,我們常說的“晉商”一詞,就是對明清山西商人的特指。

清代中後期以後,大批山西群眾出口外謀生,其中以從事商業經營和進行邊外墾殖為主。

晉北地區商人的分布和活動有區域差别,在忻代等地,人多地狹,群眾多出口,或耕種或經商,晉西北沿黃河地帶多商貿往來,但在一些交通不便的晉西北山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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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見商貿活動,而在雁北的大同、右玉殺虎口等地,又是非常重要的商貿中轉站和關口要隘。忻代地區群眾多出口外經商,但卻常在家鄉投資,進而影響區域土地配置設定及經濟發展。

而對于其他商貿往來區,商貿活動的影響為主要方面,如在大同、右玉等地,以及晉西北的沿黃河地帶。

都出現圍繞商貿活動發展的多種生計方式,實際對于區域土地關系的形成也有一定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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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還有其他一些因素諸如宗族血緣、戰争戰亂、宗教文化等社會因素影響區域土地關系。

土地買賣、出典、租佃等交易活動大都有族人優先的原則,展現對于宗族關系的關照。

許多契約也都為族内交易文書,展示了宗族關系在地權交易中的影響,南方宗族的影響較北方地區而言更為深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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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戰争和社會動亂具有一定的突發性和實效性,在一定時空範圍内對地權交易影響較大。

宗教文化則是社會經濟長期發展過程中形成的文化特征,較多表現為一種潛移默化的影響,促使交易習慣的形成。

同時,清政府對于土地交易的管理和若幹土地交易政策的頒行對于區域地權交易特點的形成也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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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政府對于典的回贖、找價、永佃等行為都有相關限制和規定,但從上文的分析中可以看到,民間土地買賣帶有厚重的區域色彩,受地方習俗的影響相對較大。

總之,晉北地區傳統地權交易特點的成因較為複雜和多樣,具有一定區域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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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形成機制讨論

區域地權交易特征的形成,并不是某種因素單獨起作用,有其一定的運作方式,是以需要對若幹要素間互相作用問題,也就是形成機制進行讨論。

所謂機制,就是指各要素之間的結構關系和運作方式,這裡引入系統論的相關理論和方法,嘗試探讨區域地權結構及交易特征的形成機制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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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多因素是以一定的關系互相作用,繼而促使地權交易結構形成,其中比較重要的一點在于以制約作用為主的制約機制。

制約機制主要展現在環境因素對其他部分人文因素的産生、發展所起的制約作用,以及自然環境對部分要素發揮作用時具有的制約作用。

自然環境因素對其他社會人文要素顯現出較為明顯的制約及影響作用,如環境因素中的地形、光照、熱量、土壤、水分等條件。

不僅直接構成土地的自然屬性,還制約着土地上農業生産的作物種類、作物種植結構、農業生産技術等方面,進而直接影響土地交易的價格、期限及收益的配置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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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其他因素的形成、發展及産生作用時要受到環境因素的制約。如衛所屯田制度的演變及土地墾殖政策的推行,在基層實行推廣的過程中都要結合區域環境來讨論其實施效果。

在一些山多田少、農業生産條件較差的地區,墾殖政策推行一段時間之後土地承載力相對飽和,此時墾殖政策的作用受限。

各因素之間還存在激勵、促進關系,這種關系時常具有互相性,形成一種互相促進的激勵機制。例如,制度因素對于農業生産、人口等社會經濟因素的激勵作用。

清政府采取鼓勵墾荒的土地政策,承認墾荒者的土地所有權,并在一定年限内免于升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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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墾荒條例的實施,社會經濟逐漸有所好轉,耕地面積有所增加,逃亡的群眾逐漸回歸故裡,投入當地生産勞動中,顯示了墾荒政策帶來的積極作用。

同時,清康熙時期推行“滋生人丁永不加賦”政策以後,人口呈日益增多的趨勢,說明清初推行的各項休養生息政策有利于社會經濟的發展,制度因素對于農業生産、社會經濟層級的發展具有激勵作用。

同時,各因素之間也存在激勵機制,諸多因素相輔相成,互相激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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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衛所制度的演變及政區變動,對于田賦政策、墾荒政策等其他因素的實施具有一定促進作用,生産技術與人口、風俗習慣等因素之間也存在一定的激勵機制。

回報機制指的是一種作用與反作用,展現在環境因素下人類社會的應對活動,以及政策實施過程中不斷調整的回報機制,形成環境—政策—環境循環模式。

環境變化下人類社會的應對活動主要展現在群眾基于對環境的認知以及災變環境下所進行的若幹應對活動,實際上就是環境作用于社會生産、制度文化等因素,而各種因素也會産生不同的資訊回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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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實施過程中的回報機制,比較明顯的如長城内外地區的墾殖政策和管理問題,以及由此所引發的人口移動、政策調整、長城内外地區的社會經濟發展等問題。

集中表現在政策制度、生産方式、土地承載力、風俗習慣等因素之間的互相作用上,綜合影響長城内外地區的地權交易及社會經濟發展。

自然與人文等各因素以制約、激勵、回報等機制互相作用,各因素之間既互相差別、互相分離,又互相協調、互相轉化,展現了各因素的獨立性及運作機制的整體性和複雜性。

如此,多種因素綜合作用下,形成清代晉北地區的地權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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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對清代晉北地區典地、永佃、普通租佃等地權交易形式的細緻考察,可以認為清代晉北地區地權交易形式較為多樣,地權結構相對複雜,具有一定的區域特征。

具體而言,典地在農業生産環境相對較好的地區較多,契内大多不寫明回贖期限,民間約定一般為一年之後可贖,同時展現對族内關系的照顧,轉典、出典自佃等情況都有存在,形式較為多樣。

永佃權在清代晉北地區的普遍性尚需讨論,永佃權與山田的分布密切相關,同時存在一些不完全永佃,部分永佃出現“典”或“田面權”的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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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租佃在晉北地區有區域差異,晉西北和雁北地區土地租佃較為普遍,多以分成租制為主,北部朔州地區和東部忻代地區租佃不普遍,若有租佃也表現為分成租制為多。

相關讨論充分顯示了清代晉北地區地權交易形式的多樣性和複雜性,存在若幹區域差異特征。這種特征的形成,主要與區域自然環境和一定的人文因素密切相關。

其中自然環境因素具有較為明顯的制約及影響作用。與衛所屯田制度、土地墾殖政策、人口遷移、生産方式、風俗習慣等人文因素之間。

以及各人文因素之間,以制約機制、激勵機制、回報機制等互相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