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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利的一些思考

(1)标准与专利相结合的问题

通信行业的标准工作的目的在于互联互通。企业标准是为了在企业内统一协议,减少跨国内厂家设备的互联互通的“翻译”工作。国内的标准是为了在国内统一协议,减少国内运营商网络边缘设备互联互通的“翻译”工作。国际标准是为了在国际统一协议,减少不同国家运营商之间的互联互通的“翻译”工作。

标准的最大受益者是运营商,因为他们集成各类设备来构建网络的时候就不用受制于某一个厂家,而可以在多个通信设备厂家之间进行选择。做的标准适用范围越大,可供选择的设备厂家就越多,运营商的控制权就越大。

对于厂家来说,由于运营商是甲方,他们必须配合做标准,并通过在标准中预埋有自己的专利来达到制衡对手的目的。

但是对于运营商来说,在标准中预埋自己的专利有什么好处呢?由于大部分标准的对象(基于标准的最初目的)是设备互通协议,所以该标准中所预埋的专利也离不开这个范畴。但是这些技术其实是属于设备功能的范畴,这些技术所对应的专利的作用对象也是设备厂家。一个设备相关的专利无法对运营商级别的竞争对手起作用,因为运营商不会涉及使用这些专利,使用专利的是设备厂家。在国内,如果起诉一个设备厂家侵犯了运营商的专利,也许可以收到许可费或者转让费或者罚款,但是设备厂家会将这笔费用加到每年的设备投标价格中,最后还是运营商自己买单。在国外也是一样,中国运营商在国外的分公司所采购的设备都需要是当地公司所辖的设备,对外国当地设备厂家收取的费用依然会体现在设备采购价格上。专利的目的是保护自己制衡对手,从这个角度来说,运营商在标准中预埋专利既保护不了自己又制衡不了对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