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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專利的一些思考

(1)标準與專利相結合的問題

通信行業的标準工作的目的在于互聯互通。企業标準是為了在企業内統一協定,減少跨國内廠家裝置的互聯互通的“翻譯”工作。國内的标準是為了在國内統一協定,減少國内營運商網絡邊緣裝置互聯互通的“翻譯”工作。國際标準是為了在國際統一協定,減少不同國家營運商之間的互聯互通的“翻譯”工作。

标準的最大受益者是營運商,因為他們內建各類裝置來建構網絡的時候就不用受制于某一個廠家,而可以在多個通信裝置廠家之間進行選擇。做的标準适用範圍越大,可供選擇的裝置廠家就越多,營運商的控制權就越大。

對于廠家來說,由于營運商是甲方,他們必須配合做标準,并通過在标準中預埋有自己的專利來達到制衡對手的目的。

但是對于營運商來說,在标準中預埋自己的專利有什麼好處呢?由于大部分标準的對象(基于标準的最初目的)是裝置互通協定,是以該标準中所預埋的專利也離不開這個範疇。但是這些技術其實是屬于裝置功能的範疇,這些技術所對應的專利的作用對象也是裝置廠家。一個裝置相關的專利無法對營運商級别的競争對手起作用,因為營運商不會涉及使用這些專利,使用專利的是裝置廠家。在國内,如果起訴一個裝置廠家侵犯了營運商的專利,也許可以收到許可費或者轉讓費或者罰款,但是裝置廠家會将這筆費用加到每年的裝置投标價格中,最後還是營運商自己買單。在國外也是一樣,中國營運商在國外的分公司所采購的裝置都需要是當地公司所轄的裝置,對外國當地裝置廠家收取的費用依然會展現在裝置采購價格上。專利的目的是保護自己制衡對手,從這個角度來說,營運商在标準中預埋專利既保護不了自己又制衡不了對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