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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的一些想法

专利的独权和从权。

专利的权力范围是由独权完全决定的。就是说只要某产品的内容与专利的独权完全匹配,而该专利又没有许可给他,则说明他侵犯了该专利的权力。这个前提是发明是一种商品,每个国家就是一个市场,每个市场有一个管理局,只要去管理局登记了这个商品属于你,那么这个商品就在你的名下。每个国家是一个市场,这个市场中的每个商品都是独一无二跟其他商品不同的。由于每个国家的专利体系不一样,因此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管理局可以统一所有的专利特性,所有专利是由地域性的。比如说在欧专局,只要在欧专局申请的专利,在欧专局范围内的国家就都有登记了。

所以只要法国的某个产品在法国侵犯了某项专利,那么在欧盟其他的国家也具备了侵犯了他们的权益的隐患,只要在其他国家进行售卖,其他国家都可以向该产品起诉,要求赔款。

如果强行将全世界的专利都纳入到同一个体系中来的话,可能会存在这样一个问题。

由于各国发展的速度不一样,美国人发展的快,他们申请了很多专利,这些专利如果自动在全世界都有效的话,那么只要其他发展中国家的人做出了同样的产品,他们就可以发展中国家收费,美国就可以通过这样的办法霸占全球的市场。让美国人在全球每个国家都申请一遍,最起码那个国家还收了美国人的专利费。而且还可以以保护自有产业为名,拒绝给美国人申请的专利授权,或者拒绝受理美国人的专利。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中国人如果有了相应的产品并在中国地区售卖,就不用给美国人交侵权费了。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但是当中国落后还比较依赖美国产品的时候,中国其实没有跟美国讨价还价的权力。中国知识产权局1980年才成立,美国人只要拿其他条件要挟一下,不授权也得授权。基本上高科技的命脉都由美国人把控了。不过还好一个专利是有期限的。中国规定从申请之日开始算起20年,已经是非常长的时间了,基本上可以扼杀一代人。所以一旦有想法就要马上写马上递交专利局,这样才可以无效别的国家的专利。

“(6)与我国既无协议或条约关系、又无专利互惠的国家所属的国民或单位,向我国提出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在我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或外国单位,以及港、澳、台地区的单位和同胞未按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办理申请手续的不能受理。”

上面写的很明白,要有与我国签订了协议和合约有专利互惠的国家申请的专利我们才受理。从另外一个角度,如果我们不跟别人签互惠条约,那么我们的专利也无法去别国申请。在我们国家的国力还不强,还属于第三世界国家的时候,签这种互惠条约是很亏的,人家好多专利都可以来我们国家申请。但是我们国家确没有啥专利去别的国家申请,数量和质量都不对等,到时候别人在我们国家可以收到很多钱,我们在别人那里收不到钱。这个就跟中国参加WTO,西方列强非得说中国不是发展中国家,是先进国家一样。先进国家和先进国家,先进国家和后进国家之间的条约是不一样的。如果明明是后进国家,但是却要以先进国家的身份签协议,一旦发生纠纷,我们的筹码远远少于对方的,亏就吃大了。

以上就解决了专利的地域性问题。

为什么标准中的内容要和专利中独权的内容一一匹配呢?

这个匹配的过程,就是证明这个商品是我的商品。由于这个商品在我国境内有且只有一件,因此只要商品和在商品管理局注册的样子是一摸一样的,就可以说明就是这件商品。匹配的过程就是取证的过程。

所以在商品管理局登记造册时候对这个商品的描述就非常重要。

日常生活中的商品,国宝,只有一件,如果缺了个角,掉了个壶盖子都还有可能被认定为是那件独一无二的商品

但是专利不同,因为它不存在因为保存不善而导致的部件缺失,掉漆,因为环境问题而导致的颜色变色的问题。因为它是一个方案,是一种信息,它永远都是保真的。

那么如果拿来一个商品,它比在商品管理局描述的内容多了一部分,他的名字叫“一对手镯”。而有一个商品是其中一个手镯,而那个手镯是全国独一无二的一份,那么这个“一对手镯”无疑用到了已经登记过的那个手镯。 但是如果这一对手镯每个都打了一个孔,用一根线穿过孔将两个手镯连起来了,那么就没有侵犯到之前的那个手镯。或者说这一对手镯并不包含之前的那个手镯,因为之前的那个手镯没有打过孔。

专利中经常会写这是一种存储器之类的,但是标准中绝对没有可能这样写。但是真正碰到实物的时候,一定是有一个存储设备的,所以在打官司的时候是可以匹配的。但是在标准中就没有匹配。那这样如何认定是标准必要专利呢?

换言之,是否一定要加上“一种存储设备”这类语句呢?是否可以不在专利中写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