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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生物模型产权保护案:“有孔虫”变形记

作者:蚌埠检察

"穿孔蠕虫"侵犯版权纠纷

郭静,青岛知识产权法院法官

该案被最高法院评为"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创新案例"。

二审法院法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刘晓梅法官(承包商)、张良法官、张金柱法官、书记员石青。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法官: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郭静法官(承办人)、纪晓轩法官、于春光法官、书记员陈文轩、书记员魏伟。

一审判决:一、被告烟台市环保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诺文笑嘴虫、变形刀虫、折叠三线虫、优雅货币虫、布雷迪弗林特虫、恩格蛮虫、精细相关介绍基底的九个侵权雕塑,如穹顶、玛丽莲筛幼虫、 和雷氏企业蠕虫,被移除,并在突出位置注明"根据海洋研究所,郑守义的穿孔蠕虫模型,由局部无定形处理而成",同时,指定了穿孔蠕虫的具体名称(反过来,叶编织蠕虫,马来亚坑壁蠕虫,皱纹三角形蠕虫, 树嘴虫、布雷迪燧石虫、中日假圆顶虫、日本旋转虫、库鲁克修斯基观赏虫、柳条企业蠕虫),具体形式必须经法院审查,逾期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强制清偿被告烟台环境办公室产生的费用;被告刘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烟台日报》或《烟台晚报》上向原告海洋研究所郑守义公开道歉,内容必须由本院审查,如果被告刘某拒绝履行,法院将在《烟台日报》上公布判决的主要内容,在《烟台晚报》上公布, 费用由被告刘先生承担,被告万利达公司和烟台市环保局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海洋研究所报告,郑守义发表声明消除影响,声明内容必须由法院审查, 如果两被告人拒不履行,法院将在《烟台日报》或《烟台晚报》刊登判决书的主要内容,费用由两名被告承担;

全国首例生物模型产权保护案:“有孔虫”变形记

图片源自互联网

原告: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郑守义(中国科学院院士)

被告:刘、莱州市万利达石材有限公司(万利达公司)、烟台环境艺术管理办公室(烟台环境办公室)

简介:郑守义是中国科学院院士、海洋研究所研究员,该研究所生产了多款穿孔模型,这些模型的版权属于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郑守义享有签字权。2008年,郑守义发现,烟台市滨海中路新完成的雕塑中有10件与他们的"穿孔蠕虫"模型非常相似。上述雕塑是某刘和万利达共同制作、烟台环保局购买和放置的。海洋研究所郑守义认为,三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并要求法院命令三名被告停止侵权,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涉案穿孔蠕虫的模型由郑守义独立创作,穿孔蠕虫的艺术抽象和美学修饰反映了其对穿孔蠕虫具体生长阶段、颜色和表达方式的个性化选择,构成了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被控侵权雕塑根据艺术表现的需要,在"洞虫"模型的基础上进行艺术处理,增加了新的创作成分,但这种处理并没有脱离模型作品的"基本表达",是对模型作品的解释,三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模型作品的权利人享有著作权。因此,三被告被命令停止侵权,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本案是我国首例界定作品性质、保护生物模型产权的案件,2012年入选"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创新案例",并作为典型案例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2013年第4期)。本案明确提出了发现作品的判断思路,即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思想和事实的原创表达,对作品的具体认定应把握以下几点:1、是否存在某种形式的表达,而不是客观事实或抽象思维本身;

本案的创新意义在于对以下几个方面的有益探索:1、正确识别作品的原创表达。科学家根据自然生物学开发的模型体现了他们个人的选择和表达方法,这些都是原创的劳动成果,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2.正确定义抄袭和演绎行为。在原创作品的基础上创作演绎作品不是复制行为,因为衍生作品不会改变原创创作思想的基本表达,构成演绎作品。3.以不错误的方式"停止侵权"对待。为了避免社会财富的浪费,在充分考虑权利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在"停止侵权"责任的基础上,不能下令拆除侵权雕塑,而是以支付合理的版税作为替代性经济补偿措施。它不仅保护了创作者的合法权益,而且考虑到了公共利益免受侵犯,实现了法律效力和社会效力的有效统一。

资料来源:山东知识产权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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