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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友新报•老兵新传」唐秋涛|| 我当法官的那些日子(4)

作者:战友竹梅荐文

原创 战友报缘 战友新报 2022-02-26 08:00

「战友新报•老兵新传」唐秋涛|| 我当法官的那些日子(4)

法官变身“侦查员”唐秋涛/文

这又是一件刑事自诉案。

自诉人余某某(女)自诉案情:1996年8月24日,她和丈夫、女儿由秦皇岛市乘客车到某郊县,在车上与女售票员发生争吵,进而互相撕扯。这时,司机张某某将车停下,离开驾驶座踹了她两脚。她说因为自己正在怀孕,感觉不适,就要求张某某开车将其送到途中的镇卫生院。当天,卫生院经初步检查诊断,不排除先兆流产,给予保胎、补液等对症处理,但是未能保住婴儿,29日,她在卫生院流产了。

之后自诉人余某某以故意伤害罪起诉了司机张某某,受诉一审法院委托法医鉴定结论为余某某外伤性流产构成轻伤,因为案情简单,一审法院没有组成合议庭,由独任审判员做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赔偿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余某某经济损失若干。

接到这件被告人张某某上诉案时,我已经担任刑二庭庭长,那时还不是由立案庭用电脑随机分案,而是由庭长根据具体案情选择适合的办案人员来主审。我把案件分给了女法官杨学军。她审判作风深入细致,具有较为丰富的审判经验。杨法官阅卷后向我报告,张某某上诉提出的两条理由,一是说自己没有踢过余某某,二是质疑自诉人余某某是在县医院做的人工堕胎假流产,并且提供了相关证人和证据线索。

第一条理由,已传唤并询问了新的证人、同车乘客金某某,金某某证明,那天他乘车到某郊县,售票员与乘客发生争吵时,司机始终没有离开驾驶座位,只是停车进行了劝解、拉架。由此看来,张某某踢伤余某某的事实出现了相反证据,且该证人证言具有客观中立性。至于第二条上诉理由,需要根据上诉人提供的线索到郊县医院进一步核实,本案是发回重审,还是由我们直接调查?经过短暂的犹豫,我意识到夜长梦多,不能让作假之人有串通机会,就告诉杨法官一要对案情严格保密,不能走漏消息,二要当一回“侦查员”,尽快进行调查取证。

那时候,地处山区的某郊县交通不便,杨法官带书记员驱车赶到县医院时已是下午,她们仔细查阅门诊入院记录,发现有同名同姓妇女于8月28日做人工流产手术的记录。下班前,我接到她们查到重要证人和证据线索的报告,心情如同战士在前沿阵地发现了目标,既兴奋又紧张。我当即要求她们在县医院现场提取相关书证,并连夜找到两名直接证人,制作证言笔录,固定好证据。那天我没有按时下班回家,就在办公室等候她们的消息,保证她们在调查遇到阻力,或有突发情况时,即刻协调属地法院支援。

在焦急中,我等来了杨法官调查取证的结果。原审自诉人余某某在县医院做人工流产手术时没有带足手术费,是她在该院当护士的表妹武某某为其写了“担保书”,武某某不仅证明了为余某某担保手术费的经过,还证明了做人流手术的余某某与涉案余某某年龄、相貌、家庭住址、亲属关系完全相同。妇产科医生杨某某证言证明了其给余某某做引产术行羊膜腔注射的事实,亦和相关书证(病历记录)一致。

至此,余某某诬告被告人张某某致其外伤性流产的真相大白。原来,原审自诉人余某某24日住进镇卫生院后并没有静养保胎,而是在28日到县医院做了人工流产手术,29日返回镇卫生院娩出死胎。本案在查明事实真相以后,终审判决撤销原判,宣告上诉人张某某无罪。

中华法系的刑事诉讼原则之一是“诬告反坐”。对诬告者实行反坐,即以被诬告人所受的处罚,反过来制裁诬告者。从秦、汉以来,历代法律都有定制。《唐律•斗讼》诬告反坐条:“诸诬告人者,各反坐。”元律《大元通制•诉讼》也规定:“诬告者抵罪反坐。”明、清律对诬告反坐定有加等办法:凡诬告人笞罪者,加所诬罪二等;流、徒、杖罪加所诬罪三等,各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最初的年代里,没有制定刑法,“文化大革命”中受到诬告陷害的干部、群众比比皆是。鉴于“文化大革命”的深刻教训,1979年制定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参照所诬告的罪行的性质、情节、后果和量刑标准给与刑事处分。” 本案自诉人余某某诬告的伤害罪(轻伤),最高法定刑为有期徒刑三年,且余某某的诬告行为已经发生了使人无辜l蒙冤戴罪的严重后果。

余某某被一审法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检察机关起诉,法院以诬告陷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应了《红楼梦》对王熙凤的判词:“机关算尽太聪明”,虽然没有“反误了卿卿性命”,却也落得个锒铛入狱的下场。

市中级法院将此案处理情况通报全市各基层法院,警示杜绝冤假错案。另外,一审办错案的法官受到了责任追究,被冤枉的原审被告人张某某因被错误羁押获得了国家赔偿,二审纠正错案的杨法官荣立了三等功。

「战友新报•老兵新传」唐秋涛|| 我当法官的那些日子(4)

【作者简介】唐秋涛,男。1947年11月出生,河北卢龙人,自学考试汉语言文学本科毕业,1968年2月参军,历任战士、文书、班长、宣传干事、组织干事、政治协理员。1987年转业到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历任审判员、副庭长、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在办理某重大案件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中纪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部、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联合予以记三等功。2007年高级法官退休。爱好集邮,现为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会士、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理事会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