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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友新報•老兵新傳」唐秋濤|| 我當法官的那些日子(4)

作者:戰友竹梅薦文

原創 戰友報緣 戰友新報 2022-02-26 08:00

「戰友新報•老兵新傳」唐秋濤|| 我當法官的那些日子(4)

法官變身“偵查員”唐秋濤/文

這又是一件刑事自訴案。

自訴人餘某某(女)自訴案情:1996年8月24日,她和丈夫、女兒由秦皇島市乘客車到某郊縣,在車上與女售票員發生争吵,進而互相撕扯。這時,司機張某某将車停下,離開駕駛座踹了她兩腳。她說因為自己正在懷孕,感覺不适,就要求張某某開車将其送到途中的鎮衛生院。當天,衛生院經初步檢查診斷,不排除先兆流産,給予保胎、補液等對症處理,但是未能保住嬰兒,29日,她在衛生院流産了。

之後自訴人餘某某以故意傷害罪起訴了司機張某某,受訴一審法院委托法醫鑒定結論為餘某某外傷性流産構成輕傷,因為案情簡單,一審法院沒有組成合議庭,由獨任審判員做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張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賠償自訴人暨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餘某某經濟損失若幹。

接到這件被告人張某某上訴案時,我已經擔任刑二庭庭長,那時還不是由立案庭用電腦随機分案,而是由庭長根據具體案情選擇适合的辦案人員來主審。我把案件分給了女法官楊學軍。她審判作風深入細緻,具有較為豐富的審判經驗。楊法官閱卷後向我報告,張某某上訴提出的兩條理由,一是說自己沒有踢過餘某某,二是質疑自訴人餘某某是在縣醫院做的人工堕胎假流産,并且提供了相關證人和證據線索。

第一條理由,已傳喚并詢問了新的證人、同車乘客金某某,金某某證明,那天他乘車到某郊縣,售票員與乘客發生争吵時,司機始終沒有離開駕駛座位,隻是停車進行了勸解、拉架。由此看來,張某某踢傷餘某某的事實出現了相反證據,且該證人證言具有客觀中立性。至于第二條上訴理由,需要根據上訴人提供的線索到郊縣醫院進一步核實,本案是發回重審,還是由我們直接調查?經過短暫的猶豫,我意識到夜長夢多,不能讓作假之人有串通機會,就告訴楊法官一要對案情嚴格保密,不能走漏消息,二要當一回“偵查員”,盡快進行調查驗證。

那時候,地處山區的某郊縣交通不便,楊法官帶書記員驅車趕到縣醫院時已是下午,她們仔細查閱門診入院記錄,發現有同名同姓婦女于8月28日做人工流産手術的記錄。下班前,我接到她們查到重要證人和證據線索的報告,心情如同戰士在前沿陣地發現了目标,既興奮又緊張。我當即要求她們在縣醫院現場提取相關書證,并連夜找到兩名直接證人,制作證言筆錄,固定好證據。那天我沒有按時下班回家,就在辦公室等候她們的消息,保證她們在調查遇到阻力,或有突發情況時,即刻協調屬地法院支援。

在焦急中,我等來了楊法官調查驗證的結果。原審自訴人餘某某在縣醫院做人工流産手術時沒有帶足手術費,是她在該院當護士的表妹武某某為其寫了“擔保書”,武某某不僅證明了為餘某某擔保手術費的經過,還證明了做人流手術的餘某某與涉案餘某某年齡、相貌、家庭住址、親屬關系完全相同。婦産科醫生楊某某證言證明了其給餘某某做引産術行羊膜腔注射的事實,亦和相關書證(病曆記錄)一緻。

至此,餘某某誣告被告人張某某緻其外傷性流産的真相大白。原來,原審自訴人餘某某24日住進鎮衛生院後并沒有靜養保胎,而是在28日到縣醫院做了人工流産手術,29日傳回鎮衛生院娩出死胎。本案在查明事實真相以後,終審判決撤銷原判,宣告上訴人張某某無罪。

中華法系的刑事訴訟原則之一是“誣告反坐”。對誣告者實行反坐,即以被誣告人所受的處罰,反過來制裁誣告者。從秦、漢以來,曆代法律都有定制。《唐律•鬥訟》誣告反坐條:“諸誣告人者,各反坐。”元律《大元通制•訴訟》也規定:“誣告者抵罪反坐。”明、清律對誣告反坐定有加等辦法:凡誣告人笞罪者,加所誣罪二等;流、徒、杖罪加所誣罪三等,各罪止杖一百,流三千裡。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最初的年代裡,沒有制定刑法,“文化大革命”中受到誣告陷害的幹部、群衆比比皆是。鑒于“文化大革命”的深刻教訓,1979年制定的第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凡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的,參照所誣告的罪行的性質、情節、後果和量刑标準給與刑事處分。” 本案自訴人餘某某誣告的傷害罪(輕傷),最高法定刑為有期徒刑三年,且餘某某的誣告行為已經發生了使人無辜l蒙冤戴罪的嚴重後果。

餘某某被一審法院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經檢察機關起訴,法院以誣告陷害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應了《紅樓夢》對王熙鳳的判詞:“機關算盡太聰明”,雖然沒有“反誤了卿卿性命”,卻也落得個锒铛入獄的下場。

市中級法院将此案處理情況通報全市各基層法院,警示杜絕冤假錯案。另外,一審辦錯案的法官受到了責任追究,被冤枉的原審被告人張某某因被錯誤羁押獲得了國家賠償,二審糾正錯案的楊法官榮立了三等功。

「戰友新報•老兵新傳」唐秋濤|| 我當法官的那些日子(4)

【作者簡介】唐秋濤,男。1947年11月出生,河北盧龍人,自學考試漢語言文學大學畢業,1968年2月參軍,曆任戰士、文書、班長、宣傳幹事、組織幹事、政治協理員。1987年轉業到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曆任審判員、副庭長、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在辦理某重大案件中表現突出、成績顯著,中紀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監察部、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聯合予以記三等功。2007年進階法官退休。愛好集郵,現為中華全國集郵聯合會會士、中華全國集郵聯合會理事會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