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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汶口文化匕形器研究

大汶口文化匕形器研究

张超华(河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内容提要:大汶口文化是新石器时代海岱地区一支重要的考古学文化。在大汶口文化早、中期等级较高的墓葬中,常随葬以骨、角、蚌为材质的匕形器,且多放置于墓主人身边。从摆放位置看,匕形器与部分陶器有一定的组合关系,常见“匕鼎组合”“匕杯组合”,其中匕形器分别具有“饭匕”和“醴匕”的功能,部分匕形器兼有生产工具的功能。

关键词:大汶口文化 匕形器 功能 礼制

许慎《说文解字·匕部》:“匕,亦所以用比取饭,一名柶。”段注:“匕即今之饭匙也。”[1]《玉篇》:“匕,匙也。”[2]《仪礼·士冠礼》:“有篚实勺、觯、角柶、脯醢,南上。”郑注:“柶,状如匕,以角为之者,欲滑也。”[3]关于“匕”与“柶”是否为同一物,争论已久,但始终未达成一致。从文献可知,匕、柶、匙当为类似之物。为便于研究,本文将考古报告中以“匕”“柶”“匙”为称谓的器物统称“匕形器”。

史前时期,在河南舞阳贾湖[4]、陕西西安半坡[5]、浙江余姚河姆渡[6]、山东兖州王因[7]、甘肃永靖大何庄[8]等遗址都出土有匕形器。但对其研究较少,且集中于某一遗址或区域。如黄渭金对河姆渡遗址骨匕用途的探析[9]、张宇对辽西地区史前时期匕形器的综合研究[10],此外王仁湘[11]、王志俊[12]在研究大陆古代进食器具时,亦涉及到匕形器。大汶口文化作为新石器时代海岱地区一支重要的考古学文化,也发现有匕形器,且数量多、种类丰富,但鲜有研究成果。本文以考古材料为基础,主要从基本概况、考古学观察、相关问题思考三个方面对大汶口文化匕形器进行研究。

一、匕形器的基本概况

据现有考古资料,在山东大汶口[13]、王因[14]、西夏侯[15]、呈子[16]、野店[17]、三里河[18]、鲁家口[19]、尚庄[20]、西康留[21],江苏刘林[22]、大墩子[23]、花厅[24],安徽尉迟寺[25]等大汶口文化遗址中都发现匕形器(图一)。从分布区域看,集中出土于大汶口、王因、刘林等遗址;从出土单位来看,多出于墓葬中,少见于地层。尽管大汶口文化出土匕形器的墓葬较多,但是很多未详细描述出土位置,或者缺少线图,仅有“随葬有匕形器”等寥寥数语。为便于研究,只能挑选墓葬平面图完整、随葬品位置信息较丰富的10个遗址51座墓葬作为研究对象(表一)。

表一 大汶口文化匕形器出土情况统计表

大汶口文化匕形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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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型

大汶口文化匕形器,依据材质不同可分为骨质、角质、蚌质三类。其中骨质类占绝大多数,这类匕形器多用大型动物的肋骨或肢骨磨制而成,依据整体形状的差异可分三型。

A型 长条形。如大汶口遗址M13∶19,扁平长条形,前端圆弧形,柄部穿孔,两端刻锯齿纹,长28.1厘米(图二∶1)。

B型 勺形。如刘林遗址M179∶1,细长柄,下部扁圆微凹,形似汤勺,长约13.8厘米(图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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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一 大汶口文化出土匕形器遗址分布示意图

1.泰安大汶口 2.兖州王因 3.曲阜西夏侯 4.邹县野店 5.滕州西康留 6.邳县刘林7.邳县大墩子 8.新沂花厅 9.蒙城尉迟寺 10.茌平尚庄 11.潍县鲁家口12.胶县三里河 13.诸城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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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二 匕形器分型图

1.A型(大汶口M13∶19) 2.B型(刘林M179∶1)3.C型(大汶口M26∶22)

C型 镰形。如大汶口遗址M26∶22,器身弯曲作镰形,环形把,长18.2厘米(图二∶3)。

由表一可知,51座墓葬中共出土匕形器75件,其中A型29件,占38.67%;B型29件,占38.67%;C型4件,占5.33%;形状不详者13件,占17.33%。总体来看,墓葬中匕形器的形状以长条形和勺形为主,镰形较少。

(二)分期

由于材质的问题,匕形器演变轨迹不明显,无法从类型学上进行分期,只能依据所在墓葬年代进行推断。

大汶口文化分期是学术界研究的重点,目前主要有“三期说”[26]“四期说”[27]和“六期说”[28]等观点。本文采纳张鑫的“四期说”观点,其中第一、二期为大汶口文化早期阶段,其年代上限在公元前4200年前后,年代下限应是公元前3700至前3300年之间。第三期为中期阶段,其年代上限应在公元前3600年左右,下限约在公元前2900年左右。第四期为晚期阶段,年代上限约在公元前3000至前2800年左右,下限约在公元前2600年左右。

参照张鑫的分期意见,对表一统计的51座墓葬进行分期可知,这批墓葬集中于大汶口文化第二期,第三期其次,而第一期和第四期较少。说明在大汶口文化早期阶段的前段(第一期),墓葬中随葬匕形器的现象刚开始兴起,后段(第二期)开始大量出现,到了中期阶段(第三期),匕形器墓葬数量开始减少,晚期阶段(第四期),匕形器墓葬数量进一步减少。

二、匕形器的考古学观察

对大汶口文化匕形器的考古学观察主要涉及墓葬级别、摆放位置、功能分析三个方面,这对于研究匕形器的等级、组合和功能,以及复原当时的生活场景和社会形态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墓葬级别

分析随葬匕形器墓葬的等级主要从墓室面积、葬具或二层台、随葬品数量、高等级随葬品等方面展开。

墓葬面积的大小能够反映出建造墓葬所耗费的劳动力,一定程度上表明墓主的社会地位或等级高低。分析可知,大汶口文化随葬匕形器的墓葬面积普遍较大,平均值达2.84平方米。而据笔者统计,大汶口文化代表性墓地——王因墓地单人墓葬平均面积仅有1.1平方米。可见,随葬匕形器的墓葬面积远大于普通墓葬。

史前时期,墓葬是否带有棺椁或二层台是判断墓葬等级的重要指标。高炜认为:“初期形态的棺椁与贫富分化和等级制几乎是同时发生的,一出现便成为等级的标志物。”[29]刘莉在制定衡量山东龙山墓葬等级的标准时也将“是否使用二层台及棺椁”[30]作为一项重要指标。据统计,大汶口文化随葬匕形器的墓葬中35.29%的墓葬有葬具或二层台,葬具多是单棺或单椁。

随葬品亦是反映墓葬等级的重要依据。刘莉曾指出:“随葬品的数量和质量可能和死者的社会地位有关。死者的社会地位越高,其葬礼中参加哀悼者越多,墓葬中的器物数量也就越多。”[31]大汶口文化匕形器墓葬,随葬器物数量多,平均每座墓随葬品达29.57件,其中花厅M60更是高达149件。此外,54.90%匕形器墓还随葬玉器、绿松石器、彩陶等高等级器物。

总体看来,随葬匕形器的墓葬面积大、墓葬结构复杂、随葬器物多伴出高等级器物,充分说明随葬匕形器的墓葬级别较高。

(二)摆放位置

有学者认为,墓葬中随葬品的摆放规则至迟在新石器时代就已经形成[32]。大汶口文化匕形器的出土位置也呈现一定的规律性。其出土位置大致分为墓主身边、墓室一侧和二层台上三种情况,其中以随葬在墓主身边为主。就随葬在墓主身边的匕形器而言,摆放位置也不尽相同,其中头部、腹部、手部、腿部均有放置,无明显的倾向性。随葬在墓室一侧的,多集中分布在头部或足部一侧。随葬在二层台上的现象发现不多,且多置于墓主左侧二层台上。

(三)功能探析

匕形器功能探析,主要依据匕形器与邻近器物的位置关系来推断。根据匕形器邻近器物的差异,大致可分与陶器类混放、与生产工具类混放两大类。

1.与陶器混放

陶器主要有鼎、杯、钵、罐等。观察出土位置可发现匕形器与部分陶器有组合关系。事实上,发掘者也早已意识到这一现象,如王因遗址墓葬中常见匕类器物,而且多置于鼎、钵之中[33]、大墩子遗址骨柶出土时多与陶鼎等器物放在一起[34]、刘林遗址在鼎或其他陶器上放置骨柶[35]等。

依据器物组合的不同,可分以下几类。

(1)匕鼎组合

在大汶口文化墓葬中发现较多匕形器与陶鼎组合的现象,如王因M2384∶7为A型匕形器,附近仅见钵形鼎(图三∶1);王因M2201∶15匕形器形状不详,直接放在钵形鼎内(图三∶2);野店M89∶7为B型匕形器,放置在钵形鼎附近(图三∶3)。这些匕形器紧邻陶鼎,应该是生活中配套使用,下葬时亦成组随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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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三 匕鼎组合墓葬举例

1.王因M2384 2.王因M2201 3.野店M89

关于匕鼎组合,文献中多有记载。《仪礼·特牲馈食礼》:“卒载,加匕于鼎。”[36]《仪礼·少牢馈食礼》:“雍人摡鼎、匕、俎于雍爨,雍爨在门东南,北上。”[37]《管子·弟子职》中“右执夹匕”,尹知章注:“匕者,所以载鼎实。”《太玄·礼》“折其匕”范望注曰:“匕,所以挠鼎。”[38]说明鼎、匕应该是配套使用的食具,匕的功能在于“载鼎实”,即运进(出)鼎内的食物。大汶口文化中匕鼎组合中匕形器的功能亦是如此。

大汶口文化先民的食物主要通过采集橡子类坚果和人工培植谷物类作物来获取。研究表明,大汶口人主要利用磨盘、磨棒等工具将橡子类坚果磨成粉末食用[39]。谷物类早期以黍为主,晚期以粟和水稻为主,谷物类进食则以粒食为主。不论是粉食或粒食,借助匕形器进食都是较为方便的。

(2)匕杯组合

匕形器与杯类组合也是大汶口文化墓葬常见的一种组合。如刘林M185∶7为A型匕形器,与圈足杯一道放置于墓主头部上方(图四∶1);刘林M179∶1为B型匕形器,与觚形杯一同放在墓主头部左侧(图四∶2)。此二例匕形器与杯形器紧邻,周邻亦无其他器物,表明二者存在一定关联性。尚庄M27∶8匕形器,形状不详,但是其直接放在陶杯内(图四∶3),这进一步夯实二者的组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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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四 匕杯组合墓葬举例

1.刘林M185 2.刘林M179 3.尚庄M27

古代有酪、醴、醪、鬯等四种古酒[40]。《说文解字》:“鬯,从凵,凵器也;中象米,匕所以扱之。”[41]《礼记·内则》:“饮,重醴:稻醴清糟,黍醴清糟,粱醴清糟。”[42]《周礼·天官·浆人》:“共夫人致饮于宾客之礼,清醴医酏糟而奉之。”郑玄注:“饮醴,用柶者糟也;不用柶者清也。”[43]这些文献资料表明匕(柶)与饮酒有关系。张光裕根据新见到的青铜爵内斜插一扁形长带柄条状物这一现象,指出该条状物即为“醴柶”,并提出西周青铜“爵柶”组合的观点,认为其中铜柶“定必与饮事攸关”[44]。何毓灵列举铜觚与铜柶组合的几座墓葬,认为它们在功用上有联系,进而推测铜柶与爵搭配,主要功能是搅拌,与觚组合主要功能是食酒滓[45]。以上说明在商周时期,柶与饮酒有一定关系。实则匕(柶)与杯形器组合的现象早在大汶口文化时期就已经存在,本文暂且称其为“匕杯组合”,以尚庄M27最具代表性。

早在新石器时代早期,利用谷物酿酒已经是黄河及长江流域的普遍现象[46]。最早出现于大汶口文化的陶鬶,其器表常见有烟炱,一般认为是温酒器[47]。由于大汶口文化陶器残留物分析做得较少,对酒的原料不甚清楚,但是可以参考山东龙山文化的研究成果,麦戈文、方辉等学者对山东两城镇龙山文化遗址中的高柄杯和陶鬶进行了化学分析,认为当时人们饮用的酒是一种包含有稻米、蜂蜜和水果并可能添加了大麦和植物树脂等成分之后而形成的混合型发酵饮料[48]。大汶口文化时期的酿酒总体应较为原始,甚至有学者认为:“煮粥与酿酒是早期陶器的重要功能……煮粥为酿酒之始,粥饭发酵便可酿成稠酒。”[49]结合文献中的描述,至少说明当时的酒不可能是纯液体,很可能是固、液共存的状态。《楚辞·渔父》中有“众人皆醉,何不哺其糟而扬其醨”[50]的记载,说明迟至东周时期,酒依然是固、液共存的状态,人们饮酒时是酒汁和酒糟一同吃的。综上可以推断,与杯类同出的匕形器主要功能是“醴匕”,即吃食固态或半液态酒糟。

(3)其他组合

此外,还存在匕形器与钵、小罐、碗等盛食器组合的现象。如三里河M279∶17匕形器,形状不详,放在陶钵内部(图五∶1);野店M28∶9为A型匕形器,紧邻带把陶钵,且位于其口部方向(图五∶2);西夏侯M5∶5匕形器放在小罐内,形状不详(图五∶3);西夏侯遗址的M2、M14及M26中也发现此类现象;大汶口遗址M1016骨柶放在陶豆附近、M1021骨柶放在陶碗附近。这些匕形器大多内面弧凹呈勺状、表面磨砺较为精细,且与陶钵、陶碗、小罐等盛食器共出,其依然是作为进食工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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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五 匕钵、匕罐组合墓葬举例

1.三里河M279 2.野店M28 3.西夏侯M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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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六 匕形器置于墓主身边墓葬举例

1.大汶口M118 2.大汶口M38

2.与生产工具混放

大汶口墓葬中存在匕形器与石铲、石锛、骨锥、骨针等生产工具同置的现象,大致分两类情况。

一类是匕形器与生产工具类混放于墓主身边,如大汶口M118∶2为A型匕形器,置于墓主腹部,骨匕上有两个钻孔,周邻仅见一件石铲(图六∶1);大汶口M38∶12为B型匕形器,置于墓主胸前,且紧邻右手臂,墓主身边仅有石铲、牙镰、獐牙等器物,而陶器多放置于二层台上(图六∶2)。另一类是匕形器与生产工具混放于二层台上,如大汶口M9,骨匕与骨锥、石锛、石刀等混放于墓主左侧二层台上。

匕形器与生产工具混放,是否也是作为一种工具使用?大汶口遗址发掘者在描述M106随葬品时也认为:“石锛、砺石、石角棒、骨锥、角匕、鹿角为一组工具。”[51]有学者在谈论骨匕功能时认为其除了匕食功能,可能还具 有 掘 土[52]、纺 织[53]、编制[54]等功能。大汶口匕形器确有与骨针、纺轮同出的现象,但能否说明具有纺织、编制功能,囿于材料有限,暂时无法定论,但其作为一种生产工具的可能性还是存在的。

由前文可知,大汶口文化匕形器分为A、B、C三个类型。而在实际中,有些匕形器类型不详,但是组合关系还是较为明确的。不同类型的匕形器是否具有功能上的指向性?需要进行分析研究。文中列入统计的51座墓葬,共出土匕形器75件,鉴于有些匕形器无法推断其功能,便未列入统计分析,实际分析了其中的54件。

表二 匕形器类型与功能关系分析表(单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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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表二可知,匕形器的功能以饭匕为主,占比高达61.11%;其次为生产工具类,占比22.22%;醴匕所占比重最小,仅为16.67%。饭匕中,A型、B型所占比重最高,均为24.07%;醴匕中,B型所占比重最大,为9.26%;生产工具类中,B型所占比重最高,为11.11%。

综上所述,大汶口匕形器多出土于较高级别的墓葬中,且多随葬在墓主人身边。从摆放位置来看,大致分为与陶器混放和与生产工具混放两种情况。放置在鼎、钵、罐附近的匕形器以A型、B型为主,其功能是“饭匕”,即匕取食物。放置在觚形杯、圈足杯、筒形杯等杯类器物附近的匕形器以B型为主,其功能是“醴匕”,即取食酒糟。与生产工具类混放的匕形器以B型为主,可能也是作为一种生产工具使用。

三、相关问题思考

(一)大汶口文化匕形器兴盛的原因

匕形器并非大汶口文化的特有器物,其他考古学文化中也有发现,但多迥异于大汶口文化。具体来说,裴李岗文化匕形器多与工具类混放,未见与生活用陶器类组合使用的现象;磁山文化匕形器多见于灰坑中;仰韶文化匕形器多见于地层或灰坑内,墓葬中几乎不见匕形器;龙山文化所发现的骨匕也多见于地层内;齐家文化少数墓葬中随葬有取食的骨匕,且出土位置多在死者口部及腰部,或者陶碗内[55]。个别遗址亦不乏精美匕形器出土,如安徽凌家滩遗址87M4∶26玉勺,是目前大陆新石器时代出土最早最精致的一件玉勺,呈长柄舌形,表面光滑润亮,附近出土有石斧、石钺等工具[56];河姆渡遗址地层中出土有3件象牙匕形器[57];良渚文化瑶山遗址M12,出土有玉匕、玉匙各1件[58],同出的多为玉质工具或装饰品,未见容器类遗物。然而,在大汶口文化中,匕形器多出土于墓葬,与陶器成组随葬现象普遍,这绝不仅仅是巧合,应是大汶口先民“重饮食”“重丧葬”观念的体现。

饮食是人类赖以生存和繁衍的最基本的物质条件。《尚书大传》:“食者,万物之始,人之所本者也。”[59]张光直认为:“古代的中国人是世界上最特别讲究饮食的民族之一。”[60]并从出土器物和文献材料认为古人早在商周时期便十分重视饮食。事实上,可能早在大汶口文化时期,古人已经非常重视饮食文化。大汶口文化墓葬中多随葬饮食器具,且尽可能地按照组合完整地放置于墓主身边,已凸显出对饮食的重视。《礼记·礼运》:“夫礼之初,始诸饮食。”[61]可见饮食可能是礼的一个重要来源。及至商周时期,饮食不论从器具,还是从食物上,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即通过规范使用有形器物“器”,来强调无形的价值观念“礼”。不过,大汶口文化的饮食器组合仍然以实用性为主,尚未上升到制度层面,但是礼制中器物组合的萌芽已经产生。

《礼记·中庸》:“事死如事生,事亡如事存。”[62]“事死如事生”作为一种丧葬观念,自原始社会就已经存在,并一直延续至今,是中国丧葬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大汶口文化墓葬中随葬匕形器的现象,说明大汶口先民十分重视“事死如生”的观念,尽可能地将生活中的饮食器具不论大小,完整地放置于墓葬中,给逝者营造一种“生”的场景。

(二)对三代时期的影响

夏商周三代,匕形器出土较多,但是材质逐渐由骨质转为铜质,等级观念亦逐渐增强。夏代骨匕主要利用象、牛、羊、猪等体型较大的动物肋骨或蚌壳来制作[63]。商代骨匕依然较多[64],铜匕开始出现。在河南殷墟妇好墓[65]、小屯M232[66],河北藁城台西M35[67]都发现有铜匕形器。其中,妇好墓铜匕出土于玉簋之内;小屯M232铜柶(报告称铜簪形器)与一组青铜礼器如鼎、觚、爵等放置在一起,且铜柶被铜爵直接叠压着;台西M35出土的铜柶(报告称铜笄形器),与青铜觚一道放置于墓主足部。西周时期,在陕西扶风庄白一号青铜器窖藏[68]、永寿好畤河村[69],北京房山琉璃河[70]等遗址也发现铜匕,这一时期的铜匕制作精美、纹饰丰富、多铸铭文,个别亦置于铜鼎之内。东周时期,在安徽寿县蔡侯墓[71]、河南淅川下寺一号墓[72]、湖北曾侯乙墓[73]等遗址出土有铜匕,这一时期的铜匕多与鼎、鬲配套出现,明显具有等级区分。

总体来看,三代时期匕形器与鼎、簋等食器以及觚、爵等酒器组合的现象依然存在,这种组合的源头当是大汶口文化“匕鼎组合”和“匕杯组合”,这进一步印证高广仁所提的“在文明孕育的过程中,海岱史前文化似乎作出了比其他地区更多更积极的奉献”[74]的观点。较之大汶口文化,三代时期的匕形器礼制功能逐渐增强,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青铜礼器被认为是墓主人身份、等级、地位的象征,是三代时期的“政治性消费”产品。而此时的匕形器材质逐渐转为铜质,并且多与青铜礼器配套出现。另一方面,三代时期,礼制形成并逐渐发展成为一套完整的制度。匕形器作为饮食中的重要器具,其使用尺寸、场合已经有了较明确的规定。如《礼记·杂记》:“畅臼以椈,杵以梧,枇以桑长三尺,或曰五尺。毕用桑,长三尺,刊其柄与末。”[75]段玉裁《说文解字注》曰:“匕……丧用桑为之,祭用棘为之。又有名疏,名挑别之。”[76]

四、结语

大汶口文化早、中期墓葬中常见一类以骨、角、蚌为材质的匕形器,多见于较高等级墓葬,常随葬在墓主人身边。匕形器与陶器存在一定的组合关系,常见“匕鼎组合”“匕杯组合”,其中匕形器分别具有“饭匕”和“醴匕”的功能。部分匕形器与生产工具混放,可能是作为生产工具使用。大汶口文化墓葬中匕形器组合现象,凸显出大汶口先民对饮食文化的重视,也反映了“事死如事生”的丧葬观念。

匕形器看似微小,但亦是中国饮食文化和礼制文化中不可或缺的器具和象征符号。文明时代的饮食规范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根源于史前时代。从史前到三代,匕形器形制差别不大,匕形器与食器、酒器的组合现象亦是一脉相承,但是材质和象征意义却发生巨变,即由骨质转为铜质,从实用器转为礼器。商周时期,匕形器同大汶口文化饮食器中常见的鼎、觚等器物一道,逐渐被赋予礼制的概念,成为权力和地位,甚至国家政权的象征。

[1]东汉·许慎撰、宋·徐铉等校:《说文解字》卷八上,中华书局1985年,第266页。

[2]南朝·顾野王:《宋本玉篇》,中国书店1983年,第522页。

[3]《十三经注疏》整理委员会整理:《十三经注疏·仪礼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27页。

[4]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舞阳贾湖》,科学出版社1999年。

[5]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陕西西安半坡博物馆:《西安半坡》,文物出版社1963年。

[6]浙江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河姆渡——新石器时代遗址考古发掘报告》,文物出版社2003年。

[7]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山东王因——新石器时代遗址发掘报告》,科学出版社2000年。

[8]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甘肃工作队:《甘肃永靖大何庄遗址发掘报告》,《考古学报》1974年第2期。

[9]黄渭金:《浅析河姆渡骨匕的用途》,《农业考古》1998年第3期。

[10]张宇:《辽西地区史前时期匕形器研究》,《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12期。

[11]王仁湘:《中国古代进食具匕箸叉研究》,《考古学报》1990年第3期。

[12]王志俊:《中国新石器时代人类的食物与进食工具》,西安半坡博物馆编《史前研究》,三秦出版社2000年。

[13]a.山东省文物管理处、济南市博物馆:《大汶口——新石器时代墓葬发掘报告》,文物出版社1974年;b.山东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大汶口续集——大汶口遗址第二、三次发掘报告》,科学出版社1997年。

[14]同[7]。

[15]a.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山东队:《山东曲阜西夏侯遗址第一次发掘报告》,《考古学报》1964年第2期;b.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所山东工作队:《西夏侯遗址第二次发掘报告》,《考古学报》1986年第3期。

[16]昌潍地区文物管理组、诸城县博物馆:《山东诸城呈子遗址发掘报告》,《考古学报》1980年第3期。

[17]山东省博物馆、山东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邹县野店》,文物出版社1985年。

[18]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胶县三里河》,文物出版社1988年。

[19]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所山东工作队、山东省潍坊地区艺术馆:《潍县鲁家口新石器时代遗址》,《考古学报》1985年第3期。

[20]山东省文物考古研究所:《茌平尚庄新石器时代遗址》,《考古学报》1985年第4期。

[21]山东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鲁中南考古队、滕州市博物馆:《山东滕州市西康留遗址调查、发掘简报》,《考古》1995年第3期。

[22]a.江苏省文物工作队:《江苏邳县刘林新石器时代遗址第一次发掘》,《考古学报》1962年第1期;b.南京博物院:《江苏邳县刘林新石器时代遗址第二次发掘》,《考古学报》1965年第2期。

[23]a.南京博物院:《江苏邳县四户镇大墩子遗址探掘报告》,《考古学报》1964年第2期;b.南京博物院:《江苏邳县大墩子遗址第二次发掘》,《考古学集刊》(1),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

[24]南京博物院:《花厅——新石器时代墓地发掘报告》,文物出版社2003年。

[25]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蒙城尉迟寺——皖北新石器时代聚落遗存的发现与研究》,科学出版社2001年。

[26]a.高广仁:《试论大汶口文化的分期》,《考古学报》1978年第4期;b.蔡凤书:《试论大汶口文化在发展过程中的长期性与复杂性》,《文物集刊》(1),文物出版社1980年,第66页;c.黎家芳:《对大汶口男女合葬墓的一些分析》,《文物集刊》(1),文物出版社1980年,第74页;d.王宇信:《关于大汶口文化社会性质探讨中的几个问题》,山东大学历史系考古教研室编《大汶口文化讨论文集》,齐鲁书社1979年,第203页。

[27]a.吴汝祚:《论大汶口文化的类型与分期》,《考古学报》1982年第3期;b.张鑫:《大汶口文化研究》,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5年,第99页。

[28]栾丰实:《海岱地区考古研究》,山东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98页。

[29]高炜:《龙山时代的礼制》,《庆祝苏秉琦考古五十五年论文集》,文物出版社1989年,第236页。

[30]〔澳〕刘莉:《山东龙山文化墓葬形态研究——龙山时期社会分化、礼仪活动及交换关系的考古学分析》,《文物季刊》1999年第2期。

[31]〔澳〕刘莉著、陈星灿等译:《中国新石器时代——迈向早期国家之路》,文物出版社2007年,第109页。

[32]毕经纬、杨欢:《随葬品摆放规则初步研究——以海岱地区东周墓葬为例》,《华夏考古》2016年第2期。

[33]同[7],第140页。

[34]同[23]a。

[35]同[22]a。

[36]同[3],第855页。

[37]同[3],第905页。

[38]宗福邦:《故训汇纂》,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261页。

[39]杨海燕、王强:《海岱地区史前时期先民植食性食谱初探——以食物制备工具磨盘、磨棒等为中心》,《四川文物》2018年第4期。

[40]凌纯声:《中国酒之起源》,《“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29本下册,1958年,第887页。

[41]同[1],第162页。

[42]杨天宇:《礼记译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339页。

[43]《十三经注疏》整理委员会:《十三经注疏·周礼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29页。

[44]张光裕:《从新见材料谈〈仪礼〉饮酒礼中之醴柶及所用酒器问题》,《文物》2013年第12期。

[45]何毓灵、马春梅:《试论妇好墓“铜尺形器”的功用——兼谈商周青铜爵、觚的使用》,《文物》2016年第12期。[46]〔澳〕刘莉:《早期陶器、煮粥、酿酒与社会复杂化的发展》,《中原文物》2017年第2期。

[47]唐兰:《论大汶口文化中的陶温器——写在〈从陶鬶谈起〉一文后》,《故宫博物院院刊》1979年第2期。

[48]〔美〕麦戈文、方辉等:《山东日照市两城镇遗址龙山文化酒遗存的化学分析——兼谈酒在史前时期的文化意义》,《考古》2005年第3期。

[49]同[46]。

[50]林家骊译注:《楚辞》,中华书局2009年,第181页。

[51]同[13]a,第11页。

[52]同[9]。

[53]a.王若愚:《从台西村出土的商代织物和纺织工具谈当时的纺织》,《文物》1979年第6期;b.浙江省文物管理委员会、浙江省博物馆:《河姆渡遗址第一期发掘报告》,《考古学报》1978年第1期。

[54]同[10]。

[55]同[8]。

[56]安徽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凌家滩——田野考古发掘报告之一》,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69页。

[57]同[6],第123页。

[58]浙江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瑶山》,文物出版社2003年,第187页。

[59]伏胜:《尚书大传》,中华书局1985年,第60页。

[60]〔美〕张光直:《中国古代的饮食与饮食具》,《中国青铜时代》,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3年,第223页。

[61]同[42],第268页。

[62]同[42],第699页。

[63]李维明:《二里头文化动物资源的利用》,《中原文物》2004年第2期。

[64]河南省文物研究所编:《试论郑州商代遗址出土的骨器》,《郑州商城考古新发现与研究(1985-1992)》,中州古籍出版社1993年,第80页。

[65]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著:《殷墟妇好墓》,科学出版社1980年,第104页。

[66]石璋如:《小屯第一本·遗址的发现与发掘丙编·殷墟墓葬之三·南组墓葬附北组墓补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73年,第44—45页。

[67]河北省博物馆、文物管理处:《河北藁城台西村的商代遗址》,《考古》1973年第5期。

[68]陕西周原考古队:《陕西扶风庄白一号西周青铜器窖藏发掘简报》,《文物》1978年第3期。

[69]陕西省文物管理委员会:《陕西省永寿县、武功县出土西周铜器》,《文物》1964年第7期。

[70]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等:《北京附近发现的西周奴隶殉葬墓》,《考古》1974年第5期。

[71]安徽省文物管理委员会、安徽省博物馆:《寿县蔡侯墓出土遗物》,科学出版社1956年,第6—7页。

[72]河南省博物馆等:《河南淅川县下寺一号墓发掘简报》,《考古》1981年第2期。

[73]湖北省博物馆编:《随县曾侯乙墓》,文物出版社1980年,第38页。

[74]高广仁、邵望平:《海岱文化对中华古文明形成的贡献》,《山东龙山文化研究文集》,齐鲁书社1992年,第296页。

[75]同[42],第523页。

[76]东汉·许慎撰、清·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第691页。

作者简介 张超华(1991—),男,河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先秦考古。

原载《东南文化》 202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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