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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指数:唐超文、恒盛钢结构公司工伤行政确认书(2019)
♢ 裁判指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场所发生事故伤害,或者在工作时间前或之后从事与工作场所工作有关的准备或关闭工作时因事故受伤, 应视为工伤。再审申请人唐超文的工作时间为.m 8:00-.m 12:00,下午15:00-19:00.m,他午睡后摔倒在宿舍区厕所.m.当天,这个时间是再审申请人的休息时间,不是工作时间的一部分,他摔倒的地点不是工作场所,更不用说工伤或工伤准备工伤了。因此,一审判决驳回与《工伤认定决定》有关的案件,二审判决予以维持,不存在不当。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政府规则
(2019) 第232号
重审申请人(三审、二审上诉人)唐超文,男,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现居四川省南城市高平区。
委托特工唐凡,唐朝之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南城市高平区恒生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位于四川省南城市高平区新川塑钢基地201号金达路。
李泽武,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立轩,贵州永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晶晶,贵州永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人、二审上诉人是西南涠族苗族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贵州省兴义市建设路22号。
王军,法定代表人,局长。
再审申请人唐超文向南城市高平区恒盛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重审工伤行政确认案,未受理贵州省西南部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十三线(2018年)第48号行政判决。该案已由合议庭审查,合议庭由法院依法组成,现已审查并结案。
唐兆文在申请重审时表示,二审法院违反法律程序,未向申请人送达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传票再审,未对决定进行调查和查询。2、二审判决超出一审判决的复核范围,超额判决存在错误。一审再审申请人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二审判决根据认定一审适用法律正确,认定再审申请人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三、再审申请人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或者因工作原因受伤的,应当视为在工作中受伤。首先,施工现场与休息区和厕所位于同一施工现场。休息区、厕所是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有效区域,是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其次,申请人所在公司为全资公司,不能有固定的通勤和工作制度的行政制度。二审期间,重审申请人针对多名证人在一审中"当天天气炎热",当天最高气温只有22度,适合户外工作,足以推翻他的虚假陈述,证据是新的证据,因为二审法院违反了程序规定,导致再审申请人未能向二审法院提交证据。最后,上厕所是工人正常的生理需要,是保证工人劳动能力的必要条件。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使用厕所的员工应被视为其工作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南城市高平区恒盛钢结构有限公司答复说,一、二审法院事实认定,被告请求重审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被告在14:03受伤,这不是规定的工作时间或临时工作时间的一部分,也不是雇员自己延长或提前工作时间的一部分。答辩人与工作场所的宿舍区不同,他在宿舍区厕所摔倒当然不是在工作场所受伤。被告倒下时,睡觉时只穿内衣,不是因为在履行职责或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中受伤,倒下时,所有工人都睡着了,法院认定被告人和其他工人通常提前二十分钟准备, 坚持准备工作应提前一小时进行,这不是常识和逻辑。被投诉人查询的体温信息新证据没有实质内容,不能推翻原判。2. 福建省西南部虞族苗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5月13日发布决定,不承认工伤。3、二审法院的审判决定没有违反法律程序,二审判决没有超出其审判范围,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福建西南部裴族苗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答复说,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首先,相关证据证实,唐超文的工作时间为.m 8:00.m-12:00,以及.m 15:00-19:00。从12:00到15:00的时间是休息和自由活动的时间。其次,唐代文摔倒在宿舍区的厕所里,不是厂区,不是在工伤。第三,唐兆文在1400小时左右掉进厕所,没有受到工作原因或工作准备工作的伤害。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对于终审判决,被申请人服从判决,按照判决重新开始工伤认定程序。被申请人应当遵守重审结果,并严格按照本法院的裁定结果执行。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在工伤,或者在工作时间前或之后从事与工作场所工作有关的准备或关闭工作时因事故受伤, 应视为工伤。再审申请人唐超文的工作时间为.m 8:00-.m 12:00,下午15:00-19:00.m,他午睡后摔倒在宿舍区厕所.m.当天,这个时间是再审申请人的休息时间,不是工作时间的一部分,他摔倒的地点不是工作场所,更不用说工伤或工伤准备工伤了。因此,再审申请人唐超文于14时03分左右倒在宿舍区厕所,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应视为工伤或者工伤。对《工伤裁定》案件,一审判决不存在不正当理由,维持二审判决。
对于申请人一审中对多名证人提出再审的"当天天气炎热",调查发现当天最高气温仅为22度,适合户外工作,足以推翻其虚假陈述,这是新的证据,因为二审法院违反了程序要求, 导致证据未提交二审法院再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中某些证据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二审程序中,未经正当理由,人民法院不得接受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规定。本案中,再审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是法律规定的新证据,证据内容与认定再审申请人遭受的伤害是否属于伤害没有因果关系,也不足以推翻一审法院已经认定和接受的相关证据。申请人再审申请的理由不能确定。
申请人适用二审判决的法律,适用范围之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8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时,应当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二审法院认为,涉案情节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认定工伤的情形,也不符合《劳动规章》第十五条规定的工伤待遇情形,也不符合审查范围, 再审申请的理由无法确定。如果再审申请人的其他再审申请不足以导致案件的再审,则本院不支持再审请求。
综上所述,唐某申请再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驳回了唐的再审申请。
崔凤琴法官
邓洪波法官
史家红法官
八月 19, 2019
助理法官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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