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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案例:在公司宿舍午休上廁所摔傷,能否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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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指數:唐超文、恒盛鋼結構公司工傷行政确認書(2019)

♢ 裁判指引: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勞動者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内和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傷害,或者在工作時間前或之後從事與工作場所工作有關的準備或關閉工作時因事故受傷, 應視為工傷。再審申請人唐超文的工作時間為.m 8:00-.m 12:00,下午15:00-19:00.m,他午睡後摔倒在宿舍區廁所.m.當天,這個時間是再審申請人的休息時間,不是工作時間的一部分,他摔倒的地點不是工作場所,更不用說工傷或工傷準備工傷了。是以,一審判決駁回與《工傷認定決定》有關的案件,二審判決予以維持,不存在不當。

貴州省進階人民法院

政府規則

(2019) 第232号

重審申請人(三審、二審上訴人)唐超文,男,1969年4月20日出生,漢族,現居四川省南城市高平區。

委托特工唐凡,唐朝之子。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南城市高平區恒生鋼結構有限公司。住所位于四川省南城市高平區新川塑鋼基地201号金達路。

李澤武,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肖立軒,貴州永清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晶晶,貴州永清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審被告人、二審上訴人是西南涠族苗族自治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貴州省興義市建設路22号。

王軍,法定代表人,局長。

再審申請人唐超文向南城市高平區恒盛鋼結構有限公司申請重審工傷行政确認案,未受理貴州省西南部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第二十三線(2018年)第48号行政判決。該案已由合議庭審查,合議庭由法院依法組成,現已審查并結案。

唐兆文在申請重審時表示,二審法院違反法律程式,未向申請人送達受理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和傳票再審,未對決定進行調查和查詢。2、二審判決超出一審判決的複核範圍,超額判決存在錯誤。一審再審申請人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二審判決根據認定一審适用法律正确,認定再審申請人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三、再審申請人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或者因工作原因受傷的,應當視為在工作中受傷。首先,施工現場與休息區和廁所位于同一施工現場。休息區、廁所是日常生産經營活動的有效區域,是自然延伸的合理區域。其次,申請人所在公司為全資公司,不能有固定的通勤和工作制度的行政制度。二審期間,重審申請人針對多名證人在一審中"當天天氣炎熱",當天最高氣溫隻有22度,适合戶外工作,足以推翻他的虛假陳述,證據是新的證據,因為二審法院違反了程式規定,導緻再審申請人未能向二審法院送出證據。最後,上廁所是勞工正常的生理需要,是保證勞工勞動能力的必要條件。在工作場所工作時間使用廁所的員工應被視為其工作原因。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申請再審。

南城市高平區恒盛鋼結構有限公司答複說,一、二審法院事實認定,被告請求重審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被告在14:03受傷,這不是規定的工作時間或臨時工作時間的一部分,也不是雇員自己延長或提前工作時間的一部分。答辯人與工作場所的宿舍區不同,他在宿舍區廁所摔倒當然不是在工作場所受傷。被告倒下時,睡覺時隻穿内衣,不是因為在履行職責或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中受傷,倒下時,所有勞工都睡着了,法院認定被告人和其他勞工通常提前二十分鐘準備, 堅持準備工作應提前一小時進行,這不是常識和邏輯。被投訴人查詢的體溫資訊新證據沒有實質内容,不能推翻原判。2. 福建省西南部虞族苗族自治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2019年5月13日釋出決定,不承認工傷。3、二審法院的審判決定沒有違反法律程式,二審判決沒有超出其審判範圍,适用法律正确。請求駁回再審申請人的再審申請。

福建西南部裴族苗族自治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答複說,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首先,相關證據證明,唐超文的工作時間為.m 8:00.m-12:00,以及.m 15:00-19:00。從12:00到15:00的時間是休息和自由活動的時間。其次,唐代文摔倒在宿舍區的廁所裡,不是廠區,不是在工傷。第三,唐兆文在1400小時左右掉進廁所,沒有受到工作原因或工作準備工作的傷害。二審判決适用法律正确,對于終審判決,被申請人服從判決,按照判決重新開始工傷認定程式。被申請人應當遵守重審結果,并嚴格按照本法院的裁定結果執行。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的規定,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内和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在工傷,或者在工作時間前或之後從事與工作場所工作有關的準備或關閉工作時因事故受傷, 應視為工傷。再審申請人唐超文的工作時間為.m 8:00-.m 12:00,下午15:00-19:00.m,他午睡後摔倒在宿舍區廁所.m.當天,這個時間是再審申請人的休息時間,不是工作時間的一部分,他摔倒的地點不是工作場所,更不用說工傷或工傷準備工傷了。是以,再審申請人唐超文于14時03分左右倒在宿舍區廁所,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應視為工傷或者工傷。對《工傷裁定》案件,一審判決不存在不正當理由,維持二審判決。

對于申請人一審中對多名證人提出再審的"當天天氣炎熱",調查發現當天最高氣溫僅為22度,适合戶外工作,足以推翻其虛假陳述,這是新的證據,因為二審法院違反了程式要求, 導緻證據未送出二審法院再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中某些證據問題的規定》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二審程式中,未經正當理由,人民法院不得接受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二審程式中提供的證據。"規定。本案中,再審申請人提供的證據不是法律規定的新證據,證據内容與認定再審申請人遭受的傷害是否屬于傷害沒有因果關系,也不足以推翻一審法院已經認定和接受的相關證據。申請人再審申請的理由不能确定。

申請人适用二審判決的法律,适用範圍之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87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時,應當對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和行政行為進行全面審查。"二審法院認為,涉案情節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認定工傷的情形,也不符合《勞動規章》第十五條規定的工傷待遇情形,也不符合審查範圍, 再審申請的理由無法确定。如果再審申請人的其他再審申請不足以導緻案件的再審,則本院不支援再審請求。

綜上所述,唐某申請再審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駁回了唐的再審申請。

崔鳳琴法官

鄧洪波法官

史家紅法官

八月 19, 2019

助理法官王靜

李文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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