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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考试基础:惩罚的制度和类型

惩罚的制度和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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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刑法制度:指刑法按一定顺序安排的各种刑法之和。刑罚方式按一定顺序排列,内部结构严格,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从而有效发挥刑罚的功能,达到刑罚的目的。

处罚分为两种方式,按剥夺和限制犯罪分子权益的性质为标准,可分为无期徒刑、资产罚、自由罚、资格处罚。

我国刑罚分类:根据我国刑法典第32、33、34条的规定,刑罚分为原刑和附加刑两大类。

主要刑罚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长期徒刑、死刑五等。

其他处罚包括:罚款、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项。

此外,《刑法典》第35条规定,驱逐出境可单独适用,也可额外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因此,驱逐出境也是一项附加刑罚。

中国刑罚制度的特点:

(一)制度完整、结构合理,适应犯罪斗争的需要。

这四种刑罚均按轻到重排列,主罚与二刑不同,轻罚与重重收敛。其中,主要刑罚只有无期徒刑和免罚,在性质上保持了主刑的严厉性,而附加刑,包括财产刑和资格刑,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主刑一起适用,使主刑和附加刑相辅相成,从宽大, 避免单一处罚类型的限制,有利于与不同犯罪的斗争。

(2)方法人性化,内容合理,体现人道主义精神。

首先,我国刑法制度以自由处罚为核心,不存在残忍体罚和侮辱性耻辱刑,虽然保留了死刑,但死刑的适用却受到严格限制,保证了惩罚方式的人道。其次,在刑罚的执行方法、开枪或注射的刑罚方法、剥夺自由罪犯的劳动改革、禁止体罚、虐待和侮辱、被判处控制罪的罪犯同工同酬、被判处刑事拘留罪的罪犯的处罚等方面也取得了合理进展, 获准每月回家一至两天参加分娩的,可酌情领取报酬。这些是我国惩罚的人道主义精神的具体体现。

(三)宽处结合体现刑事政策的基本要求

我国刑事适用刑罚,不仅是为了惩罚和报复,而且是审判处分和宽大结合,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政策。把绝大多数罪犯变成新来者。虽然我国的刑罚保留了死刑作为严厉惩罚手段,以惩罚少数极恶罪犯,但法律对死刑的适用作了严格限制。应当判处死刑但不立即判处死刑的罪犯,可以缓期执行两年执行,不适用死刑的罪犯,应当分别根据其罪行的严重程度和人身危险程度进行劳动改造。在具体执行处罚方面,还实行减刑、假释等制度,鼓励犯罪分子从善中除恶、再人,这些都体现了我国对宽大处罚的惩戒结合,将犯罪改革转化为新人的政策精神。

分散审查:我国刑罚制度完备,从轻到重,最重要的是保留无期徒刑,但对无期徒刑做出了严格的限制,如第十八届或十九大对死刑的执行由最高法院决定。此外,我国的刑罚主要是自由刑罚,丧失自由期通过强迫劳动改造教育罪犯为新人,以无期徒刑和免责刑为主要刑罚,附加刑事财产刑罚和资格刑可以单独适用或与主刑刑,通过具体实施刑罚制度实现刑罚结合矫正, 实现预防犯罪、改造罪犯的目的。我国惩罚的内容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没有体罚和侮辱性惩罚。用致命的注射和注射执行死刑(现在似乎已经改为注射?更人性化)。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期数的那种,不是虐待和凌辱,而是不计报酬的强迫劳动。被判处控制、同工同酬、被判处刑事拘留的人,每月可回家一两天,并愿意为工作支付一定数额。

主句

适用于罪犯的主要惩罚方法。其特点是只能独立适用,不能另外适用,即对于一项犯罪,只能适用一个主要句子,不能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句。它包括控制拘留期和死刑的五种刑罚方法。

1.控制是一种惩罚方法,不监禁罪犯,但限制某些自由,依法强制社区矫正。这是我国独有的一种轻罚。特征:

(1)适用控制对象:刑法没有明确限制。只要《刑法》子规则规定的法定刑罚规定控制,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为犯罪不足以判处有期徒刑或者其他主要刑罚,不准羁押的罪犯可以判处控制和限制其人身自由。(法律规定了控制,但未达到期限,不适合拘押刑事羁押)

2.控制人不得被拘留。也就是说,肇事者的人身自由没有被剥夺。监管是开放的,有助于避免短期免费监禁的固有掩盖。

(3)有一定的时间。《刑法典》规定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但不得超过两年。若干罪行的刑罚不得超过3年。自执行刑期之日起,在执行前被拘留的,拘留应为刑期第二天的一天,控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当向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人宣布解除管制。

(4) 可以适用限制令(是的,没有必要,法院可以逐案适用禁令)。

《刑法典》第38条第2款规定,判刑的依据可以是犯罪情节,同时禁止罪犯在执行期间从事具体活动,进入特定地区、地点或个人。(法院宣布一项限制令,根据罪犯的犯罪原因、犯罪的性质、犯罪手段、犯罪后表示的悔意、个人的一贯表现等,充分考虑到与所犯罪行的联系程度,并有针对性地作出决定, 禁止他或她在受控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地点或与特定人员接触"。

限制令的期限可以与控制期相同或短于控制期,但不得少于三个月。如果控制执行前拘留抵消控制日,导致期限少于三个月,则限制令不受影响,限制令的执行期限应自实施控制之日起计算。

也就是说,一个人的控制期的存在到期,但限制令没有解除,禁止令必须遵守,直到禁止期届满。

(5)社区矫正应当依法进行(《刑法典》第38条第3款),对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应当依法进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是监禁矫正的反面,是指符合社会法律条件的犯罪分子,由国家专门机关,在有关社会组织、民间社会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纠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 推动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拘禁性刑罚执法活动。限制令由社区矫正机构在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管理(如同我国乡镇一样,乡镇司法办公室负责执行)。

(六) 控制的执行情况

《刑法典》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四)遵守第39条第1款规定,"受控制的罪犯应获得同工同酬"。

二、刑事拘留

刑事拘留是短期剥夺犯罪者自由的一种,是劳动改革近乎实施的刑法。刑事拘留是短期无罪判刑,是介于控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轻刑。

(一)适用刑事拘留的对象

它适用于犯罪不那么严重并且必须在短时间内被剥夺人身自由以进行分娩康复的肇事者。

(2)刑事拘留是剥夺自由的一种方式。这是区分刑事拘留和监管的关键。刑事拘留对罪犯的人身自由剥夺、拘留和强制康复的能力,是一种短期免费处罚,具有一定程度的惩罚性。

(三)拘役刑期短、刑期窄。

《刑法典》第42条和第69条规定,拘押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对若干罪行的刑期不得超过一年。羁押期限应当自刑期执行之日起计算,在执行前曾被羁押的,羁押期限应当从刑期的1天减至刑期的1日。(与控制措施不同,拘留时间从一天限制到两天,拘留时间限制为一天。可以想到:拘留期不是免费的,被控制者不应该受到限制自由,同情他们的痛苦,所以把拘留的你一天扣除控制两天来平衡

(4)执行刑事拘留

《刑法典》第43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拘押的罪犯,由公安机关近距离处决。(具体而言,县级公安机关是刑事拘留的执行机关。在不久的将来,是指被公安机关判处人民法院刑事拘留的罪犯,应当在附近的看守所执行,并予以羁押,以防止"交叉感染";如果您离家很远,您可以累积使用您的假期。

"酌处报酬"是指,同工同酬和同工同酬,均不能根据罪犯在生产劳动中的表现、技能水平和生产收入适当支付。

回味:刑事拘留,是短期的自由处罚,轻处罚,介于控制和有期徒刑之间。人民法院决定拘役期限为1-6个月的(若干罪罚最长可达1年)的,由县级公安机关执行刑事羁押,就近的羁押人移送至就近的看守所进行强制劳动改造。劳动是可以支付的。

三、有期徒刑

它是指剥夺罪犯人身自由一定时期并强迫劳动改革的处罚方法。特征

(1)应用对象广泛

有期徒刑是一种免责的时期,刑罚幅度相差很大,是我国适用范围最广的刑罚方法,从轻罪到重罪,可以通过有期徒刑给予更适当的刑罚。中国刑法的子规则在法定刑罚的所有规定中都规定了有期徒刑。

(2) 剥夺罪犯的自由

这是监禁的基本特征。被定罪的罪犯被关押在监狱、少年拘留所、看守所等。

(3)有一定的时间

根据《刑法典》第45、50和69条,监禁期限为6个月至15年。刑期减为25年徒刑。几种犯罪合并的,有期徒刑总刑期不得超过35年,最高刑期不得超过20年,总刑期不得超过35年,最高刑期不得超过25年;

由于有期徒刑的范围较大,刑法子规则进一步规定了有期徒刑。这反映在15种情况下:

少于1年,少于2年,少于3年,少于5年;

1年或更短,少于7年;

2年或更短,少于5年;

3年或更短,7年或更短;

5年或以下,少于10年;

7年或更短,少于10年;

5年以上,

超过7年,

超过10年,

15年。

(四)进行劳动教改。《刑法典》第46条规定,任何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人,只要有工作能力,就应参加劳动和劳动改造。在这里,劳动是强制性的,除了丧失工作能力外,还必须采取劳动措施。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刑法中的有期徒刑不同于西方国家的监禁,后者只是剥夺了肇事者的人身自由。

回想一下:有期徒刑是免责期徒刑,幅度较大,至少6个月至25年。(其中,六个月的监禁是"一年以下"的法定刑期,25年是缓刑死亡。罪行之和不超过35年,最长为20年,最高超过35年,不超过25年。所有强制性劳动改革都规定了在监禁期间工作的能力。他们服刑的地点是监狱、拘留中心和拘留中心。没有人谈论回家需要多长时间,可能不是在服刑期间。

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是剥夺罪犯终身自由、进行强制性劳动改革的刑罚方法。

这是最严厉的一种免责,只适用于严重犯罪,其严重程度仅次于死刑。我国刑法中关于无期徒刑的规定一般有三种形式:

(1) 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其他刑罚,其中一项规定是无期徒刑,其中无期徒刑是法定最高刑罚。(有时,一个人的犯罪程度,以他或她的最高刑期来衡量,只是作为一种措施,而不是作为必须使用的最高刑期的规定,当然,在确实不好的情况下,最高刑期可以适用)

(2) 无期徒刑和死刑在一条中规定为选择性惩罚。

3.死刑是最高刑罰,無期徒刑應在同一條中規定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作為判刑的替代類型。

(法官由法律衡量,自由衡量的权利有限)

应当指出,虽然在法律和理论上,无期徒刑是剥夺终身自由,但在实践中,无期徒刑的肇事者往往很少被判处无期徒刑,因为法律还规定了减刑、假释和赦免等制度。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在监狱或者其他刑罚场所受雇,有执行能力的,应当参加劳动、教育、改造。

无期徒刑不能单独使用,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无期政治权利。

死刑

死刑,又称无期徒刑,是一种剥夺罪犯生命的惩罚方法。剥夺罪犯的身体而不是剥夺罪犯的自由是最严重的惩罚方法,也称为死刑。

我国适用死刑,始终采取少杀少杀的政策。有严格的限制。根据第48条的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罪犯。

"只适用"体现了限制死刑的精神。"极为严重"是指犯罪特别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情节特别严重,犯罪人极其危险。

《刑法典》第49条第1款规定,死刑不适用于犯罪时不满18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犯罪时未满18岁的妇女;在审判和早期拘留期间怀孕的妇女不会被判处死刑或缓刑。即使在羁押期间流产,也不能判处死刑。此外,在行为发生时,75岁以上的人不判处死刑,除非对被杀害或被残忍折磨致死的人进行肢解)

(一) 规定了批准死刑的严格程序

死刑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的除外。中止执行中止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批准。(立即执行,经最高法院批准;暂停执行,经高等法院批准)

对于中国法院判处死刑的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由高等法院审查并报最高法院批准;

在高等法院判处死刑的一审案件中,如果被告不上诉,他应向最高法院报告批准。

如果死刑被中止,高等法院可以批准死刑。

违反上述法律程序适用死刑的,应当非法适用。死刑核准程序,除一审、二审程序外,是死刑的特殊监督程序,有利于保证死刑质量,限制死刑申请数量。

(2) 暂停执行死刑

《刑法典》第48条规定,如果不立即对将要判处死刑的罪犯执行死刑,可判处死刑并缓期执行两年。(是"是"不是"必须")

《刑法典》第50条第1款规定,如果死刑被缓期执行,如果在第二个刑期届满后没有故意犯罪,则应减为无期徒刑;如果明显犯有案情,则在两年徒刑期届满后减为25年徒刑。对故意犯罪进行核实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批准执行死刑。这是我国刑法中暂停执行死刑的制度。

对于应该被判处死刑的肇事者来说,在是否判处死刑的问题上,生命有一个滑坡。根据上述规定,适用死刑中止执行必须有两个条件:一是"应当执行",即犯罪特别严重,二是"不应当立即执行",这是适用死刑的基本条件。

"不要求立即执行"是指:(一)刑法未明确规定,根据司法惯例,通常指犯罪后自首、有功或者其他法定轻情形;(二)刑法未明确规定,根据司法惯例,通常指犯罪后自首、有功或者其他法定轻情形的;(二)刑法未明确规定,根据司法惯例,通常指犯罪后自首、有功或者其他法定轻情形的;(二)刑法未明确规定,根据司法惯例,通常指犯罪后自首、有功或者其他法定轻情形的;(二)刑法未明确规定,

(死亡缓刑,即人还是有救援,可以使用死亡缓刑制度,罪犯在监狱前根据劳动改造的情况再做决定,因为死亡缓刑有一段时间的调查,哈)

因为死刑不是一种独立的刑罚,而是死刑的执行方式,所以执行缓期执行死刑会有不同的结局。(一)二年内未实施故意犯罪的,死刑减刑为无期徒刑;(二)两年内有明显业绩的,两年期限届满的,改为二十五年;(3)如果两年内发生故意犯罪,最高法院应批准执行死刑,而不必等到两年审查期满。

《刑法典》第50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节,同时决定对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纵火、爆炸、释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暴力犯罪的累犯减刑和缓刑的罪犯减刑。(量刑限制条款,不服刑由人民法院审议决定)。

暂停执行的死刑不得减为25年以下的无期徒刑,暂停执行的死刑不得减至20年(可能不超过25年,因为最长期限为25年)。这是实际判处的最低刑期,允许在法律范围内在他们的教育康复范围内确定。

所以现在我们知道,除了在执行一项罪行时立即执行死刑或执行死刑外,其他案件大多也有20年徒刑(显著表现),可以超过20年——25年以下,已经极为幸福。

加上罚款

附加处罚主要是资产处罚和资格处罚。可以独立应用或附加应用。

使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种以上的额外处罚,包括罚款、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

一、罚款

罚款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支付一定数额的刑罚。它与行政罚款,损失赔偿和其他处罚严格不同。(我们必须了解差异的具体含义。我认为"赔偿损失"真的不是处罚,行政罚款不是惩罚性质的吗?它和罚款有什么区别?)

罚款的适用对象: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罪、侵害财产罪、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特别是,申请赔偿损失的对象一般是侵权的过错方,申请行政罚款的对象肯定是行政违法的过错方。好吧,应用程序的对象确实不同。

刑法子规则规定罚刑的方式有四种:(1)犯罪由刑法中的罚款和其他刑罚组成,法官应当选择其中一种,但不能同时适用。(必须并排选择法律);(2)单一分支处罚制度,即对犯罪或特定情节的犯罪进行法定处罚,刑法只规定了罚款,没有其他种类的处罚。(3)与刑罚制度,即某一罪行的法定刑罚由罚款和其他刑罚并排组成,法官可以合并适用,该科有"罚款制度部门"和"必须是罚款制度的分支",字面意思是必须合并, 在其他法定处罚的基础上,需要额外罚款。(4)是复合刑罚制度,即单一的刑罚在法定刑罚中,与该科、选刑并存,由法官决定如何适用该制度。

根据2000年11月15日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某些财产处罚问题的第4条第4条的规定,可依法处以单一的处罚:(1)对偶尔或初犯者;(3)对犯罪者;(3)对犯罪者;(3)对犯罪者;(3)对犯罪者;(4)对犯罪者;(4)对犯罪者;(4)对犯罪者;(4)对犯罪者;(4)对犯罪者;(4)对犯罪者;(4)对犯罪者;(4)对犯罪者;(4)对犯罪者;(4)对犯罪者;(4)对犯罪者;(4)对犯罪者;(4)对犯罪者;(4)对犯罪者;(4)对犯罪者;(三)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四)准备、停职或者犯罪未遂的;(五)胁迫参与犯罪的;(六)全部退回赃物并表现出悔意的;(七)其他依法可以判处单一刑罚的情形。

此外,没收财产罪或法定刑罚中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的罚金应因此受到惩罚。对于规定"同时"没收财产或罚款的罪行,一般不处以财产罚。

《刑法典》第52条规定,罚款数额应根据犯罪情况确定。(这是法官的能力)

刑法子规则分为三种情况:(1)无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刑法典》第53条规定了罚款的五种方式:(1)一次支付。裁定的罚款数额应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支付;(三)犯罪人在规定期限届满后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款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其支付;(4)随时收回付款。对不能全额缴纳罚款的,人民法院应当随时认定其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并随时追回;(5) 如果犯罪者确实因不可抗拒的灾难而难以支付,则应酌情减少或免除付款。

剥夺政治权利

根据《刑法典》第56条和第57条,剥夺政治权利一般属于以下三类罪犯:

(一)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二)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情节、危险情况等综合考虑,可以附上,也可以不附加。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是指故意杀人、强奸、纵火、爆炸、运送危险品、抢劫等。

3.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的罪犯,應被剝奪無期政治權利。

除刑法规定"应当"剥夺政治权利外,未成年人不被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即对遇到"应"剥夺的未成年人,依法剥夺,没有"应"字样的未成年人不得剥夺。甚至"剥夺"也可依法判处轻判。该未成年人是指犯罪行为发生时的未成年人,只要犯罪是未成年人,即使审判是成年人,也从这一规定)

还有一些犯罪根据刑法子规则的明确规定,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主要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罪、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罪、民主权罪、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和危害国防利益罪。被剥夺的政治权利是指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

(三)在国家机关任职的权利;

(四)在国有企业、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组织中担任领导职务的权利。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时期:

(1)死刑和无期徒刑,并附加剥夺终身政治权利;

(二)死刑缓期执行有期徒刑,或者减为有期徒刑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三至十年;

(三)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的,是独立实施的,另外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为1年5年;

4.如果控制被判為額外剝奪政治權利,該期限應相當於控制期,並應同時進行。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开始并执行:

(一)独立适用的,自判决之日起计算;

(二)控制和附加,与对照刑同时计算;

(三)刑期、缓刑、死刑期限缩短至一定期,加上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自刑事拘留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也应当在主要刑期执行期间生效。

4.死刑被判為終身死刑,政治權利被剝奪無期徒刑的,追加刑罰應自主要刑罰執行之日起執行。

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是强制将个别罪犯获得的部分或全部财产国有化,而不给予赔偿。

它只适用于《刑法典》分则明确规定没收财产的罪行。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为罪犯个人及其受扶养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费;(未没收:(1)财产所有权明显属于罪犯家庭成员的财产,(2)罪犯家庭成员用自己的劳动所得购买的日常必需品,(3)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中应拥有的财产部分)

4. 驱逐出境

这是一项特别的附加惩罚,适用于外国人犯下的罪行。可单独应用或单独使用。有可能与额外的驱逐出境,不应该。凡是外国人犯罪被驱逐出境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考虑中国与原籍国的关系以及国际斗争的形势等。

非刑法

即对罪犯刑罚以外的刑罚的使用,主要包括两类:

刑事损害赔偿

概念:就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而言,对受到处罚的罪犯判处给予被害人一定数额的经济赔偿。刑事损害赔偿是刑事附带民事强制处罚,应当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适用。(在这一点上,想想行政诉讼也有附带的民事损害赔偿,其实就是优化诉讼成本,减少行政资源的浪费,原民事诉讼要一起解决问题来计算,毕竟在这种情况下,刑事责任是一个大问题,民事赔偿只是流程之一)

(2) 适用条件:

(一)被害人遭受实际经济损失的,是该等经济损失的实际损失。

(二)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即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

(三)申请对象必须是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罪犯。

(三)刑事损害赔偿应当优先的条件

罪犯必须履行民事责任,在被判处对受害者经济损失给予全额赔偿后,必须为其剩余财产支付罚款或被没收财产。

2.训诫责令后悔赔偿损失,主管部门应当实施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适用对象:情节轻微,不需要处罚的,可以免除刑罚,但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可以告诫、责令悔罪、道歉道歉、赔偿损失,或者受到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

(一)训诫:人民法院对法庭上批评、定罪罪犯,并负责纠正。

(二)责令悔改: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分子以书面形式认罪认捐。这相当于写一篇书面评论。

(三)责令道歉:人民法院责令罪犯向被害人认错并道歉。

(四)命令赔偿损失:人民法院根据犯罪分子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责令犯罪分子向被害人支付一定的经济赔偿金。

(五)行政处罚由主管部门实施:人民法院建议主管部门对犯罪分子实施罚款、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

(六)行政处罚由主管部门实施:人民法院建议主管部门对犯罪分子实施行政处罚,如保存记录、辞退等。

根据上述《刑法典》第37条适用非刑罚待遇须符合三个条件:

(1) 犯罪人必须构成犯罪;

(二)罪犯免予刑事处罚的;

(三)根据案情需要妥善处理的,并非所有犯有轻微犯罪并免于刑罚的罪犯都应当适用非刑罚待遇。

2021年考试基础:惩罚的制度和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