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罰的制度和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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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刑法制度:指刑法按一定順序安排的各種刑法之和。刑罰方式按一定順序排列,内部結構嚴格,形成一個有機的整體,進而有效發揮刑罰的功能,達到刑罰的目的。
處罰分為兩種方式,按剝奪和限制犯罪分子權益的性質為标準,可分為無期徒刑、資産罰、自由罰、資格處罰。
我國刑罰分類:根據我國刑法典第32、33、34條的規定,刑罰分為原刑和附加刑兩大類。
主要刑罰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長期徒刑、死刑五等。
其他處罰包括:罰款、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财産三項。
此外,《刑法典》第35條規定,驅逐出境可單獨适用,也可額外适用于犯罪的外國人。是以,驅逐出境也是一項附加刑罰。
中國刑罰制度的特點:
(一)制度完整、結構合理,适應犯罪鬥争的需要。
這四種刑罰均按輕到重排列,主罰與二刑不同,輕罰與重重收斂。其中,主要刑罰隻有無期徒刑和免罰,在性質上保持了主刑的嚴厲性,而附加刑,包括财産刑和資格刑,可以單獨适用,也可以與主刑一起适用,使主刑和附加刑相輔相成,從寬大, 避免單一處罰類型的限制,有利于與不同犯罪的鬥争。
(2)方法人性化,内容合理,展現人道主義精神。
首先,我國刑法制度以自由處罰為核心,不存在殘忍體罰和侮辱性恥辱刑,雖然保留了死刑,但死刑的适用卻受到嚴格限制,保證了懲罰方式的人道。其次,在刑罰的執行方法、開槍或注射的刑罰方法、剝奪自由罪犯的勞動改革、禁止體罰、虐待和侮辱、被判處控制罪的罪犯同工同酬、被判處刑事拘留罪的罪犯的處罰等方面也取得了合理進展, 獲準每月回家一至兩天參加分娩的,可酌情領取報酬。這些是我國懲罰的人道主義精神的具體展現。
(三)寬處結合展現刑事政策的基本要求
我國刑事适用刑罰,不僅是為了懲罰和報複,而且是審判處分和寬大結合,懲罰和教育相結合的政策。把絕大多數罪犯變成新來者。雖然我國的刑罰保留了死刑作為嚴厲懲罰手段,以懲罰少數極惡罪犯,但法律對死刑的适用作了嚴格限制。應當判處死刑但不立即判處死刑的罪犯,可以緩期執行兩年執行,不适用死刑的罪犯,應當分别根據其罪行的嚴重程度和人身危險程度進行勞動改造。在具體執行處罰方面,還實行減刑、假釋等制度,鼓勵犯罪分子從善中除惡、再人,這些都展現了我國對寬大處罰的懲戒結合,将犯罪改革轉化為新人的政策精神。
分散審查:我國刑罰制度完備,從輕到重,最重要的是保留無期徒刑,但對無期徒刑做出了嚴格的限制,如第十八屆或十九大對死刑的執行由最高法院決定。此外,我國的刑罰主要是自由刑罰,喪失自由期通過強迫勞動改造教育罪犯為新人,以無期徒刑和免責刑為主要刑罰,附加刑事财産刑罰和資格刑可以單獨适用或與主刑刑,通過具體實施刑罰制度實作刑罰結合矯正, 實作預防犯罪、改造罪犯的目的。我國懲罰的内容展現了人道主義精神,沒有體罰和侮辱性懲罰。用緻命的注射和注射執行死刑(現在似乎已經改為注射?更人性化)。被判處無期徒刑和期數的那種,不是虐待和淩辱,而是不計報酬的強迫勞動。被判處控制、同工同酬、被判處刑事拘留的人,每月可回家一兩天,并願意為工作支付一定數額。
主句
适用于罪犯的主要懲罰方法。其特點是隻能獨立适用,不能另外适用,即對于一項犯罪,隻能适用一個主要句子,不能适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主句。它包括控制拘留期和死刑的五種刑罰方法。
1.控制是一種懲罰方法,不監禁罪犯,但限制某些自由,依法強制社群矯正。這是我國獨有的一種輕罰。特征:
(1)适用控制對象:刑法沒有明确限制。隻要《刑法》子規則規定的法定刑罰規定控制,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認為犯罪不足以判處有期徒刑或者其他主要刑罰,不準羁押的罪犯可以判處控制和限制其人身自由。(法律規定了控制,但未達到期限,不适合拘押刑事羁押)
2.控制人不得被拘留。也就是說,肇事者的人身自由沒有被剝奪。監管是開放的,有助于避免短期免費監禁的固有掩蓋。
(3)有一定的時間。《刑法典》規定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但不得超過兩年。若幹罪行的刑罰不得超過3年。自執行刑期之日起,在執行前被拘留的,拘留應為刑期第二天的一天,控制期滿,執行機關應當向本人及其所在機關或者居住地的人宣布解除管制。
(4) 可以适用限制令(是的,沒有必要,法院可以逐案适用禁令)。
《刑法典》第38條第2款規定,判刑的依據可以是犯罪情節,同時禁止罪犯在執行期間從事具體活動,進入特定地區、地點或個人。(法院宣布一項限制令,根據罪犯的犯罪原因、犯罪的性質、犯罪手段、犯罪後表示的悔意、個人的一貫表現等,充分考慮到與所犯罪行的聯系程度,并有針對性地作出決定, 禁止他或她在受控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地點或與特定人員接觸"。
限制令的期限可以與控制期相同或短于控制期,但不得少于三個月。如果控制執行前拘留抵消控制日,導緻期限少于三個月,則限制令不受影響,限制令的執行期限應自實施控制之日起計算。
也就是說,一個人的控制期的存在到期,但限制令沒有解除,禁止令必須遵守,直到禁止期屆滿。
(5)社群矯正應當依法進行(《刑法典》第38條第3款),對被判處管制的罪犯,應當依法進行社群矯正。社群矯正是監禁矯正的反面,是指符合社會法律條件的犯罪分子,由國家專門機關,在有關社會組織、民間社會組織和社會志願者的協助下,在判決、裁定、決定确定的期限内,糾正其犯罪心理和行為, 推動其順利回歸社會的非拘禁性刑罰執法活動。限制令由社群矯正機構在司法行政部門的指導下管理(如同我國鄉鎮一樣,鄉鎮司法辦公室負責執行)。
(六) 控制的執行情況
《刑法典》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四)遵守第39條第1款規定,"受控制的罪犯應獲得同工同酬"。
二、刑事拘留
刑事拘留是短期剝奪犯罪者自由的一種,是勞動改革近乎實施的刑法。刑事拘留是短期無罪判刑,是介于控制與有期徒刑之間的輕刑。
(一)适用刑事拘留的對象
它适用于犯罪不那麼嚴重并且必須在短時間内被剝奪人身自由以進行分娩康複的肇事者。
(2)刑事拘留是剝奪自由的一種方式。這是區分刑事拘留和監管的關鍵。刑事拘留對罪犯的人身自由剝奪、拘留和強制康複的能力,是一種短期免費處罰,具有一定程度的懲罰性。
(三)拘役刑期短、刑期窄。
《刑法典》第42條和第69條規定,拘押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對若幹罪行的刑期不得超過一年。羁押期限應當自刑期執行之日起計算,在執行前曾被羁押的,羁押期限應當從刑期的1天減至刑期的1日。(與控制措施不同,拘留時間從一天限制到兩天,拘留時間限制為一天。可以想到:拘留期不是免費的,被控制者不應該受到限制自由,同情他們的痛苦,是以把拘留的你一天扣除控制兩天來平衡
(4)執行刑事拘留
《刑法典》第43條第1款規定,被判處拘押的罪犯,由公安機關近距離處決。(具體而言,縣級公安機關是刑事拘留的執行機關。在不久的将來,是指被公安機關判處人民法院刑事拘留的罪犯,應當在附近的看守所執行,并予以羁押,以防止"交叉感染";如果您離家很遠,您可以累積使用您的假期。
"酌處報酬"是指,同工同酬和同工同酬,均不能根據罪犯在生産勞動中的表現、技能水準和生産收入适當支付。
回味:刑事拘留,是短期的自由處罰,輕處罰,介于控制和有期徒刑之間。人民法院決定拘役期限為1-6個月的(若幹罪罰最長可達1年)的,由縣級公安機關執行刑事羁押,就近的羁押人移送至就近的看守所進行強制勞動改造。勞動是可以支付的。
三、有期徒刑
它是指剝奪罪犯人身自由一定時期并強迫勞動改革的處罰方法。特征
(1)應用對象廣泛
有期徒刑是一種免責的時期,刑罰幅度相差很大,是我國适用範圍最廣的刑罰方法,從輕罪到重罪,可以通過有期徒刑給予更适當的刑罰。中國刑法的子規則在法定刑罰的所有規定中都規定了有期徒刑。
(2) 剝奪罪犯的自由
這是監禁的基本特征。被定罪的罪犯被關押在監獄、少年拘留所、看守所等。
(3)有一定的時間
根據《刑法典》第45、50和69條,監禁期限為6個月至15年。刑期減為25年徒刑。幾種犯罪合并的,有期徒刑總刑期不得超過35年,最高刑期不得超過20年,總刑期不得超過35年,最高刑期不得超過25年;
由于有期徒刑的範圍較大,刑法子規則進一步規定了有期徒刑。這反映在15種情況下:
少于1年,少于2年,少于3年,少于5年;
1年或更短,少于7年;
2年或更短,少于5年;
3年或更短,7年或更短;
5年或以下,少于10年;
7年或更短,少于10年;
5年以上,
超過7年,
超過10年,
15年。
(四)進行勞動教改。《刑法典》第46條規定,任何被判處有期徒刑的人,隻要有工作能力,就應參加勞動和勞動改造。在這裡,勞動是強制性的,除了喪失工作能力外,還必須采取勞動措施。從這個意義上說,中國刑法中的有期徒刑不同于西方國家的監禁,後者隻是剝奪了肇事者的人身自由。
回想一下:有期徒刑是免責期徒刑,幅度較大,至少6個月至25年。(其中,六個月的監禁是"一年以下"的法定刑期,25年是緩刑死亡。罪行之和不超過35年,最長為20年,最高超過35年,不超過25年。所有強制性勞動改革都規定了在監禁期間工作的能力。他們服刑的地點是監獄、拘留中心和拘留中心。沒有人談論回家需要多長時間,可能不是在服刑期間。
無期徒刑
無期徒刑是剝奪罪犯終身自由、進行強制性勞動改革的刑罰方法。
這是最嚴厲的一種免責,隻适用于嚴重犯罪,其嚴重程度僅次于死刑。我國刑法中關于無期徒刑的規定一般有三種形式:
(1) 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和其他刑罰,其中一項規定是無期徒刑,其中無期徒刑是法定最高刑罰。(有時,一個人的犯罪程度,以他或她的最高刑期來衡量,隻是作為一種措施,而不是作為必須使用的最高刑期的規定,當然,在确實不好的情況下,最高刑期可以适用)
(2) 無期徒刑和死刑在一條中規定為選擇性懲罰。
3.死刑是最高刑罰,無期徒刑應在同一條中規定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作為判刑的替代類型。
(法官由法律衡量,自由衡量的權利有限)
應當指出,雖然在法律和理論上,無期徒刑是剝奪終身自由,但在實踐中,無期徒刑的肇事者往往很少被判處無期徒刑,因為法律還規定了減刑、假釋和赦免等制度。
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應當在監獄或者其他刑罰場所受雇,有執行能力的,應當參加勞動、教育、改造。
無期徒刑不能單獨使用,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無期政治權利。
死刑
死刑,又稱無期徒刑,是一種剝奪罪犯生命的懲罰方法。剝奪罪犯的身體而不是剝奪罪犯的自由是最嚴重的懲罰方法,也稱為死刑。
我國适用死刑,始終采取少殺少殺的政策。有嚴格的限制。根據第48條的規定,死刑隻适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罪犯。
"隻适用"展現了限制死刑的精神。"極為嚴重"是指犯罪特别危害國家和人民利益,情節特别嚴重,犯罪人極其危險。
《刑法典》第49條第1款規定,死刑不适用于犯罪時不滿18歲的人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犯罪時未滿18歲的婦女;在審判和早期拘留期間懷孕的婦女不會被判處死刑或緩刑。即使在羁押期間流産,也不能判處死刑。此外,在行為發生時,75歲以上的人不判處死刑,除非對被殺害或被殘忍折磨緻死的人進行肢解)
(一) 規定了準許死刑的嚴格程式
死刑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準許,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的除外。中止執行中止執行的,可以由進階人民法院決定或者準許。(立即執行,經最高法院準許;暫停執行,經高等法院準許)
對于中國法院判處死刑的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由高等法院審查并報最高法院準許;
在高等法院判處死刑的一審案件中,如果被告不上訴,他應向最高法院報告準許。
如果死刑被中止,高等法院可以準許死刑。
違反上述法律程式适用死刑的,應當非法适用。死刑核準程式,除一審、二審程式外,是死刑的特殊監督程式,有利于保證死刑品質,限制死刑申請數量。
(2) 暫停執行死刑
《刑法典》第48條規定,如果不立即對将要判處死刑的罪犯執行死刑,可判處死刑并緩期執行兩年。(是"是"不是"必須")
《刑法典》第50條第1款規定,如果死刑被緩期執行,如果在第二個刑期屆滿後沒有故意犯罪,則應減為無期徒刑;如果明顯犯有案情,則在兩年徒刑期屆滿後減為25年徒刑。對故意犯罪進行核實的,最高人民法院應當準許執行死刑。這是我國刑法中暫停執行死刑的制度。
對于應該被判處死刑的肇事者來說,在是否判處死刑的問題上,生命有一個滑坡。根據上述規定,适用死刑中止執行必須有兩個條件:一是"應當執行",即犯罪特别嚴重,二是"不應當立即執行",這是适用死刑的基本條件。
"不要求立即執行"是指:(一)刑法未明确規定,根據司法慣例,通常指犯罪後自首、有功或者其他法定輕情形;(二)刑法未明确規定,根據司法慣例,通常指犯罪後自首、有功或者其他法定輕情形的;(二)刑法未明确規定,根據司法慣例,通常指犯罪後自首、有功或者其他法定輕情形的;(二)刑法未明确規定,根據司法慣例,通常指犯罪後自首、有功或者其他法定輕情形的;(二)刑法未明确規定,
(死亡緩刑,即人還是有救援,可以使用死亡緩刑制度,罪犯在監獄前根據勞動改造的情況再做決定,因為死亡緩刑有一段時間的調查,哈)
因為死刑不是一種獨立的刑罰,而是死刑的執行方式,是以執行緩期執行死刑會有不同的結局。(一)二年内未實施故意犯罪的,死刑減刑為無期徒刑;(二)兩年内有明顯業績的,兩年期限屆滿的,改為二十五年;(3)如果兩年内發生故意犯罪,最高法院應準許執行死刑,而不必等到兩年審查期滿。
《刑法典》第50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同時決定對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縱火、爆炸、釋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暴力犯罪的累犯減刑和緩刑的罪犯減刑。(量刑限制條款,不服刑由人民法院審議決定)。
暫停執行的死刑不得減為25年以下的無期徒刑,暫停執行的死刑不得減至20年(可能不超過25年,因為最長期限為25年)。這是實際判處的最低刑期,允許在法律範圍内在他們的教育康複範圍内确定。
是以現在我們知道,除了在執行一項罪行時立即執行死刑或執行死刑外,其他案件大多也有20年徒刑(顯著表現),可以超過20年——25年以下,已經極為幸福。
加上罰款
附加處罰主要是資産處罰和資格處罰。可以獨立應用或附加應用。
使用時,可以同時适用兩種以上的額外處罰,包括罰款、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财産和驅逐出境。
一、罰款
罰款是人民法院判處犯罪人向國家支付一定數額的刑罰。它與行政罰款,損失賠償和其他處罰嚴格不同。(我們必須了解差異的具體含義。我認為"賠償損失"真的不是處罰,行政罰款不是懲罰性質的嗎?它和罰款有什麼差別?)
罰款的适用對象: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秩序罪、侵害财産罪、妨礙社會管理秩序罪、A錢賄賂罪。特别是,申請賠償損失的對象一般是侵權的過錯方,申請行政罰款的對象肯定是行政違法的過錯方。好吧,應用程式的對象确實不同。
刑法子規則規定罰刑的方式有四種:(1)犯罪由刑法中的罰款和其他刑罰組成,法官應當選擇其中一種,但不能同時适用。(必須并排選擇法律);(2)單一分支處罰制度,即對犯罪或特定情節的犯罪進行法定處罰,刑法隻規定了罰款,沒有其他種類的處罰。(3)與刑罰制度,即某一罪行的法定刑罰由罰款和其他刑罰并排組成,法官可以合并适用,該科有"罰款制度部門"和"必須是罰款制度的分支",字面意思是必須合并, 在其他法定處罰的基礎上,需要額外罰款。(4)是複合刑罰制度,即單一的刑罰在法定刑罰中,與該科、選刑并存,由法官決定如何适用該制度。
根據2000年11月15日最高法院關于适用某些财産處罰問題的第4條第4條的規定,可依法處以單一的處罰:(1)對偶爾或初犯者;(3)對犯罪者;(3)對犯罪者;(3)對犯罪者;(3)對犯罪者;(4)對犯罪者;(4)對犯罪者;(4)對犯罪者;(4)對犯罪者;(4)對犯罪者;(4)對犯罪者;(4)對犯罪者;(4)對犯罪者;(4)對犯罪者;(4)對犯罪者;(4)對犯罪者;(4)對犯罪者;(4)對犯罪者;(4)對犯罪者;(4)對犯罪者;(三)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四)準備、停職或者犯罪未遂的;(五)脅迫參與犯罪的;(六)全部退回贓物并表現出悔意的;(七)其他依法可以判處單一刑罰的情形。
此外,沒收财産罪或法定刑罰中規定的未成年人犯罪的罰金應是以受到懲罰。對于規定"同時"沒收财産或罰款的罪行,一般不處以财産罰。
《刑法典》第52條規定,罰款數額應根據犯罪情況确定。(這是法官的能力)
刑法子規則分為三種情況:(1)無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刑法典》第53條規定了罰款的五種方式:(1)一次支付。裁定的罰款數額應在規定期限内一次性支付;(三)犯罪人在規定期限屆滿後未繳納或者未足額繳款的,人民法院應當強制其支付;(4)随時收回付款。對不能全額繳納罰款的,人民法院應當随時認定其有可以執行的财産,并随時追回;(5) 如果犯罪者确實因不可抗拒的災難而難以支付,則應酌情減少或免除付款。
剝奪政治權利
根據《刑法典》第56條和第57條,剝奪政治權利一般屬于以下三類罪犯:
(一)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二)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情節、危險情況等綜合考慮,可以附上,也可以不附加。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是指故意殺人、強奸、縱火、爆炸、運送危險品、搶劫等。
3.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的罪犯,應被剝奪無期政治權利。
除刑法規定"應當"剝奪政治權利外,未成年人不被判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罰。(即對遇到"應"剝奪的未成年人,依法剝奪,沒有"應"字樣的未成年人不得剝奪。甚至"剝奪"也可依法判處輕判。該未成年人是指犯罪行為發生時的未成年人,隻要犯罪是未成年人,即使審判是成年人,也從這一規定)
還有一些犯罪根據刑法子規則的明确規定,獨立适用剝奪政治權利,主要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罪、侵害公民人身權利罪、民主權罪、危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和危害國防利益罪。被剝奪的政治權利是指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
(三)在國家機關任職的權利;
(四)在國有企業、企業事業機關和人民組織中擔任上司職務的權利。
被剝奪政治權利的時期:
(1)死刑和無期徒刑,并附加剝奪終身政治權利;
(二)死刑緩期執行有期徒刑,或者減為有期徒刑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為三至十年;
(三)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有期徒刑的,是獨立實施的,另外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為1年5年;
4.如果控制被判為額外剝奪政治權利,該期限應相當於控制期,並應同時進行。
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開始并執行:
(一)獨立适用的,自判決之日起計算;
(二)控制和附加,與對照刑同時計算;
(三)刑期、緩刑、死刑期限縮短至一定期,加上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自刑事拘留執行完畢之日起計算,或者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也應當在主要刑期執行期間生效。
4.死刑被判為終身死刑,政治權利被剝奪無期徒刑的,追加刑罰應自主要刑罰執行之日起執行。
沒收财産
沒收财産是強制将個别罪犯獲得的部分或全部财産國有化,而不給予賠償。
它隻适用于《刑法典》分則明确規定沒收财産的罪行。沒收全部财産的,應當為罪犯個人及其受扶養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費;(未沒收:(1)财産所有權明顯屬于罪犯家庭成員的财産,(2)罪犯家庭成員用自己的勞動所得購買的日常必需品,(3)家庭成員在家庭共同生活中應擁有的财産部分)
4. 驅逐出境
這是一項特别的附加懲罰,适用于外國人犯下的罪行。可單獨應用或單獨使用。有可能與額外的驅逐出境,不應該。凡是外國人犯罪被驅逐出境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考慮中國與原籍國的關系以及國際鬥争的形勢等。
非刑法
即對罪犯刑罰以外的刑罰的使用,主要包括兩類:
刑事損害賠償
概念:就被害人的經濟損失而言,對受到處罰的罪犯判處給予被害人一定數額的經濟賠償。刑事損害賠償是刑事附帶民事強制處罰,應當通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式适用。(在這一點上,想想行政訴訟也有附帶的民事損害賠償,其實就是優化訴訟成本,減少行政資源的浪費,原民事訴訟要一起解決問題來計算,畢竟在這種情況下,刑事責任是一個大問題,民事賠償隻是流程之一)
(2) 适用條件:
(一)被害人遭受實際經濟損失的,是該等經濟損失的實際損失。
(二)被害人的經濟損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的,即被害人的經濟損失與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的。
(三)申請對象必須是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罪犯。
(三)刑事損害賠償應當優先的條件
罪犯必須履行民事責任,在被判處對受害者經濟損失給予全額賠償後,必須為其剩餘财産支付罰款或被沒收财産。
2.訓誡責令後悔賠償損失,主管部門應當實施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适用對象:情節輕微,不需要處罰的,可以免除刑罰,但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可以告誡、責令悔罪、道歉道歉、賠償損失,或者受到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罰。
(一)訓誡:人民法院對法庭上批評、定罪罪犯,并負責糾正。
(二)責令悔改:人民法院責令犯罪分子以書面形式認罪認捐。這相當于寫一篇書面評論。
(三)責令道歉:人民法院責令罪犯向被害人認錯并道歉。
(四)指令賠償損失:人民法院根據犯罪分子給被害人造成的經濟損失,責令犯罪分子向被害人支付一定的經濟賠償金。
(五)行政處罰由主管部門實施:人民法院建議主管部門對犯罪分子實施罰款、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
(六)行政處罰由主管部門實施:人民法院建議主管部門對犯罪分子實施行政處罰,如儲存記錄、辭退等。
根據上述《刑法典》第37條适用非刑罰待遇須符合三個條件:
(1) 犯罪人必須構成犯罪;
(二)罪犯免予刑事處罰的;
(三)根據案情需要妥善處理的,并非所有犯有輕微犯罪并免于刑罰的罪犯都應當适用非刑罰待遇。
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