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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胜"咖喱与"好服务员"咖喱包装太像分离,法院:"德胜"产品构成假冒

<h5>两种不同品牌的咖喱,包装高度相似,摆在货架上的消费者很难区分。这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上海浦东某法院曾审理过一起假冒知名咖喱产品外观的案件。</h5>

<h2>"德胜"和"好侍者"咖喱包装高度相似</h2>

原告的主要产品是"1亿美元咖喱"和"爪哇咖喱",这两款产品自2005年和2010年以来一直在中国市场销售。咖喱产品包装多家报纸、网站纷纷报道,原告还在展会、地铁站、商场等场所对产品进行广告宣传,部分报道和广告展示产品包装、包装。

在百度搜索中输入两个产品,搜索结果最多可达数十页。好等公司已申请了两种产品的包装、装饰,根据辛辣程度不同的设计专利,其中一项仍在有效期内,另一项专利已过期。

2016年,该公司认定被告佛山市德胜星火食品有限公司在浦东某展台有"德胜苗堂咖喱""德胜苗味咖喱",其包装、装饰与原告的产品包装相似。

德胜系列产品厂家为佛山市德胜星火食品有限公司产品所附宣传册的二维码指向主体微信公众号,为被告广州德胜食品有限公司,该公众号上也有德胜产品出售。

被告辩称,好侍者主张的包装和装饰涉及五项已过期的外观设计专利,该设计是一项已知技术,并且另一项外观设计专利仍然存在,好服务员应该要求外观设计专利,而不是有影响的包装装饰。被告的包装与好公司的包装既不相同也不相似,不存在混淆的可能性。被告拥有其包装的外观设计专利,并有权使用。综上所述,被告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德胜"咖喱与"好服务员"咖喱包装太像分离,法院:"德胜"产品构成假冒

<h2>法院:"德胜"产品构成假冒</h2>

浦东法院听说,首先,原告的产品包装、装饰构成一定影响的包装、装饰。"百梦咖喱""爪哇咖喱"的包装、装饰由一系列元素组成,虽然从中国市场开始就进行了细微的修改,但整体风格却是统一的。包装、装饰的颜色、图形、文字等方面的排列方式结合独特,形成了一个显著的整体形象,与商品的功能无关,经过长时间的使用和宣传,已经使得相关公众将上述包装、装饰与原告联系起来,从而识别出商品的来源。被告认为,原告产品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部分仍处于有效期内,部分已经失效,有效期内的外观设计专利应当受到专利保护,无效外观设计专利已经进入公有领域,可以使用。

对此,法院认为,驰名商品外观设计可以受到多重保护。当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商品包装装潢的权益归属于同一主体时,属于权利重合,权利人可以选择行使。原告的产品享有外观设计专利,但不影响其索赔的包装、装饰和保护。外观设计专利终止后,如果商品的外观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条件,则可能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因此,无论原告产品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是否在有效期内,都不妨碍对权利要求有一定影响的包装和装饰。

其次,被告产品的包装、装潢和原告的产品成分相似,容易造成混淆和误认。将"100个梦想多咖喱"分别与"德胜妙多咖喱"、"爪哇咖喱"和"德胜妙多咖喱"进行比较,两者在背景颜色、文字排列和文字大小、商标位置、图案元素选择等各个方面都构成相似之处,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

第三,被控产品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不足构成抗辩。诉讼中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获得的时间远远晚于原告产品进入中国市场的时间,当时原告的产品包装装饰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不足以对抗在先权益。

被起诉产品的生产企业为德胜星火公司,卖方为广州德胜食品有限公司,因此,法院命令两被告停止被指控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

<h2>法官说</h2>

对"擅自使用具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的司法审查有哪些要素?

修改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将"驰名商品专用包装装潢"改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包装装潢"。虽然措辞不同,但实质是保护包装,装饰由使用所产生标识的作用。

第一,确定"某些效果"。商品的销售量和市场份额可参考。但是,商品的受欢迎程度并不等同于其包装,装潢对包装的影响程度,装潢需要考虑是否包装,装潢本身能否识别出商品的来源。

其次,关于商品与包装装饰之间的相应关系。虽然制剂中不再使用"特异性"一词,但"特异性"仍然是包装和装饰保护的一个潜在组成部分。在长期的经营过程中,经营者对产品包装的更新是很正常的,只要新旧包装、装潢设计有一致性,不与货源关系脱节,新包装、装潢可以继承旧包装、装潢的影响。

如果产品外观是假冒的,外观设计专利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有什么联系和区别?

外观设计专利权和包装有一定影响,装饰权属于两个不同的权利。包装装饰的权益,具有一定的影响,来自于通过使用识别来源的效果,是否能构成逐案认定;外观设计专利终止后,外观设计当然不会进入公有领域,在外观设计专利中实际上已经区分了产品的来源,并且该外观设计不属于外观设计本身所确定的商品的性质,也不属于该外观设计所确定的商品所必需的技术效果或使该商品具有重大价值, 也可以受到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即使一个包装装饰品已经获得了外观设计专利,如果使用该设计专利存在他人擅自使用而对包装、装潢的情况有一定的影响,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来源:深思熟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