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点

客户对司法机构的起诉被驳回,因为律师未能保全司法机构造成的数千万损失

记者胡磊编辑到嘉庆

2016年3月4日,四川省宜宾市商人郭永柱向当地一家四川石城房地产公司提起债务纠纷,聘请当地律师刘晓斌提起诉讼。2020年7月29日,郭永柱要求赔偿刘晓斌因未履行法律义务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1000多万元,并向宜宾市司法局提起诉讼。宜宾市司法局、四川省司法厅已作出行政决定,对刘晓斌及其四川玉居律师事务所进行处罚。郭永柱不同意,向成都市青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月9日,上游记者从当事人处获悉,成都市青羊区法院认为,被告宜宾市司法局对原告郭永柱的投诉作出的"回应"和被告的省司法部门第47号行政复议决定是合法的,驳回了原告郭永柱的诉讼请求。

客户对司法机构的起诉被驳回,因为律师未能保全司法机构造成的数千万损失

9月1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从未对郭永柱对四川省司法厅的诉讼请求作出支持。图片来源/受访人毅力

1 代理律师造成数千万损失,当事人对处罚结果不满意提起行政诉讼

据上游早前发布的新闻,"客户索赔数千万元的四川律师,因私费未开具发票被暂停执业5个月""律师未做财产保全,客户索赔数千万元一审判决律师事务所负责返还代理费"等报道显示,2015年3月至4月, 四川省盐莲县商人郭永柱向四川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城房地产公司)贷款共计565万元,尚未还清。

2016年3月4日,郭永柱聘请四川玉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晓斌代表他与石城房地产公司发生民间借贷纠纷。3月7日,刘晓斌代表郭永柱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石城房地产公司兴建的"定水圣景住宅区",位于鲁连县盐莲乡,由滕川路3至20号店一楼。郭永柱曾两次将代理费和法律费用转入刘晓斌律师的个人账户,金额达15万元。郭永柱后来在执行阶段认定,刘晓斌没有向当地法院申请保全相关财产,认为这种不履行,给自己造成了数千万的财产损失。

2020年7月29日,郭永柱向宜宾市司法局律师刘晓斌提起诉讼。9月27日,宜宾市司法局发布《关于郭永柱控告刘晓斌律师涉嫌私刑的申诉的答复》,并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对刘晓斌律师和四川玉虎律师事务所处判处处罚。同年11月15日,郭永柱向四川省司法厅提出复议申请,认为宜宾市司法局的相关处罚决定只是对刘晓斌不自费的处罚,而没有对其他投诉进行实际调查和明确答复, 对刘晓斌是否未依法履行代理义务给予肯定答复。12月21日,四川省司法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宜宾市司法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1年1月6日,郭永柱向成都青阳区人民法院起诉宜宾市司法局、四川省司法厅,要求《关于郭永柱对刘晓斌律师涉嫌私负的申诉的答复》和《四川省司法厅行政复议决定(2020)第47号行政复核决定》, 请求责令被告四川省司法厅重新考虑行政复议决定。

5月14日下午,成都市青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原告郭永柱辩称,代理私募收费的律师刘晓斌没有开具发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没收其违法所得,但宜宾市司法局、省司法厅两被告并未依法对没收违法所得作出行政处罚。 这是适用法律的错误。

2 法院认为司法当局的惩罚是合法的,驳回了这一申诉。

9月1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对郭永柱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宜宾市司法局、四川省司法厅。

青羊区人民法院认为,宜宾市司法局是司法行政机关,投诉人刘晓斌是否涉嫌违反发票管理,不属于其投诉处理权限范围。原告郭永柱与玉炬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人合同》没有证据显示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的非法合同,因此郭永柱主张,8万元的律师服务费是违法所得,没有相应的事实依据,青阳区人民法院未予采纳。

对于最具争议的"财产保全"问题,青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该案已提交高县人民法院审理,因为原告郭永柱就该案向玉莲法院,即玉居律师事务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提起诉讼。 Ltd.,在对刘晓斌律师提起诉讼之前。鉴于上述情况,原告郭永柱通过诉讼渠道受审一案,宜宾市司法局答复原告郭永柱,应当由人民法院作出有效判决,并非不妥。

青阳区人民法院认定,宜宾市司法局对原告郭永柱申诉的答复无不当,四川省司法厅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符合适用法律和程序。青阳区法院驳回了郭永柱的诉讼请求。

上游记者注意到,在郭永柱与四川玉居律师事务所发生数千万元纠纷案中,四川高仙市人民法院召开了两次会议,高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9日作出一审判决,如有过错不申请为郭永珠保全诉讼财产的行为, 其应承担过错责任,责令玉居律师事务所将郭永柱支付的担保费、保全费退还至40811元,并驳回郭永柱的其他索赔,玉居律师事务所承担本案法律费用88411元。2021年8月,宜宾中央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高贤一审判决。

9月8日,郭永柱对上游记者表示,对青羊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将向成都中央法院提起上诉。

来源:上游新闻

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