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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中介方一旦碰到“跳单”行为,因为没有具体的法规可以帮忙追讨,往往都只能是自认倒霉。但是《民法典》实施后对该行为有

作者:天津律师老杨

在过去,中介方一旦碰到“跳单”行为,因为没有具体的法规可以帮忙追讨,往往都只能是自认倒霉。但是《民法典》实施后对该行为有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民法典》第965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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