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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受托人名义签订的合同,能要求第三人直接向委托人履行吗?

作者:常亮律师

自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全篇满足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都作出明确翔实的规定,体现了对人民权利的充分保障,被誉为“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

为了大家更好地了解《民法典》的内容,我对《民法典》的条文进行了整体梳理,选择其中的重要条款进行解读。希望对大家有所裨益~

合同编 |委托合同

网友提问

张某作为房屋实际产权人,由于身在国外不能到场签订合同,就委托了朋友席某代为经营管理房屋,其授权书中并未排除席某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出租房屋。而后席某作为出租方、刘某作为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席某将某房屋租赁给刘某。而后,因刘某拖欠房租,席某就将刘某起诉到了法院。被告刘某辩称,张某对席某的授权符合间接代理的构成要件,租赁关系直接在张某与承租人之间成立,应当以房屋实际所有人张某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不应以受托管理人席某的名义提起诉讼。那么,刘某的辩称是否是对的呢?

常律谈“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本案受托人席某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刘某的辩称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张某作为房屋实际产权人,由于身在国外不能到场签订合同的现实,委托席某代为经营管理房屋,其授权书中并未排除席某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出租房屋,故本案合同的出租人为席某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并且根据前述法律规定,“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因此,刘某作为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也明知代理关系的存在,该租赁合同便可以实际约束委托人张某和刘某,法院判决刘某直接向张某支付剩余租金并承担资金占用损失。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是关于委托合同中委托人介入权的规定,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有一个特殊的权利,就是介入权。委托人的介入权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是指当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委托人介入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直接向第三人主张合同权利。当然了,委托人不能随意行使自己的介入权,委托人行使介入权的前提条件如下:

一、受托人须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如果受托人直接以委托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则其合同相对方为委托人与第三人,委托人无需再行使介人权,因而,受托人也没有必要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的存在。

二、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而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

如果受托人因自己的个人原因而不履行对委托人的义务,受托人应对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此时由于不涉及第三人,故第三人是否存在与委托人无关。

三、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存在着委托关系

是否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存在委托关系,由受托人负举证责任。并且第三人在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不存在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情形。

最后,提醒大家,委托人的介入权完全可以基于自身的利益和意志而决定是否行使该权利,不需要征得受托人或第三人的同意。委托人如果愿意行使该权利,则将取代受托人在合同中的地位,而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的法律行为将直接对委托人发生效力,也就是发生了直接代理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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