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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拔者受伤后是否有可能参与殴打可作为共犯予以处罚

作者:光明网

宋广超 刘珂

基本案例

赵和钱一因琐事而引起争吵,钱一骑压力赵某某,两人正面朝对方头部打一拳。通过孙一种方式肘推钱一些方式试图拉动框架没有完成,而是通过金钱一点右手拇指,一口气把钱推到地上。这时赵某一骑着压力,某一体钱装出一张拳头的钞票。与此同时,孙正义踢了一脚钱。赵一脚一脚一脚的头脸。经认定,钱某面部伤势构成二级轻伤。

法律审查

在这种情况下,赵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是没有争议的。然而,对于如何描述孙的行为以及孙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共犯的故意伤害,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可能证明孙和赵有故意伤害共谋,不能认定孙某是共犯,也不能排除金钱伤害前孙某实施的伤害行为已经形成,孙应根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嫌疑不起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孙和赵构成"单方面共同犯罪",即孙意识到他与赵共同的行为是为了伤害金钱,即使伤害不是直接造成的,也应该对伤害的后果负责。

第三种观点认为,孙构成共同犯罪,但不能追究责任,根据"嫌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应当基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涉嫌不起诉。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Sun的行为应该分三个阶段来判断。

第一阶段,金钱一骑压力赵一斗,传递孙一路肘推钱试图"拉一个架子",没有证据证明孙有共同的犯罪意图,分析这个阶段和观点是一样的。

在第二阶段,孙被钱咬伤,被推倒在地。一方面,这一集不能算是正当防卫,因为孙一肘推钱一脖子的行为就对钱某有当下的危险,钱咬一口孙某是自卫,孙是目前面临金钱危险的创造者之一,钱的合法防卫已不能构成"自卫"。另一方面,无论孙某被咬伤与赵某共同伤害金钱有犯罪意图,形成片面共犯,还是从一开始就拥有共犯的意向,都没有证据证明。普通人被咬后推搡的行为是正常的应激反应,钱不是因为孙的推举行为而受伤的,不能根据太阳推钱某一行为属于片面帮凶的认定。

在第三阶段,孙在赵骑着压力钱时踢了一个人的脸。现阶段,孙明明知道赵某故意伤害钱财,还是帮打钱,应该认定为继任同谋。孙的共犯只能在第三阶段证明,而他在共同犯罪中的责任认定应限于第三阶段造成的伤害。

由于赵在孙佘行为的第一阶段就打了钱的脸,现有证据无法确定钱小伤是在哪个阶段形成的。因此,根据"怀疑对被告有利"的原则,孙应以事实不明、证据不足为依据不起诉。

来源:中国经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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