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1点多,王先生刚入住酒店,就发现门口有一个招嫖小卡片,可是拨打电话,当看到上门的卖淫女后,又不愿意与之发生关系,给了800元嫖资和100元打车费后,让其离开了,
就在房门还没关闭之际,刘某某又冲进房间,索要介绍费、辛苦费等费用,王先生无奈,又转账了1600元,目前,刘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提起了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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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类似的敲诈勒索案中,往往都不是一个人完成的,而是由多人配合,俗称仙人跳,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等,因此即便行为人在威胁时,他人不在现场,也有可能构成共犯。
本案中,女子离开时,刘某某得知消息,趁房门未关闭之际,闯入房间索要财物,假如,两人之间事先有共谋,又有留门的行为,那么,女子也将涉嫌敲诈勒索,
但是,从案件信息来看,本案只有刘某某被起诉,那么,失足女对王先生被敲诈的事情,应当是不知情的,而且犯罪所得也是刘某某一人挥霍,可以推知,该女子没有敲诈的故意,也没有共同的实行行为,并非该案的共犯。
值得注意的是王先生“嫖娼”,付了钱,却又把人赶走了,那么,这笔交易算不算完成或者说这还是嫖娼吗?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主观上已经达成一致,谈好价钱或者已经支付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是由于意志外原因尚未发生关系的依然按卖淫嫖娼处理,
简单说就是,只要王先生打过电话,谈好了价钱,卖淫女在赶来的路上,就算是,在这期间被抓获的,就要按照规定处罚,不过按照规定的理解,如果王先生是自动中止、自愿放弃的,就不算是,不需要行政处罚。
王先生还是清白的,其身份是被害人,不是违法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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