淩晨1點多,王先生剛入住酒店,就發現門口有一個招嫖小卡片,可是撥打電話,當看到上門的賣淫女後,又不願意與之發生關系,給了800元嫖資和100元打車費後,讓其離開了,
就在房門還沒關閉之際,劉某某又沖進房間,索要介紹費、辛苦費等費用,王先生無奈,又轉賬了1600元,目前,劉某某因涉嫌敲詐勒索罪被提起了公訴。
#大吳的法律觀察##普法行動# 案例來源:12309中國檢察網
在類似的敲詐勒索案中,往往都不是一個人完成的,而是由多人配合,俗稱仙人跳,分為主犯、從犯、脅從犯等,是以即便行為人在威脅時,他人不在現場,也有可能構成共犯。
本案中,女子離開時,劉某某得知消息,趁房門未關閉之際,闖入房間索要财物,假如,兩人之間事先有共謀,又有留門的行為,那麼,女子也将涉嫌敲詐勒索,
但是,從案件資訊來看,本案隻有劉某某被起訴,那麼,失足女對王先生被敲詐的事情,應當是不知情的,而且犯罪所得也是劉某某一人揮霍,可以推知,該女子沒有敲詐的故意,也沒有共同的實行行為,并非該案的共犯。
值得注意的是王先生“嫖娼”,付了錢,卻又把人趕走了,那麼,這筆交易算不算完成或者說這還是嫖娼嗎?
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在主觀上已經達成一緻,談好價錢或者已經支付财物,并且已經着手實施,但是由于意志外原因尚未發生關系的依然按賣淫嫖娼處理,
簡單說就是,隻要王先生打過電話,談好了價錢,賣淫女在趕來的路上,就算是,在這期間被抓獲的,就要按照規定處罰,不過按照規定的了解,如果王先生是自動中止、自願放棄的,就不算是,不需要行政處罰。
王先生還是清白的,其身份是被害人,不是違法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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