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的某酒店内,男子张某与女子黄某谈好,以300元一次的价格进行非法交易,交易途中,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警方赶到后在服务员的带领下,敲门表明身份。
在没有应答的情况下,民警叫服务员使用房卡打开酒店房门,发现门被强行打开时,房间内一名男子打开一条缝隙问“谁啊”,民警再次表明身份,要求其打开房门配合检查,房间内男子称“等一下”,随后把门关上。

进入房间后,民警发现一名女子黄某(20岁)没穿裤子坐在靠窗户的床上,民警问该女子刚才说话的男子在哪里,该女子称男子已经爬窗户出去了,民警往窗外一看,发现一名男子坠楼在地。民警马上联系急救人员赶到现场,经检查,该男子因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张某的妻子认为酒店管理混乱,对再次进行非法交易的行为视而不见,要对张某的死亡负赔偿责任,并把酒店告上法院,索赔884582.5元。
自己的丈夫身亡,作为妻子的肯定痛心,但妻张某是在进行非法交易时面临被查,为了逃避而跳窗逃跑,作为一个成年人,应当对跳楼这件事的后果有清醒的认识。现在还要求酒店索赔88万元,有零有整有小数点的,只能说张某的妻子这是打算把丈夫的最后一点价值也要榨干净啊。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酒店是否有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酒店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仅是从法律条文上面看,张某是在酒店出的事,那么酒店应该担责,如果是和稀泥的做法,酒店一般会承担10%-20%的责任。
但是严格来说,张某的死亡并不是酒店的过错导致的,张某是在民警查房时自己主动打开窗户跳下去的,作为一个成年人,张某应当对跳楼的危险性有清醒的认知,明知翻越高楼窗户有可能导致死亡,仍强行翻窗,最终导致自己死亡。张某的行为不但是基于个人利益的考虑,也是为了逃避公安机关的抓捕而自主选择的结果。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属于自甘风险,酒店没有责任,驳回张某妻子诉求。
张某虽然前去进行非法交易是违法行为,但其人身安全仍然在一定范围内受到法律保护。可在本案中,张某强行翻窗,明显已经超出了经营者能够预见和防范的范围。所以,酒店与张某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张某的坠楼死亡虽然令人惋惜,但其逃避执法的行为不能得到鼓励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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