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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发生关系后成为恋人,后面均自愿发生,那第一次还算强奸吗?

作者:法律小路

李鹏(化名),男,24岁,他和小美是同一所大学里面的学生,由于经常参加社团活动,二人就相识了。而李鹏一直对小美有好感,在一次活动中,小美喝醉了,于是李鹏就将小美带入酒店,强行和小美发生了关系。

第二天,小美醒来后发现自己被侵犯,于是想报警,但是李鹏求他不要报警,且李鹏向他表达了自己的爱意,愿意对小美负责,希望小美能和自己交往,做自己的女朋友。小美觉得李鹏这个人也不错,平时交往也挺好的,于是就不忍心报警,答应了他的请求,他们俩成为了男女朋友关系。

成为男女朋友后,他们又发生了几次关系。后来小美发现李鹏并不像表面上看起来那么老实,背着自己还和其他女生有来往。于是小美就很生气,想要和李鹏分手,同时还报警,称自己曾经受到了李鹏的侵犯。

公安机关的民警接到小美的报警后,立马控制了犯罪嫌疑人李鹏。而李鹏辩称,自己当时和他发生关系,是因为喜欢他,而后来他也同意了,同时通过后面几次自愿和他发生关系,就能看出来小美其实是愿意的,他们俩也属于男女朋友关系,因此辩称自己不算强奸,但是小美认为他们在第一次发生关系的时候,自己是喝醉的状态,并不省人事,而李鹏并没有经过自己的同意和自己发生关系。那个时候还不是男女朋友关系。所以小美坚称。李鹏当时强奸了自己。

李鹏的这种行为到底算不算强奸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法条链接】

也就是说强奸罪有两种情形:

(1)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

(2)故意和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

(ps:法律上规定已满14周岁的女性为妇女,不满14周岁的女性为幼女)

也就是说一个男性只要和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关系,不管她愿不愿意,都构成强奸罪,但是,对于已满14周岁的妇女,只有在她不愿意的时候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才构成强奸罪,如果自愿发生的话,则不构成。

李鹏在小美醉酒、意识不清的情况下,和小美发生关系,一般我们也认为是违背妇女意志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对方女性并没有同意,因此,李鹏是构成强奸罪的。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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