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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進行非法交易遭警方查房,男子跳窗逃跑摔死,家屬索賠88萬

北京的某酒店内,男子張某與女子黃某談好,以300元一次的價格進行非法交易,交易途中,派出所民警接到報警,警方趕到後在服務員的帶領下,敲門表明身份。

在沒有應答的情況下,民警叫服務員使用房卡打開酒店房門,發現門被強行打開時,房間内一名男子打開一條縫隙問“誰啊”,民警再次表明身份,要求其打開房門配合檢查,房間内男子稱“等一下”,随後把門關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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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房間後,民警發現一名女子黃某(20歲)沒穿褲子坐在靠窗戶的床上,民警問該女子剛才說話的男子在哪裡,該女子稱男子已經爬窗戶出去了,民警往窗外一看,發現一名男子墜樓在地。民警馬上聯系急救人員趕到現場,經檢查,該男子因搶救無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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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後,張某的妻子認為酒店管理混亂,對再次進行非法交易的行為視而不見,要對張某的死亡負賠償責任,并把酒店告上法院,索賠884582.5元。

自己的丈夫身亡,作為妻子的肯定痛心,但妻張某是在進行非法交易時面臨被查,為了逃避而跳窗逃跑,作為一個成年人,應當對跳樓這件事的後果有清醒的認識。現在還要求酒店索賠88萬元,有零有整有小數點的,隻能說張某的妻子這是打算把丈夫的最後一點價值也要榨幹淨啊。

那麼從法律的角度來說,酒店是否有責任?

《民法典》第1198條,酒店等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如果僅是從法律條文上面看,張某是在酒店出的事,那麼酒店應該擔責,如果是和稀泥的做法,酒店一般會承擔10%-20%的責任。

但是嚴格來說,張某的死亡并不是酒店的過錯導緻的,張某是在民警查房時自己主動打開窗戶跳下去的,作為一個成年人,張某應當對跳樓的危險性有清醒的認知,明知翻越高樓窗戶有可能導緻死亡,仍強行翻窗,最終導緻自己死亡。張某的行為不但是基于個人利益的考慮,也是為了逃避公安機關的抓捕而自主選擇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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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張某的行為屬于自甘風險,酒店沒有責任,駁回張某妻子訴求。

張某雖然前去進行非法交易是違法行為,但其人身安全仍然在一定範圍内受到法律保護。可在本案中,張某強行翻窗,明顯已經超出了經營者能夠預見和防範的範圍。是以,酒店與張某的死亡沒有因果關系。

張某的墜樓死亡雖然令人惋惜,但其逃避執法的行為不能得到鼓勵和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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