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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该商户因销售草莓味巧克力馅饼而获得十倍的赔偿,这些馅饼是用食品添加剂诱惑红色的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政审判

(2018) Su 0812 Minchu 11276

原告:男,1977年出生,汉族,现居淮安市青江浦区。

被告:某超市(淮安)有限公司北京路店,居住淮安市北京北路88号。

负责人:丁,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朱某,公司员工。

代理人:李律师,江苏凯斯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某超市(淮安)有限公司北京路店产品销售商赔偿责任纠纷,法院于2018年12月3日提起诉讼,依法申请小额诉讼于2018年12月19日在公开庭审中,原告和被告委托代理人朱、李、 所有人都参与诉讼程序。该案现已结案。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责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11.8元(退款11.8元,赔偿1000元),并承担本案费用。事实及理由:原告于2018年10月11日在被告购买"某品牌巧克力馅饼草莓味"袋,单价11.8元,经查看发现该食品非法添加食品颜色"诱惑红",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诱奸红是不允许添加到蛋糕中的, 但只用于糕点着色,即蛋糕上的鲜花等颜色装饰可以添加诱人的红色代替蛋糕可以添加,吃过量或过量添加的食品添加剂会对人体健康有害。虽然涉及的货物通过检验检疫,但被告不享有信任利益,被告作为卖方应承担的义务不是由于检验检疫机构的行政许可二级豁免,被告没有履行检验义务,导致食品添加剂超限使用待售, 可以充分运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某超市(淮安)有限公司北京路店辩称:1、原告的主要资质不合格,不属于消费者范围,不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照《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规定向被告主张赔偿,且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可以要求赔偿;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讨论纪要》第1条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食品安全法》第136条、第148条的规定,惩罚性赔偿适用于销售人员的过错责任,即惩罚性赔偿制度只适用于销售的产品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涉案货物已取得国家检验检疫合格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条规定,检验机构或者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应当依照法律、第五条的规定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目录应由商检机构检验。进口食品应当通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批准,海关应当放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明书所涉及的产品,所涉产品已取得检验检疫机构的合法证书,被告人不具备销售食品安全标准不符合条件的食品的知悉;根据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2760-2014)P106页规定,诱人的红色可用于糕点颜色,根据糕点术语GB-T12140-2007P11页面明确规定,糕点着色是在糕点表面或内部组织(包括填充芯)应用食品添加剂或其他配件着色的过程。而原告提供(2018)Su0812民事判决第7062号认定,红色的诱惑仅限于糕点上的颜色而不是糕点本身,后半句而不是糕点本身是清江浦法院自己加的,是适用法律的错误。如果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本案中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且其索赔没有事实或法律依据,原告应驳回其索赔。

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0月11日,原告在被告某超市(淮安)有限公司北京路店购买了一个"品牌巧克力派草莓味"包,单价为11.8元,被告当天出具了购物券。产品外包装中文标签标识:一品牌巧克力(草莓味);原产国: 马来西亚;成分:小麦粉、白砂糖、食用葡萄糖、精制棕榈油、玉米淀粉、奶粉、可可粉、食用盐、山梨酸钾、果胶、碳酸氢钠、碳酸氢铵、柠檬酸、诱惑红、食用香精、食用香精。

此外,食品添加剂使用国家标准标准(GB2760-2014)规定,诱惑红及其铝色沉积物的使用范围如下:冷冻饮料;干果(仅限苹果);装饰水果和蔬菜;煮熟的豆类;加工坚果和种子;可可,巧克力和巧克力产品;粉末圆形;即食谷物,包括燕麦片(切片);糕点颜色;烘焙食品馅料和表面悬挂膏(仅限饼干三明治);西式火腿(烟熏,熏,熟火腿)类别;肉灌肠;肉制品的可食用动物肠;调味糖浆;固体复合调味料;半固体复合调味料;饮料;配制葡萄酒;果冻;胶原蛋白肠衣物;膨化食品。该标准的附录指出,诱人的红色添加剂不允许用于烘焙食品馅料和表面悬挂糊状物(仅限饼干三明治和蛋糕三明治)(仅限风味馅饼馅料)(仅限糕点馅料)。烘焙食品馅料和表面悬挂膏(仅限饼干三明治)中使用的诱惑红色添加剂的最大量为0.1g / kg。

进一步调查,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检测结果报告表显示,2017年10月11日、2017年10月25日送来检验的"一品牌巧克力馅饼草莓味"在诱人的红色添加剂中为8.2mg/kg、15.1mg/kg,检测限值为0.8mg/kg。

法院认为:原告在被告某超市(淮安)有限公司北京路店购买了"品牌巧克力馅饼草莓味"包,被告签发了购物券,双方签订了销售合同,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包装上的"一品牌巧克力馅饼草莓味"表明食品添加剂包括诱惑红,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规定,诱惑红的使用范围仅限于糕点色,烘烤烤食品馅料(仅限饼干三明治和蛋糕三明治)(仅限风味馅饼馅料)(仅限糕点馅料)允许的添加剂不包括诱惑红, 法院认为,涉案产品属于食品,食品安全标准应严格适用,因此对于《食品添加剂使用国标》(GB2760-2014)中对诱惑红的使用范围的理解应严格说明。该标准并未规定烘焙食品馅料(仅限曲奇三明治和蛋糕三明治)(仅限风味馅饼馅料)(仅限糕点馅料)以允许使用诱人的红色,而涉案的"巧克力馅饼草莓味"属于烘焙糕点食品,根据被告的陈述,诱惑红用于灌装所涉及的食品,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不含招吸红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在食品不允许添加诱人红色食品分类的情况下,某超市(淮安)有限公司北京路店未履行进货检验义务和相应的注意义务,涉及使用添加剂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经营者明确告知形状,应当对涉案食品负责赔偿十项惩罚性赔偿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某品牌巧克力馅饼草莓味"赔款11.8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1000元的诉讼,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同时,原告应当退回被告购买的上述产品,不予退还的,应当扣除相应的购买价格。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某超市(淮安)有限公司北京路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原告的11.8元货价,原告将价格退还被告某超市(淮安)有限公司北京路店"一品牌巧克力派草莓味"包。如果当时不退还,贷款金额将扣除11.8元。

2、被告人北京路某超市(淮安)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1000元的赔偿金。

在本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将延迟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

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被告一超市(淮安)有限公司承担北京路店面负担。

本判决为最终判决。

本判决依法施行后,一方当事人拒绝按时履行本判决规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本法院申请执行, 为期两年,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约期的最后一天开始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执行的,应当从每一规定的履约期的最后一天算起计算;如果法律文书没有规定履约期,则应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中止或中断诉讼时效,并适用适用法律中有关中止或中断诉讼时效的规定。

贝林法官

二月 26, 2019

助理法官张小平

文员吴琳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1)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生产),食品配送和餐饮服务(食品业务);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食品生产经营用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及工具设备(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

(五)食品的储存和运输;

(6)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消费用初级农产品(以下简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应当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资料的公布以及本法关于农业投入的规定,均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已知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赔偿十倍价格或者三倍成本的赔偿;但是,食品标签和说明被发现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误导消费者的缺陷。

第一百五十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是指供人类食用或饮用的各种成品和原料,以及既是食品又是中药,但不包括用于治疗目的的物品的物品。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

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用包装材料和容器制成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是合成或天然物质,包括营养增强剂,添加到食品中以改善食品质量和颜色,香气,味道以及防腐蚀,保存和加工过程的需要。

食品中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是指纸张、竹子、木材、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纤、玻璃等产品用于包装、食品或食品添加剂和直接接触的食品或食品添加剂涂料。

食品生产经营中使用的工具设备,是指在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生产、销售或使用过程中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直接接触的机械、管道、输送带、容器、器皿、餐具等。

食品中使用的洗涤剂或消毒剂是指直接用于食品清洗或消毒的物质,餐具,饮具,以及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工具,设备或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

食品保质期是指食品在标记储存条件下保持质量的时期。、

食源性疾病是指因食物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而引起的传染性、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原因造成的、对人体健康有害或可能有害的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 法庭辩论结束,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可以调解的,也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判决。

第一百六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院审理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单纯民事案件的,标的数额低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劳动人员年平均工资的30%以下。 应进行终审。

来源:食品安全风向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