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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在继承前代经验的基础上,创造出带有民族特色的丁忧制度

清代作为少数民族建立的封建统一王朝,在继承前代丁忧制度的基础之上,又结合本民族的特色,创造出带有民族特色的丁忧制度。针对旗人与汉人,分别采取不同的丁忧制度,这体现出满汉殊同的差异性。不同官阶的人丁忧期间的待遇不同,这体现出官员级别的等级性。

违反丁忧制度,又会受到法律的惩罚,相反,丁忧期间尽孝突出的,又会受到法律的奖励,这又体现了法律的奖惩性。而清代丁忧制度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以康熙朝为界限,康熙以后丁忧制度,才逐渐走向完善,这又体现出丁忧制度的完善性。

清代,在继承前代经验的基础上,创造出带有民族特色的丁忧制度

清代是满族贵族建立的封建王朝,以满蒙为代表的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始终存在着差异性,包括文化、理念、思想,以及行为方式等,随着满汉的不断融合,这种差异性也逐渐缩小,但满汉殊同的差异性始终存在的,对此清朝统治者采取区分对待、因人而异的政策。

对于体现儒家孝道观的丁忧制度,清政府便采取了满汉区别对待的政策。满汉殊同的民族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丧葬习俗的不同和守制居丧的期限不同。满族是有着悠久历史渊源的民族,发源于白山黑水之间。

清代,在继承前代经验的基础上,创造出带有民族特色的丁忧制度

满族的最早祖先是先秦时期肃慎人,在明代时满族分为建州、野人和海西女真,努尔哈赤所领导的建州女真统一了各部,建立了后金,接着努尔哈赤又在军政合一的基础上,建立了八旗制度,凭着强大的军事实力,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二个少数民族政权——清王朝。

满族在中华民族的形成与发展史上有着重要的作用,是我国民族血液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满人以狩猎为生,由于特殊的生存方式,养成了他们善于骑射的性格特征,在长期的生产劳动、军事活动中,满族创造了自己的语言、文字,并且逐渐形成了自己独具特色的民俗民风,丧葬习俗的独特性,便是满族独特民俗民风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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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初的丧葬方法上,便体现出满汉殊同的特点。满族的丧葬方法有很多种,在满人入关之前,满族还是以火葬为主,无法接受汉族的土葬。满人之多以选择这样的丧葬方式,与其生活的环境有关。

满人的祖先常常居无定所,流动性较强。正是因为流动性使许多财产无法带走,因此死者希望在死后,将一些固定财产和陪葬品,全部火化而带走。另外八旗军政合一的特殊军事组织,连年征战的军旅生活,使许多八旗兵无法回家,那么便希望死后通过火化的方式魂归故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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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对于满族的火葬,汉族更是无法接受,汉人认为这是对于死者的不敬,人死后入土为安,所以汉族实行的是土葬的方式。同时,人在死后,要为至亲的人守孝三年,以尽孝道,因为父母之恩大于天,儒家思想中最核心的就是“孝”为先。三年丁忧的守制期限便流传下来。

清朝在入关后,随着封建化程度的加深,对汉族的“孝”观念逐渐的吸收,并且确定了“以孝治天下”的基本国策。满族不但接受了汉族的土葬的丧葬方式,而且也开始学习汉人的三年丁忧,去官解职,为父母尽孝,改变火化丧葬的方式。

清代,在继承前代经验的基础上,创造出带有民族特色的丁忧制度

由于满汉的差异性,在丁忧制度的具体执行中,满汉存在着严重的差别性,最主要的是体现在,丁忧守制的期限上。汉族的在京官员与汉族的地方官员,丁忧守制期限是二十七个月,遵循了汉族的习俗,三年丁忧之期。

这是清代规定的汉人丁忧守制的时间期限,三年之期的守制期限古已有之,被人们视为定制,常理。中国自古就是一个“礼法合一”的国家,“礼”是古代人们一切行为标准的准则,而礼仪制度也集中体现了中国的传统文化——儒家的孝道观。

清代,在继承前代经验的基础上,创造出带有民族特色的丁忧制度

在各项礼仪制度中,三年丧期的丁忧守制制度最为重要,因为它传承着儒家文化,更是社会舆论与为官标准的衡量器。满人和蒙古人却不遵三年守制的期限,他们的丁忧期限百日即可,百日之后便可起复。

这与统治阶级的利益息息相关,满族是以满蒙贵族为主体的政权,要征服强大的汉民族,不但需要借助汉文化与汉族地主的力量,但在重用他们的同时还要限制他们、控制他们,以防止大权的旁落。

清代,在继承前代经验的基础上,创造出带有民族特色的丁忧制度

所以在一些重要的部门,往往是满族官员和贵族官员担任,满蒙贵族官员往往身兼数职,机构庞大而满蒙官员的数量却有限,如果再加上三年守制期限,长时间的职位空缺势必造成大权的旁落、势力的下降,所以出于统治阶级的利益考虑,满蒙官员的丁忧守制期限为百日。

满族与汉族在丁忧制度上,确实呈现出不同的特点,有着很大的差异性。但总体上,是满族逐渐的接受汉族文化,丁忧制度也从最初的继承,到逐渐的发展,再到最后的不断完善,丁忧制度经历了一个循序渐进、不断完善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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