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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在繼承前代經驗的基礎上,創造出帶有民族特色的丁憂制度

清代作為少數民族建立的封建統一王朝,在繼承前代丁憂制度的基礎之上,又結合本民族的特色,創造出帶有民族特色的丁憂制度。針對旗人與漢人,分别采取不同的丁憂制度,這展現出滿漢殊同的差異性。不同官階的人丁憂期間的待遇不同,這展現出官員級别的等級性。

違反丁憂制度,又會受到法律的懲罰,相反,丁憂期間盡孝突出的,又會受到法律的獎勵,這又展現了法律的獎懲性。而清代丁憂制度是一個不斷完善的過程,以康熙朝為界限,康熙以後丁憂制度,才逐漸走向完善,這又展現出丁憂制度的完善性。

清代,在繼承前代經驗的基礎上,創造出帶有民族特色的丁憂制度

清代是滿族貴族建立的封建王朝,以滿蒙為代表的少數民族,與漢族之間始終存在着差異性,包括文化、理念、思想,以及行為方式等,随着滿漢的不斷融合,這種差異性也逐漸縮小,但滿漢殊同的差異性始終存在的,對此清朝統治者采取區分對待、因人而異的政策。

對于展現儒家孝道觀的丁憂制度,清政府便采取了滿漢差別對待的政策。滿漢殊同的民族性,主要展現在兩個方面:喪葬習俗的不同和守制居喪的期限不同。滿族是有着悠久曆史淵源的民族,發源于白山黑水之間。

清代,在繼承前代經驗的基礎上,創造出帶有民族特色的丁憂制度

滿族的最早祖先是先秦時期肅慎人,在明代時滿族分為建州、野人和海西女真,努爾哈赤所上司的建州女真統一了各部,建立了後金,接着努爾哈赤又在軍政合一的基礎上,建立了八旗制度,憑着強大的軍事實力,建立了中國曆史上第二個少數民族政權——清王朝。

滿族在中華民族的形成與發展史上有着重要的作用,是我國民族血液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滿人以狩獵為生,由于特殊的生存方式,養成了他們善于騎射的性格特征,在長期的生産勞動、軍事活動中,滿族創造了自己的語言、文字,并且逐漸形成了自己獨具特色的民俗民風,喪葬習俗的獨特性,便是滿族獨特民俗民風的代表。

清代,在繼承前代經驗的基礎上,創造出帶有民族特色的丁憂制度

在最初的喪葬方法上,便展現出滿漢殊同的特點。滿族的喪葬方法有很多種,在滿人入關之前,滿族還是以火葬為主,無法接受漢族的土葬。滿人之多以選擇這樣的喪葬方式,與其生活的環境有關。

滿人的祖先常常居無定所,流動性較強。正是因為流動性使許多财産無法帶走,是以死者希望在死後,将一些固定财産和陪葬品,全部火化而帶走。另外八旗軍政合一的特殊軍事組織,連年征戰的軍旅生活,使許多八旗兵無法回家,那麼便希望死後通過火化的方式魂歸故裡。

清代,在繼承前代經驗的基礎上,創造出帶有民族特色的丁憂制度

而對于滿族的火葬,漢族更是無法接受,漢人認為這是對于死者的不敬,人死後入土為安,是以漢族實行的是土葬的方式。同時,人在死後,要為至親的人守孝三年,以盡孝道,因為父母之恩大于天,儒家思想中最核心的就是“孝”為先。三年丁憂的守制期限便流傳下來。

清朝在入關後,随着封建化程度的加深,對漢族的“孝”觀念逐漸的吸收,并且确定了“以孝治天下”的基本國策。滿族不但接受了漢族的土葬的喪葬方式,而且也開始學習漢人的三年丁憂,去官解職,為父母盡孝,改變火化喪葬的方式。

清代,在繼承前代經驗的基礎上,創造出帶有民族特色的丁憂制度

由于滿漢的差異性,在丁憂制度的具體執行中,滿漢存在着嚴重的差别性,最主要的是展現在,丁憂守制的期限上。漢族的在京官員與漢族的地方官員,丁憂守制期限是二十七個月,遵循了漢族的習俗,三年丁憂之期。

這是清代規定的漢人丁憂守制的時間期限,三年之期的守制期限古已有之,被人們視為定制,常理。中國自古就是一個“禮法合一”的國家,“禮”是古代人們一切行為标準的準則,而禮儀制度也集中展現了中國的傳統文化——儒家的孝道觀。

清代,在繼承前代經驗的基礎上,創造出帶有民族特色的丁憂制度

在各項禮儀制度中,三年喪期的丁憂守制制度最為重要,因為它傳承着儒家文化,更是社會輿論與為官标準的衡量器。滿人和蒙古人卻不遵三年守制的期限,他們的丁憂期限百日即可,百日之後便可起複。

這與統治階級的利益息息相關,滿族是以滿蒙貴族為主體的政權,要征服強大的漢民族,不但需要借助漢文化與漢族地主的力量,但在重用他們的同時還要限制他們、控制他們,以防止大權的旁落。

清代,在繼承前代經驗的基礎上,創造出帶有民族特色的丁憂制度

是以在一些重要的部門,往往是滿族官員和貴族官員擔任,滿蒙貴族官員往往身兼數職,機構龐大而滿蒙官員的數量卻有限,如果再加上三年守制期限,長時間的職位空缺勢必造成大權的旁落、勢力的下降,是以出于統治階級的利益考慮,滿蒙官員的丁憂守制期限為百日。

滿族與漢族在丁憂制度上,确實呈現出不同的特點,有着很大的差異性。但總體上,是滿族逐漸的接受漢族文化,丁憂制度也從最初的繼承,到逐漸的發展,再到最後的不斷完善,丁憂制度經曆了一個循序漸進、不斷完善的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