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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随他人去盗墓,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盗墓,是进入他人坟墓,作出不问自取的行为。这样的社会文化现象,自古就没停止过。从考古资料可以看出这种墓葬破坏现象仍然遗存到现今。在春秋时期“礼坏乐崩”的社会变化之后,厚葬之风兴起,于是盗墓行为益为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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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建军伙同李小亮、孙小华、大强、伟伟等人于2018年前后,在西安市灞桥区潘家村附近采用炸药爆破开洞的方式盗掘古墓葬,并盗掘出1个陶制辟邪兽,1个粉彩跪拜俑,10余个陶制编钟,3个辟邪编钟底座等文物,后将盗掘出的文物非法卖给孟某甲,孙小华、李小亮各获得赃款6万元,耿建军分得赃款1万元。在盗墓和活动中,耿建军参与了探墓、炒制炸药、下盗洞清坑等犯罪活动。

2019年前后,李小亮组织张红志、杨卫东、何少峰等人在西安市灞桥区狄寨塬盗掘古墓葬,李小亮提供工兵铲、绳子、车辆等盗墓工具,杨卫东和何少峰轮流进盗洞清坑,在盗洞中盗掘出一条直径约1公分,长约30公分左右支撑编钟的青铜杆子,一个鎏金编钟底座。所盗掘出土文物被李小亮拿走出售。耿建军、何少峰等人会受到怎样的惩罚?

跟随他人去盗墓,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隋志杰律师解答:

耿建军、何少峰分别伙同他人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耿建军盗掘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在盗掘古墓葬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且自愿认罪、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又系初犯,依法可予减轻处罚。何少锋参与盗掘古墓葬共同犯罪,亦应依法惩处。鉴于其系从犯,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积极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又系初犯,依法可予减轻处罚。

隋志杰律师补充:

《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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