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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律师孙伟谈执行之我的唯一住房你们不能执行

作者:执行律师孙伟

#普法行动#执行律师孙伟谈执行之我的唯一住房你们不能执行!

执行律师孙伟 执行保全那些事儿 2021-10-06 09:00

张三说,自己名下目前只有一套200平米的自住房,价值2000余万元。之前已咨询过律师,自己也通过网络搜索,得出的结论是,即使债权人的诉请得到法院支持,到了执行阶段,唯一住房也一定不会被法院执行。

您说的没错,但时间点要往前移几年,最起码要前移6年,即2015年,甚至要前移16年,即2005因为,关于唯一住房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发布

2005年元旦施行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扣冻规定》)第6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从文义角度出发,该条款只规定了对“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查封,不得变价处分,并未明确规定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不得处分。然而,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往往就是其“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因此,有人误以为只要是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就无法强制执行,这种误解曾经给了很多“张三”可乘之机。实际上,唯一住房和“生活所必需住房”存在很大差别,只拥有一套住房并不一定是生活所必需的,哪怕拥有两套房屋,其中一套也有可能是生活所必需的居住用房。法院通常不强制执行唯一住房的目的在于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存权。

根据《查扣冻规定》第7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0条进一步列举了何种情形下,即便是唯一住房也可以执行。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法律就是法律,张三们千万不要心存侥幸心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指示,2-3年彻底解决执行难,全国各地法院执行部门都在如火如荼的处理执行问题,作为只有一套住房的被执行人的您,切勿高枕无忧,突然一天法院执行人员光临,就是强制执行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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