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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律師孫偉談執行之我的唯一住房你們不能執行

作者:執行律師孫偉

#普法行動#執行律師孫偉談執行之我的唯一住房你們不能執行!

執行律師孫偉 執行保全那些事兒 2021-10-06 09:00

張三說,自己名下目前隻有一套200平米的自住房,價值2000餘萬元。之前已咨詢過律師,自己也通過網絡搜尋,得出的結論是,即使債權人的訴請得到法院支援,到了執行階段,唯一住房也一定不會被法院執行。

您說的沒錯,但時間點要往前移幾年,最起碼要前移6年,即2015年,甚至要前移16年,即2005因為,關于唯一住房的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釋出

2005年元旦施行的《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當機财産的規定》(以下簡稱《查扣凍規定》)第6條規定:“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從文義角度出發,該條款隻規定了對“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查封,不得變價處分,并未明确規定被執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不得處分。然而,被執行人的唯一住房往往就是其“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是以,有人誤以為隻要是被執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就無法強制執行,這種誤解曾經給了很多“張三”可乘之機。實際上,唯一住房和“生活所必需住房”存在很大差别,隻擁有一套住房并不一定是生活所必需的,哪怕擁有兩套房屋,其中一套也有可能是生活所必需的居住用房。法院通常不強制執行唯一住房的目的在于保障被執行人的基本生存權。

根據《查扣凍規定》第7條規定,“對于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标準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後,可予以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釋出的《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執行異議複議規定》)第20條進一步列舉了何種情形下,即便是唯一住房也可以執行。

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标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标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法律就是法律,張三們千萬不要心存僥幸心理,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訓示,2-3年徹底解決執行難,全國各地法院執行部門都在如火如荼的處理執行問題,作為隻有一套住房的被執行人的您,切勿高枕無憂,突然一天法院執行人員光臨,就是強制執行的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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