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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巍:长三角跨行政区划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机制的构造

作者:华政竞争法研究中心

翟巍(华东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德国美因茨大学反垄断法学博士)

长三角区域市场一体化的发展现状系由诸多内生与外生变量(譬如,公平竞争审查绩效、区域经济差异性、产业发展格局、国家发展战略、国际市场环境)综合发生作用而成。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过程中,政策制定机关为了规避地方本位利益受损或审查问责后果,有可能弱化与虚化自身固有的市场监管职责,拒绝制定具有促进竞争正效应的政策措施。为了深度施行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战略,克服政策制定机关滥权施行或怠于施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痼疾,长三角三省一市政府有必要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从宏观视角构建跨行政区划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机制,设立关于长三角区域第三方评估主体的统一的遴选标准、遴选流程与遴选专家数据库,并引入统一化与同质化的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工具,以确保长三角区域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绩效的可检测性与匀质分布性。

翟巍:长三角跨行政区划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机制的构造

长三角一体化

跨行政区划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工具类型不仅应包括《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第14条所列举的全面调查、抽样调查、网络调查、实地调研、舆情跟踪、专家论证等方式方法,而且应当涵摄具有可量化性、可验证性与可操作性特征的统一市场评价指标体系。该指标体系应当遵循从“长三角各行政区块市场一体化发展效果”倒推“公平竞争审查实施绩效”的逻辑推导模式,形成外循环反馈校正范式的公平竞争审查实施绩效考核机制,从而在长三角区域政策制定机关之间形成“奖优惩劣”的公平竞争正向激励机制。具言之,长三角三省一市政府可以借鉴欧盟内部市场指数(Internal Market Index),采用聚类分析与统计度量的方式,构建本区域统一市场评价指标体系;该指标体系应当聚焦于分析以下要素:(1)消除现存的“妨碍商品、服务、技术、劳动力、资本自由流动的地方保护主义壁垒”所产生的影响;(2)关于网络型产业(譬如供水、供电)的竞争格局的证据;(3)向外地经营者者开放本地公共采购市场的证据;(4)技术与服务市场一体化的证据;(5)金融服务综合市场的建构成果;(6)劳动力市场一体化的建构成果。这六类要素可以量化评定与综合反映在长三角区域各行政区块内诸种生产要素自由流转的顺畅度与集聚度,而这种顺畅度与集聚度与相关地方政策制定机关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绩效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

翟巍:长三角跨行政区划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机制的构造

第三方评估

在跨行政区划公平竞争审查机制统一市场评价指标体系框架下,长三角三省一市政府可以依据多元维度与分项指标精准与直观分析长三角区域各行政区块之间的贸易壁垒消解状态,横向比较各行政区块的营商环境与开放格局,厘定与矫正长三角区域公平竞争审查机制施行的失能与失效区块,最终整体性与综合性评判长三角区域各级政策制定机关的公平竞争审查实施绩效。与之相对应,长三角三省一市政府及下属各级政策制定机关也可以根据分项指标数值横向比较自身与其他行政机关在维护长三角区域统一市场与公平竞争机制层面的相互关联性与指标差异性,并可量化厘定所辖区域市场与长三角区域市场乃至全国统一市场的对接与融合程度,进而精准确定与化解所辖区域市场在融入长三角区域市场乃至全国统一市场一体化进程中存在的问题与阻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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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龙头”上海的物流业

本文系原载于《经济法论丛》2020年第1期的《跨行政区划公平竞争审查机制的构筑路径——基于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的视角》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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