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5日至26日,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葉禮芝等43名被告人涉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進行宣判。該案犯罪分子涉組織、上司、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緻人死亡)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等6項罪名20起犯罪事實,以葉禮芝為首的43名被告人全部獲刑。
該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21人,首要分子葉禮芝犯組織、上司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緻人死亡)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非法持有彈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财産,限制減刑。
3名骨幹成員王劍、李科、羅城及5名積極參加者周桓宇、羅剛、謝豪、偶智強、蘇健全均數罪并罰,被分别判處10年至20年有期徒刑,其他4名積極參加者曹栩、廖明超、蘆慶武、黎明被分别判處5年至10年有期徒刑,8名一般參加者秦肖、危強、王曉勇、李永春、朱正昱、張岩、張強生、穆振華被分别判處二年三個月至十一年四個月有期徒刑。
本案另22名非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其中20名被告人被判處六個月拘役至七年有期徒刑,為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對其中7名具有自首、坦白、認罪認罰等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的被告人,予以從寬處罰,依法适用緩刑。
1名非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被告人犯罪情節輕微,被免予刑事處罰。1名已被判處刑罰正在服刑的被告人因證據不足,在本案中被宣告無罪,繼續執行原判故意傷害罪刑罰。該案1名被告人被判處沒收個人全部财産,29名被告人被判處罰金共計201.2萬元,判令繼續追繳違法所得269萬元。
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6年4月,被告人葉禮芝因犯搶劫罪被原南鄭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後在陝西省漢江監獄服刑,2013年10月5日刑滿釋放之日,通過提前聯系,糾集獄友、社會閑散人員等數十人,在監獄門口燃放花炮、鞭炮持續數十分鐘,迎接葉禮芝出獄,後到預定酒店聚餐慶祝,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嗣後,被告人葉禮芝糾集、網羅被告人王劍、李科、羅城等人,以開設賭場為依托,吸收、安排大量有前科及社會閑散人員在賭場工作,提供食宿、發放工資,逐漸形成了以葉禮芝為明确上司者、人數較多、骨幹成員固定,具有一定組織規模群組織層級、較穩定的犯罪組織。
該犯罪組織在被告人葉禮芝組織上司下,或通過開設賭場斂取高額非法利潤,或以暴力、威脅手段,控制區域内賭博行業,大肆擷取非法利益,或借助個别組織成員國家從業人員身份,增強組織影響力,替人現場造勢,收取錢财,或“以黑護商”,為其所承攬工程順利施工“保駕護航”,賺取利益,非法獲利400餘萬元。
2013年10月以來,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2015年12月19日,被告人葉禮芝為控制該組織,指使手下成員故意傷害緻死在組織中有較大影響力的屈某。該犯罪組織及成員常備木棒、砍刀等作案工具,并非法持有槍支彈藥,先後實施了31起違法犯罪活動,故意傷害緻1人死亡、3人輕傷、10餘人輕微傷。
通過一系列有組織的以暴力、威脅為手段的違法犯罪,葉禮芝及其組織成員橫行鄉裡,稱霸一方,為非作歹,欺壓、殘害群衆,在一定範圍和區域内給群衆形成了明顯的心理強制。
嚴重破壞了當地經濟和社會生活秩序,造成了特别嚴重的社會危害後果。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葉禮芝為首的犯罪組織構成黑社會性質組織,各被告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應依法懲處,遂作出上述判決。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本案分别在被告人羁押的5個看守所進行宣判。
來源:漢中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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