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 桂芳芳 謝睿
讓孩子遠離學生欺淩、校園性侵害,享有更充分的平等權、人格權、隐私權,需要法律的有力保護。
學生欺淩和校園性侵害問題,是對學生合法權益損害重大的問題。今年9月1日起,教育部頒布的《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正式施行,特别對學生欺淩、校園性侵害等社會關切的重大問題,明确了強制報告制度以及從業禁止制度如何在學校層面實施、銜接,設定了針對學生欺淩問題的多方治理機制,明晰了政府部門、學校、教職人員的權責。
《規定》具體有何新穎之處,又将如何保護孩子?我們通過以下幾個真實案例,剖析這些新舉措的現實意義。
案例一:公廁内,女學生被扇20個耳光
今年8月,網上流傳出一個引發衆怒的未成年人欺淩視訊。視訊顯示,在一個公廁内,一個女孩先後被兩個女孩扇耳光,其中一個身着紅衣的女孩連續扇了20下。
8月16日,公安機關釋出通報稱,經警方調查,網傳未成年人欺淩視訊内容屬實。侵害人王某某(女,14歲)和被侵害人朱某某(女,14歲)曾在qq上發生争吵。事發當天,兩人在城區某餐廳相遇,後王某某等10人和朱某某來到附近一公廁内,繼而發生了欺淩事件。
近年來,類似的學生欺淩案件屢見不鮮。中國人民大學中國調查與資料中心釋出的中國教育追蹤調查(ceps)資料顯示,有19.1%的國中生在校園裡遭受過身體上的暴力傷害,而言語欺淩的發生率更是高達49.6%。
面對如此之高的學生欺淩案件發生率,《規定》在“專項保護”中設立了一系列詳細具體的保護制度:
首先,學生欺淩案件具有隐蔽性,隻有少數案件因為造成了嚴重後果,或者有視訊流出,才引起學校和社會的重視。針對這一情況,《規定》要求教職工積極作為,主動了解、發現可能存在的學生欺淩事件。
《規定》要求,教職工應關注因身體條件、家庭背景或者學習成績等可能處于弱勢或特殊地位的學生,發現他們存在被孤立、排擠等情形的,應及時幹預。如果發現學生有明顯的情緒反常、身體損傷等情形,應及時溝通了解情況。如果可能存在被欺淩情形的,要及時向學校報告。
發現學生欺淩後,除了由公安機關調查處理,學校更應有所作為。是以,《規定》要求每個學校都應成立學生欺淩治理組織,由法治副校長、法律顧問、有關專家、家長代表、學生代表共同參與學生欺淩事件的預防、認定和處置,調動各方力量全面參與學生欺淩治理。
在《規定》施行後,學校一經發現類似本案的欺淩視訊,或發現校内發生了欺淩事件,就應立刻開展調查,交由學生欺淩治理組織認定、處置,并通知學生家長參與。認定構成欺淩的,學校應對欺淩學生作出教育懲戒或紀律處分,并要求家長嚴加管教。對于本案這類嚴重違反治安管理的欺淩行為,學校在處置的同時,有義務向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案例二:教師強奸學生,校長隐瞞
湖南某中學兩名教師采用欺騙、利誘、強迫等手段,在數年間先後強奸9名該校未成年女學生,其中8名甚至未滿14歲,還有一名12歲女生被兩人夥同校外人員輪奸。作為人民教師,居然如此猖狂,學校難道沒有人發現他們的所作所為嗎?
最高人民檢察院于2021年5月通報了該案。其實,早就有學生家長多次向該校校長、副校長反映該兩名老師猥亵學生,但兩名負責人收到線索後不僅未調查核實,也未向公安機關報案。
除了罪犯的獸行罪惡滔天,涉事學校兩名負責人的嚴重失職、麻木不仁,同樣令人發指。他們充耳不聞、不管不問的做法,相當于縱容了施害者的惡行,也錯過了保護更多學生免于被侵害的機會。
針對類似的學校負責人隐瞞不報行為,《規定》中有比以往更加詳細的問責機制,明确規定校長為學生學校保護的第一責任人。如學校有包庇、隐瞞不報,威脅、阻攔報案,妨礙調查、對學生打擊報複等行為的,主管教育部門應當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處分或者責令學校給予處分。因監管不力、造成嚴重後果而承擔上司責任的校長,5年内不得再擔任校長職務。
除了追究負責人的責任,《規定》還要求全體教職工履行報告職責。教職工發現學生權益受到侵害,屬于本職工作範圍的,應當及時處理;不屬于本職工作範圍或者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班主任或學校負責人;必要時可以直接向教育主管部門或者公安機關報告。如教職工發現學生受到侵害,卻未及時報告,應受到處分。這一規定能夠把每一位教職工作為一個“結點”,編織成一張發現之網、防控之網,讓隐藏在學校中的犯罪行為無所遁形。
案例三:強奸犯竟再次當上教師
貴州某國際學校的六年級女生娜娜(化名)放學後告訴家人,自己在學校遭到了猥亵。而向娜娜伸出魔爪的,竟是國文教師劉某林。公安機關調查後發現,遭到劉某林侵犯的學生,不止娜娜一個人。
更不可思議的是,劉某林此前在遵義市某國小擔任校長,曾因強奸幼女獲刑7年。教師法第十四條明确規定,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但教師資格的稽核僅是由教育主管部門負責,在學校層面仍缺乏明确、具體的制度要求,部分學校在教師招聘、稽核上确實存在纰漏。
對此,《規定》明确要求學校把好教師入口關,學校應當嚴格執行入職報告和準入查詢制度,4類人員不得聘用:
(一)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
(二)因賣淫、嫖娼、吸毒、賭博等違法行為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三)因虐待、性騷擾、體罰或者侮辱學生等情形被開除或者解聘的;
(四)實施其他被納入教育領域從業禁止範圍的行為的。
針對已經入職的教職工,《規定》也要求學校定期核查,發現以上情況,應當及時解聘。學校還應建立健全教職工與學生交往行為準則等一系列機制,預防并制止性侵害。如果學校疏于監管,校長個人将被處分,構成犯罪的,還将承擔刑事責任。《規定》還要求教育部門、檢察院、法院、公安、司法、民政、應急管理等部門建立協同機制,共同健全教職工從業禁止人員名單和查詢機制。
以上規定覆寫了從教師入職到履職的全流程,填補了學校層面稽核劣迹人員的制度空白,意在從源頭淨化校園環境。
除了防治學生欺淩、校園性侵害等惡性問題,《規定》也明确規定學校應當保護的未成年人權利,在保障平等權、生命健康與自由權、人格權、隐私權、受教育權等中,有很多舉措很新穎。
例如,《規定》提出:學校不得設定侵犯學生人身自由的管理措施,不得對學生在課間及其他非教學時間的正常交流、遊戲、出教室活動等言行自由設定不必要的限制,其目的是營造生動活潑的教育生态、保護學生活力、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又如,《規定》禁止學校、教師公開學生的考試成績和排名,但是要求學校采取措施,友善家長知道學生的成績等學業資訊,目的是保護學生隐私和自尊心,減少攀比、避免歧視。
少年兒童是國家的未來、民族的希望。習近平總書記曾強調:“全社會都要了解少年兒童、尊重少年兒童、關心少年兒童、服務少年兒童,為少年兒童提供良好社會環境”。加強未成年人保護,立法隻是第一步,後續的有效實施,更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參與。相信在《規定》的詳細指引下,政府、學校、社會都将更加規範、有效地參與到未成年人保護的程序中來,共同為未成年人織起安全之網。
特邀專家桂芳芳:上海家與家律師事務所,深耕婚姻家事、财富管理法律服務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