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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士康監事文進農收警示函 減持自家股票未預先信披

作者:中國經濟網

來源:中國經濟網

中國經濟網北京9月10日訊 中國證監會網站近日公布的湖南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1〕015号)顯示,經查,文進農作為奧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奧士康”,002913.sz)監事,在2021年7月8日減持公司股票時,未按照相關規定在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預先披露股份減持計劃。文進農的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幹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号)第八條和《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号)第三條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幹規定》第十四條、《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湖南證監局決定對文進農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文進農應當加強對有關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嚴格規範減持行為,杜絕此類違規行為再次發生。

奧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過10餘年的穩步發展,現已成為擁有奧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奧士康精密電路(惠州)有限公司、奧士康科技(香港)有限公司、深圳喜珍實業有限公司等企業經營實體的股份制企業,于2017年12月1日在深交所a股成功上市(股票代碼:002913)。奧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總投資額逾51億元,總設計規劃年生産高密度印制線路闆能力達1112萬平方米(含在建)。深圳市北電投資有限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50.36%。

文進農2015年10月23日至2021年8月11日擔任奧士康職工監事。截至2021年8月26日,直接持有奧士康45100股。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幹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号)第八條規定: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向證券交易所報告并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由證券交易所予以備案。

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計劃的内容應當包括但不限于:拟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減持時間區間、方式、價格區間、減持原因。減持時間區間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的規定。

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内,大股東、董監高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披露減持進展情況。減持計劃實施完畢後,大股東、董監高應當在兩個交易日内向證券交易所報告,并予公告;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内,未實施減持或者減持計劃未實施完畢的,應當在減持時間區間屆滿後的兩個交易日内向證券交易所報告,并予公告。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幹規定》第十四條規定: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未按照本規定和證券交易所規則減持股份的,中國證監會依照有關規定采取責令改正等監管措施。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号)第三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披露資訊的真實、準确、完整、及時、公平。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為資訊披露義務人履行資訊披露義務出具專項檔案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勤勉盡責、誠實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行業執業規範和道德準則發表專業意見,保證所出具檔案的真實性、準确性和完整性。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文進農采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

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1〕015号

文進農:

經查,你作為奧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奧士康”或“公司”)監事,在2021年7月8日減持公司股票時,未按照相關規定在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預先披露股份減持計劃。你的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幹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号)第八條和《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号)第三條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幹規定》第十四條、《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應當加強對有關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嚴格規範減持行為,杜絕此類違規行為再次發生。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内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内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湖南證監局

2021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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