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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家慧案牽出行賄律師,如何整治“司律不當交往”?

張家慧案牽出行賄律師,如何整治“司律不當交往”?

文/佟西中

1月9日至10日,中央政法工作會議召開。會議提到新的一年狠抓頑瘴痼疾整治,聚焦有案不立、壓案不查、有罪不究,“運動式”、“一刀切”執法,司法人員與律師不當接觸交往,違規違法辦理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特别是“紙面服刑”等執法司法問題,深入開展專項整治。

治理司法頑疾并非一日之功。此前司法部專門就律師職業道德建設專門下發過檔案,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等五部門也聯合釋出過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等接觸交往的規定。

而在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提到整頓司法人員與律師不正當交往,這在十八大以來還是第一次。

張家慧案牽出行賄律師

司法人員與律師不正當交往,最典型的是海南高院原副院長張家慧案。

張家慧2019年5月被多人舉報後落馬。當時有舉報人稱,張家慧“身家至少200億”,是“中國法院系統史上最富有的法官”。

她被查後,其與丈夫劉遠生建構的财富帝國也被媒體起底。外界得以一窺其“緻富經”。“雙開”通報也提到其違反多項紀律。如違反組織紀律,違反工作紀律,幹預和插手司法活動,收受巨額财物等。

2020年12月初,張家慧因受賄罪、行政枉法裁判罪、詐騙罪,一審被判18年。相關判決文書随後被媒體公開。法官與律師互相勾兌的問題也就此浮出水面。

判決書顯示,有18名律師直接或間接向張家慧行賄,金額超過2000萬,其中2人為海南省政協委員,5人在海南省律師協會任職。行賄律師中有2人是海南省律協副會長,行賄名單公開後其職務均被免除。

後來海南政法委在官方通報提到,當地紀檢監察機關正會同司法行政機關,對涉案律師有關問題進行處置;因張家慧打招呼而影響裁判結果的案件,當地也督促海南高院啟動内部監督程式審查複查。

截至目前,海南官方還未通報行賄律師的後續處理結果,以及張家慧打過招呼的案件複查結果。多位接受采訪的民商律師、刑辯律師向中國新聞周刊表示,行賄律師擠壓了正常辯護律師的合法權益,應嚴肅處理。

北京新邦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王甫律師則認為,法治清廉是一個過程,不能一蹴而就。不管清除司法腐敗的力度有多強,都要保證審判的權威性。打招呼違反程式正義的案件,國家也有複查的職能。

“老問題”的多重原因

司法人員與律師不正當交往堪稱是一個“老問題”,多位律師向中國新聞周刊表示,之是以存在這樣的問題,其背後有着多重原因。

中國政法大學疑難證據問題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友邦律師事務所兼職律師吳丹紅向中國新聞周刊表示,就結合律師工作實踐看,這與案件本身的性質有一定關系,民商案件中打招呼的現象要比刑事案件多。

“民商領域涉及利益大,法官自由裁量權相對大,刑事領域涉及的公檢法部門多,很多案件還要合議,勾兌空降相對小一些。”他說。

刑辯律師尚滿慶向中國新聞周刊分析道,司法人員本身有一定的特性,人員多出自同一所或幾所高校,圈子并不大。工作經曆可能存在交叉,比較明顯的是有的人在法院、檢察院工作多年,之後再做律師。

他認為現有的回避制度有時候難以完全阻隔司法人員與律師不正當的交往。假如某人“有一定關系”,他完全可以在律所的地方分所工作,且不以職業律師身份出現。

據尚滿慶講述,規避回避制度的方法和形式還有很多。比如有的人可以以非律師身份出具法律風險意見書,因為隻有訴訟才要求必須是律師身份。有的人還可以持股律師事務所,當幕後老闆。

王甫表示,司法實踐中不正當交往的行為通常難以界定,且場合又比較私密。在司法生态中,律師相對來說是比較弱勢。

他認為國人常有“遇事找關系,什麼事情都靠關系擺平”的觀念,這也是司法人員不正當交往的重要誘因,應該改變這種文化。但文化改變并非一朝一夕的。

事實上,一方面司法人員與律師不正當交往難以界定,另一方面二者還有着強烈的正常訴訟溝通需求。

今是律師事務所主任吳萌既在法院工作過,現在又從事律師工作。他向中國新聞周刊表示,在司法實踐中,很多法官和律師都希望彼此就案件有正常充分的溝通。但溝通常常不充分。

吳萌說,“司法人員與律師系出同門、同源,本身有同學、師生、同僚,甚至夫妻關系,一律隔絕接觸也是不可能的。

多位律師也提到類似問題,多人認為案件進展資訊公開不夠及時。

此外,尚滿慶還提到,在所有相關方中,案件當事人常常是最有動力去行賄的,因為律師僅僅是一個辯護人員,而當事人是利益相關方。另外,在打招呼方面雖然有了備案登記制度,但能否執行到位還是問題。

專家建議制定指導性行為規範

中國新聞周刊注意到,在制度層面,相關部門對司法人員與律師不正當交往的管理是日趨嚴格的。

早在2014年,司法部就律師職業道德建設專門下發檔案。檔案提到,有的律師“搞不正當交往,辦關系案、人情案,甚至充當司法掮客,賄賂司法人員”。

後來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等五部門又聯合釋出了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等接觸交往的若幹規定(簡稱《規定》)。

其中《規定》第五條列舉了6種嚴禁行為。如接受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請客送禮或者其他利益,為當事人推薦、介紹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律師、中介組織介紹案件等。

值得注意的是,就在張家慧案牽出行賄律師一事曝光後,2012年12月中旬,江蘇徐州釋出了首個地方規範性檔案——《關于進一步規範律師與司法人員接觸交往行為暫行規定》(簡稱《暫行規定》)。

該《暫行規定》是全國首個從律師管理角度規範律師與司法人員接觸交往行為的地方規範性檔案。一大創新點是明确列出了司法人員與律師接觸交往的“負面清單”,同時強化了律所管理失職的責任追究。

新疆絲綢之路律師事務所幹衛東律師向中國新聞周刊表示,司法人員與律師不正當交往,一大原因是資訊公開不充分。

他建議加強資訊公開。公開應包括審判人員身份,案件流程等内容,不搞暗箱操作,讓司法在陽光下運作。“資訊公開越充分,相關人員勾兌的空間就越小”。

北京師範大學國際反腐敗教育與研究中心主任彭新林向中國新聞周刊表示,中央政法工作會議提到狠抓司法人員與律師不正當交往等頑疾,這展現了高層對此類問題的重視。

他建議相關部門制定指導性行為規範,出台專門的實施意見、細則或辦法,釋出典型案例,讓規則能夠落地生根。同時加大違法懲戒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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