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亞當斯密為首的古典經濟學家,有著名的市場萬能論,即認為不受幹涉的市場自主配置資源,最終能使得社會财富最大化,實作所謂的帕累托最優。筆者在此文以宋代土地買賣為例,剖析其觀點的正誤。衆所周知,自由市場天生的公敵就是政府的政策調控。而從唐至宋的土地買賣卻在市場和政府的多次磨合下,交易更便利,權益受保護,進而刺激富民通過購買并經營土地積累财富,衍生出宋代的富民階層。宋代政府主要參與三次土地制度變革,其一是明确了土地占有者的排他性産權,使土地收益權内部化和土地流轉合法化;其二是通過"印契投稅"和"官印契書"促進了交易契約化,推廣了契約專用性知識;其三是對親鄰優先權在權利伸張者和訴訟時效方面作出限定,将人格化交易對公平交易的影響限制在一定範圍内。下文,筆者将作逐一介紹。
自北魏開始實施的均田制,曆經隋、唐三百年的漫長曆程,最終以"兩稅法"的頒布而廢弛。中唐以後,國家不再對土地兼并加以限制,土地私有制得到确立。

圖 一均田制的土地政策
首先,國家以默許的方式承認民戶世代耕種的土地所有權和新墾荒地的所有權。國家允許百姓自由開墾無主荒地,并承認墾殖者擁有其土地所有權。由此,隻要有勞動力和有可墾殖的土地,民戶就可以靠自己的努力獲得土地。
其次,國家允許民戶自由買賣土地,承認民戶占有更多土地的合法性。貧富無定勢,田宅無定主,有錢則買,無錢則賣,已成為當時的一種普遍的社會現象。
圖 二土地流轉擷取财富的合法性
在我看來,土地流轉的合法化,一方面消除了百姓因買賣土地而受法律懲罰的高昂成本,另一方面,活躍的土地交易市場降低了土地買賣資訊的擷取成本。唐中後期至宋以來,土地買賣日趨頻繁,民間私人土地交易十分活躍,形成了具有衆多買者和賣者的土地市場。
私有産權确立之後,土地所有者在買賣過程中已不存在因違法而受重罰的情況,但是仍存在許多因市場摩擦或市場體系不完善而出現的交易風險。各類交易糾紛的産生,促進了保障交易的法律制度的産生。
圖 三土地交易的契約)
宋代田宅買賣不僅有嚴格的程式,而且其創制了完備的契約制度,以增強契約的法律效力。宋代土地交易的基本程式為:一是買賣意向達成;二是土地産權歸屬及産權界限審查;三是親鄰先買權排除;四是訂立契約;五是過割賦稅;六是投稅印稅。
圖 四在交易中被侵權的群眾
但是對于普通群眾而言,特别是不識文斷字,不懂法律知識的群眾,在土地交易中往往會處于劣勢而被侵權。為貫徹法律的公平性并維護土地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宋廷強制采取"印契投稅",并頒布格式官契,以最大限度得降低群眾的交易成本。
圖 五土地交易的官契
官府因"量收息錢"出售樣本契書,民間多有不情願花錢購買,仍然私自立契或按官方格式合同擅自刻印契書等情況。針對這一情況,宋廷不僅規定非官契定約不受法律保護,而且還采用特定的紙張和規格印刷,以防止民間仿刻印制,進一步規範了土地交易合同。
在宋代土地交易中,"親鄰優先權"是最易引發交易糾紛的一項權利,并由此形成了較高的交易成本。土地買賣"先問親鄰"是中國傳統社會的習慣做法,在唐代以後,這一習慣上升為成文法。
從某種層面上,"親鄰優先權"是可取的,它既維護了宗法家族利益和家庭親屬關系,符合中國傳統文化的法律邏輯,又不違背基本等價交易市場邏輯的法律制度。但是筆者認為,若考慮買賣公平和土地資源配置最優,這其中存在很大問題。
圖 六土地買賣的先問親鄰
然而,這項頗具人情味的制度,随着時間推移和司法實踐的不斷積累,被附加了許多限制條件。太祖開寶二年頒布條例,明确了親與鄰、鄰與鄰的優先次序。在背誦紹聖年間,"親鄰優先權"的适用範圍進一步縮小。
筆者認為,這些政策舉措表明,宋廷日益意識到嵌入文化的法律制度對公平交易所産生的阻礙,故不斷對其适用對象和範圍進行調整,以在不改變法律基本準則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降低文化因素對交易公平原則的影響。
宋代土地流轉的合法化、土地交易的契約化以及土地買賣的合法化,三個方面共同說明了宋代土地資源的最優配置得益于宋廷政府的一系列政策,說明了古典經濟學家的市場萬能論的缺陷與不足。
圖 七古典經濟學中的帕累托最優
基于古典經濟學理論讨論宋代的土地交易,筆者認為還需要重點考慮商品經濟對社會要素流動組合中可能出現的摩擦和資源配置的不完全性。換句話說,當用"有錢則買,無錢則賣"來分析中國古代商品經濟發展對社會産生的影響時,不能不考慮還會存在"有錢買不到,無錢買不了"的可能性。事實上,宋代的土地交易是同時需要市場和政府的。
圖 八熱度攀升的土地市場
正是這種市場加政府下的帕累托最優,才使得宋代的交易成本不斷減少,使廣大群眾百姓的土地交易活動更加便捷、可行和有保障,使土地交易為代表的商品經濟因素在更廣範圍被更大程度地發展起來。
正式這種市場加政府下的帕累托最優,才使得普通群眾有條件改變自己社會地位的物質基礎,其中的一部分開始分化為富民,并随着這一群體數量的增長和财富力量的擴大,逐漸成長為有社會影響力的富民階層。
土地自古以來,是一種能夠創造新價值的生産要素。在傳統的農業社會,幾乎所有的社會再生産物質資料都來源于土地,土地是最重要的生産要素,誰擁有了土地,誰就成為社會的主流力量,擁有土地越多,社會地位越高,越具有社會話語權。是以,土地交易是貫穿于傳統農業社會曆史發展軌迹的最基本的商品經濟形式。
本文筆者通過對宋代土地交易三大政策的剖析,證明了要實作古典經濟學家的帕累托最優的狀态,光靠市場本身是不夠的,必須加以宋廷制度的輔助。
第一大制度,明确了土地占有者的排他性産權;第二大制度,将交易契約化與專用性知識混合運用;第三大制度,對以往土地的人格化交易作出限定。三大制度相輔相成,互相遞進,都是為了減少群眾交易成本而存在的,都是為了使群眾土地資源配置最優而存在的。
土地交易和規範土地交易活動的制度安排,刺激了群眾的土地交易活動,在更大範圍内維護了富民階級通過市場商品活動獲得财富的合法性,保護了其财産的權利。
筆者認為,這不僅保證了富民階級可以在宋代土地交易中産生并壯大,還促使其通過經濟手段産生較強的社會影響力,甚至形塑了傳統射虎中後期基本的财富積累和流動方式。
參考文獻
武建國《中國古代土地國有制史》
徐松輯《宋會要輯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