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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土地自由买卖与政策调控并行下的配置最优化导语:1、 土地流转的合法化2、 土地交易的契约化3、 土地买卖的公平化4、 市场加政府下的配置最优化结语:

以亚当斯密为首的古典经济学家,有著名的市场万能论,即认为不受干涉的市场自主配置资源,最终能使得社会财富最大化,实现所谓的帕累托最优。笔者在此文以宋代土地买卖为例,剖析其观点的正误。众所周知,自由市场天生的公敌就是政府的政策调控。而从唐至宋的土地买卖却在市场和政府的多次磨合下,交易更便利,权益受保护,从而刺激富民通过购买并经营土地积累财富,衍生出宋代的富民阶层。宋代政府主要参与三次土地制度变革,其一是明确了土地占有者的排他性产权,使土地收益权内部化和土地流转合法化;其二是通过"印契投税"和"官印契书"促进了交易契约化,推广了契约专用性知识;其三是对亲邻优先权在权利伸张者和诉讼时效方面作出限定,将人格化交易对公平交易的影响限制在一定范围内。下文,笔者将作逐一介绍。

自北魏开始实施的均田制,历经隋、唐三百年的漫长历程,最终以"两税法"的颁布而废弛。中唐以后,国家不再对土地兼并加以限制,土地私有制得到确立。

宋代土地自由买卖与政策调控并行下的配置最优化导语:1、 土地流转的合法化2、 土地交易的契约化3、 土地买卖的公平化4、 市场加政府下的配置最优化结语:

图 一均田制的土地政策

首先,国家以默许的方式承认民户世代耕种的土地所有权和新垦荒地的所有权。国家允许百姓自由开垦无主荒地,并承认垦殖者拥有其土地所有权。由此,只要有劳动力和有可垦殖的土地,民户就可以靠自己的努力获得土地。

其次,国家允许民户自由买卖土地,承认民户占有更多土地的合法性。贫富无定势,田宅无定主,有钱则买,无钱则卖,已成为当时的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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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二土地流转获取财富的合法性

在我看来,土地流转的合法化,一方面消除了百姓因买卖土地而受法律惩罚的高昂成本,另一方面,活跃的土地交易市场降低了土地买卖信息的获取成本。唐中后期至宋以来,土地买卖日趋频繁,民间私人土地交易十分活跃,形成了具有众多买者和卖者的土地市场。

私有产权确立之后,土地所有者在买卖过程中已不存在因违法而受重罚的情况,但是仍存在许多因市场摩擦或市场体系不完善而出现的交易风险。各类交易纠纷的产生,促进了保障交易的法律制度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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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三土地交易的契约)

宋代田宅买卖不仅有严格的程序,而且其创制了完备的契约制度,以增强契约的法律效力。宋代土地交易的基本程序为:一是买卖意向达成;二是土地产权归属及产权界限审查;三是亲邻先买权排除;四是订立契约;五是过割赋税;六是投税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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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四在交易中被侵权的民众

但是对于普通民众而言,特别是不识文断字,不懂法律知识的民众,在土地交易中往往会处于劣势而被侵权。为贯彻法律的公平性并维护土地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宋廷强制采取"印契投税",并颁布格式官契,以最大限度得降低民众的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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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五土地交易的官契

官府因"量收息钱"出售样本契书,民间多有不情愿花钱购买,仍然私自立契或按官方格式合同擅自刻印契书等情况。针对这一情况,宋廷不仅规定非官契定约不受法律保护,而且还采用特定的纸张和规格印刷,以防止民间仿刻印制,进一步规范了土地交易合同。

在宋代土地交易中,"亲邻优先权"是最易引发交易纠纷的一项权利,并由此形成了较高的交易成本。土地买卖"先问亲邻"是中国传统社会的习惯做法,在唐代以后,这一习惯上升为成文法。

从某种层面上,"亲邻优先权"是可取的,它既维护了宗法家族利益和家庭亲属关系,符合中国传统文化的法律逻辑,又不违背基本等价交易市场逻辑的法律制度。但是笔者认为,若考虑买卖公平和土地资源配置最优,这其中存在很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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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六土地买卖的先问亲邻

然而,这项颇具人情味的制度,随着时间推移和司法实践的不断积累,被附加了许多限制条件。太祖开宝二年颁布条例,明确了亲与邻、邻与邻的优先次序。在背诵绍圣年间,"亲邻优先权"的适用范围进一步缩小。

笔者认为,这些政策举措表明,宋廷日益意识到嵌入文化的法律制度对公平交易所产生的阻碍,故不断对其适用对象和范围进行调整,以在不改变法律基本准则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降低文化因素对交易公平原则的影响。

宋代土地流转的合法化、土地交易的契约化以及土地买卖的合法化,三个方面共同说明了宋代土地资源的最优配置得益于宋廷政府的一系列政策,说明了古典经济学家的市场万能论的缺陷与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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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七古典经济学中的帕累托最优

基于古典经济学理论讨论宋代的土地交易,笔者认为还需要重点考虑商品经济对社会要素流动组合中可能出现的摩擦和资源配置的不完全性。换句话说,当用"有钱则买,无钱则卖"来分析中国古代商品经济发展对社会产生的影响时,不能不考虑还会存在"有钱买不到,无钱买不了"的可能性。事实上,宋代的土地交易是同时需要市场和政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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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八热度攀升的土地市场

正是这种市场加政府下的帕累托最优,才使得宋代的交易成本不断减少,使广大民众百姓的土地交易活动更加便捷、可行和有保障,使土地交易为代表的商品经济因素在更广范围被更大程度地发展起来。

正式这种市场加政府下的帕累托最优,才使得普通民众有条件改变自己社会地位的物质基础,其中的一部分开始分化为富民,并随着这一群体数量的增长和财富力量的扩大,逐渐成长为有社会影响力的富民阶层。

土地自古以来,是一种能够创造新价值的生产要素。在传统的农业社会,几乎所有的社会再生产物质资料都来源于土地,土地是最重要的生产要素,谁拥有了土地,谁就成为社会的主流力量,拥有土地越多,社会地位越高,越具有社会话语权。因此,土地交易是贯穿于传统农业社会历史发展轨迹的最基本的商品经济形式。

本文笔者通过对宋代土地交易三大政策的剖析,证明了要实现古典经济学家的帕累托最优的状态,光靠市场本身是不够的,必须加以宋廷制度的辅助。

第一大制度,明确了土地占有者的排他性产权;第二大制度,将交易契约化与专用性知识混合运用;第三大制度,对以往土地的人格化交易作出限定。三大制度相辅相成,互相递进,都是为了减少民众交易成本而存在的,都是为了使民众土地资源配置最优而存在的。

土地交易和规范土地交易活动的制度安排,刺激了民众的土地交易活动,在更大范围内维护了富民阶级通过市场商品活动获得财富的合法性,保护了其财产的权利。

笔者认为,这不仅保证了富民阶级可以在宋代土地交易中产生并壮大,还促使其通过经济手段产生较强的社会影响力,甚至形塑了传统射虎中后期基本的财富积累和流动方式。

参考文献

武建国《中国古代土地国有制史》

徐松辑《宋会要辑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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