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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鑫通用及相關高管因違規被上交所予以監管警示

作者:兩江财金觀察

11月4日,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披露了關于對隆鑫通用動力股份有限公司及時任财務總監王建超予以監管警示的決定。

決定書顯示,經查明,2021年8月31日,隆鑫通用動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隆鑫通用”)披露《關于前期會計差錯更正及追溯調整的公告》稱,因公司控股子公司廣州威能機電有限公司六家客戶的下遊客戶東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旭集團)出現債務違約,上述六家客戶應收賬款存在不能全額回收風險,影響其償債能力。

同時,隆鑫通用前期已對與東旭集團發生的業務欠款計提壞賬準備,因上述六家客戶屬于東旭集團同一類别事項,需将其作為會計差錯更正,并追溯調整2020年年報。上述差錯更正後,調減公司2020年應收賬款 6369.53萬元,占更正後應收賬款的3.01%;調減公司歸母淨利潤3812.12萬元,占更正後歸母淨利潤的7.94%。

上市公司應當對日常經營業務采取恰當的會計處理方式,對于可能影響應收賬款回收情況的風險事項,應當按照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及時、準确進行會計處理。隆鑫通用在東旭集團發生債務違約的情況下,未準确評估、判斷相關事項的影響金額,緻使在2020年年報中未準确列報應收賬款與計提壞賬準備科目,相關财務資訊披露不準确。

隆鑫通用上述行為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第2.1條、第2.5條、第2.6條以及《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十九條等有關規定。公司時任财務總監王建超(任期2012年9月3日至今)作為财務管理負責人,未勤勉盡責,對公司的違規行為負有責任,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第2.2條、第3.1.4條、第3.1.5條的規定以及其在《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做出的承諾。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 16.1 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上交所做出如下監管措施決定:對隆鑫通用動力股份有限公司及時任财務總監王建超予以監管警示。(來源:上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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