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人民銀行、銀保監會正式釋出《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監管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和首批19家系統重要性銀行名單,标志着我國系統重要性銀行監管架構基本确立和落地,顯示出我國金融監管體系審慎性進一步增強,有助于進一步提升國内金融監管質效,促進與國際金融監管接軌,增強我國金融系統穩定性。《規定》将促使我國銀行業進一步轉變理念,堅定高品質發展方向,有效防範應對新冠疫情及外部環境變化等帶來風險挑戰,牢牢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的底線,推進銀行業持續穩健發展,為經濟健康平穩運作提供金融保障。
系統重要性銀行概念的提出系統重要性銀行(g-sibs)概念最早由金融穩定理事會(fsb)提出。2008年金融危機對全球經濟和金融體系造成巨大沖擊,以雷曼兄弟為代表的一系列大型金融機構破産和收購,給美國乃至全球經濟造成嚴重破壞,各國開始反思原有金融監管體系存在的漏洞。系統重要性銀行作為沖在前線的“主力軍”,在銀行體系中的地位之高、分量之重、影響之大無可替代,其陷入困境将對更廣泛的金融體系和經濟活動造成重大破壞,各國對系統重要性銀行的監管紛紛提上日程,以有效預防及管控金融機構“太大而不能倒”的風險。
2011年,fsb釋出了全球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g-sifi)監管架構以及首批29家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名單,以後每年11月釋出最新一期g-sibs名單。在此架構下,巴塞爾委員會(bcbs)制定了具體的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評估标準及監管細則,并要求各國家參考這一要求,制定本國的系統重要性銀行(d-sibs)評估标準及監管細則。在首批g-sibs29家銀行名單中,中資銀行隻有中國銀行(港股03988)一家入選,2015年入圍g-sibs名單的中資銀行上升至4家。2020年11月,最新一期g-sibs名單有30家銀行,中國銀行、工商銀行(港股01398)、建設銀行(港股00939)位列第二組,農業銀行(港股01288)位列第一組。
從對g-sibs的監管措施來看,fsb和bcbs對名單中銀行制定了額外的資本充足率要求,以及額外的流動性要求、總損失吸收能力等補充措施,以降低系統重要性銀行的道德風險,提升應對外部沖擊的能力,增強銀行系統的穩健性。g-sibs監管的核心在于附加資本要求,附加資本要求根據g-sibs檔位不同而在1%-3.5%之間,需全部用核心一級資本來滿足,實質是提高入選銀行的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要求。
目前,中國銀行、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處于g-sibs名單第二組,需執行1.5%的附加資本要求,農行處于第一組,需執行1%的附加資本要求,對四家銀行來說“壓力”不大。這是由于按照《巴塞爾協定iii》對商業銀行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7%的要求,g-sibs中第一、第二組銀行需滿足的資本充足率下限分别為8%和8.5%,即農業銀行需滿足8%,中國銀行、工商銀行、建設銀行需滿足8.5%要求。但由于銀保監會對國内銀行資本充足率要求比國際标準更為嚴格,按照《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國内銀行應滿足的核心一級資本要求為7.5%,同時根據該辦法第25條規定“國内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資本要求為風險權重資産的1%,由核心一級資本滿足”,即應執行8.5%的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要求,這一标準實際上已經達到g-sibs第二組要求水準,即國内對四大行核心一級充足率監管要求一直未低于國際系統重要性銀行的要求标準。
我國系統重要性銀行監管架構逐漸完善落地我國系統重要性銀行監管架構在與國際接軌中逐漸完善落地。此前,銀保監會和人民銀行分别對系統重要性銀行開展差異化監管。銀保監會監管,主要展現在《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提出的計提附加資本要求;人民銀行監管,主要展現在mpa(宏觀審慎評估體系)考核中有所涉及,但對銀行沒有直接限制力。相比國際上對系統重要性銀行監管,當時國内的監管要求尚未很好地展現系統重要性銀行的入選标準、對附加資本的剛性要求以及不同機構間的監管區分度等,因而執行中效果有所折扣。
2018年底,《關于完善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的指導意見》經中央深改委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标志着我國開始建立與國際接軌的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架構;2020年12月,《系統重要性銀行評估辦法》正式釋出,我國系統重要性銀行評估監管架構進一步完善。
2021年4月2日,人民銀行和銀保監會釋出《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監管規定(試行)(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意味着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架構向前邁出關鍵一步。該意見稿從附加資本、杠杆率、大額風險暴露、公司治理、恢複和處置計劃、資訊披露和資料報送等方面對系統重要性銀行提出監管要求,确定了中國版監管架構下的具體附加資本标準,為國内系統重要性銀行名單釋出後,确定不同組别和類型系統重要性銀行的“差異化監管方案”奠定基礎。按照《征求意見稿》在《起草說明》中提到的“四步走”路線圖,國内系統重要性銀行評估和監管包括釋出評估辦法、出台附加監管規定、确定系統重要性銀行名單、制定差異化監管方案四個步驟,此次《規定》正式釋出,意味着“第三步”已經走完,“第四步”也将很快“落腳”。
此次釋出的《規定》正式稿,相比《征求意見稿》主要内容變化不大。《規定》将我國系統重要性銀行分為五組,分别适用0.25%、0.5%、0.75%、1%和1.5%的附加資本要求,附加杠杆率為附加資本的50%,分别為0.125%、0.25%、0.375%、0.5%和0.75%。如果銀行被同時認定為我國系統重要性銀行和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資本要求不疊加,采用二者孰高原則确定,附加資本要求由核心一級資本滿足。
首批名單強調重要性、穩健性和代表性2021年以來,雖然一直未公布首批系統重要性銀行名單,但對國内銀行業經營和風險管理的影響不斷顯現。自我評估“有望”入選首批名單的銀行特别是股份制銀行,在确定風險偏好、經營目标時,已經着手将系統重要性銀行監管對其盈利能力的沖擊納入考慮,以重新審視業務發展方向,特别是提前籌劃應對附加監管措施對其資本補充和盈利能力的沖擊。此次公布的19家系統重要性銀行名單,與此前市場預期的名單範圍相差不大,入圍銀行名單符合市場預期,但更加強調入選銀行的重要性、穩健性和代表性。
首批d-sibs評估基于各銀行2020年資料,最終确定了6家國有商業銀行、9家股份制商業銀行和4家城市商業銀行,無農商行等其他銀行機構入選。按系統重要性得分從低到高分為五組:第一組8家,包括平安銀行、光大銀行、華夏銀行、廣發銀行、甯波銀行、上海銀行、江蘇銀行、北京銀行,适用0.25%的附加資本要求;第二組4家,包括浦發銀行、中信銀行(港股00998)、民生銀行(港股01988)、郵儲銀行(港股01658),适用0.5%的附加資本要求;第三組3家,包括交通銀行(港股03328)、招商銀行(港股03968)、興業銀行,适用0.75%的附加資本要求;第四組4家,包括工商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農業銀行,适用1%的附加資本要求;第五組暫無銀行進入。
已入選g-sibs的四家國有銀行全部進入d-sibs第四組,應執行1%的附加資本要求,但按照“孰高”原則,中國銀行、工商銀行、建設銀行需繼續執行1.5%的附加資本要求,農業銀行則繼續執行1%的附加資本要求,四家銀行整體執行的附加資本監管要求未變,與g-sibs标準下的資本充足率下限保持統一,即四家銀行對應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要繼續保持在8.5%以上。
四家國有大型銀行此次未進入到要求最高的第五組,且執行附加資本要求後的資本充足率要求與g-sibs水準相當,反映出d-sibs在附加資本要求上注重與國際接軌,同時注重符合我國實際,以我為主,穩妥審慎推進國内系統重要性銀行監管。第一組到第三組銀行的附加資本要求在0.25%-0.75%間,即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要在7.75%-8.25%。
目前,19家系統重要性銀行均滿足最新附加資本要求,無需立即補充資本,不會影響信貸供給能力。特别是,前三組銀行中此前曾入選過系統重要性銀行(按照《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等此前規定)的銀行,現在開始執行的附加資本要求實際還有所降低,比如此前應執行8.5%要求的銀行若此次進入的是前三組,則隻需執行7.75%-8.25%要求即可。
根據每一組銀行附加資本要求,可考察名單入選銀行的資本充足情況。根據18家銀行2021年二季度報公布的6月末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資料(廣發銀行因未上市,同期資料暫無),18家銀行都超過第三組要求的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下限,且18家銀行中有17家同時達到第四組,即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不低于8.5%,而8.5%預計基本上是非國有大型銀行都不必達到的要求。是以,靜态來看各銀行暫時沒有達标壓力。考慮到銀行一般會在監管要求之上,再主動留存一部分資本作為緩沖,避免資本充足率緊貼監管紅線,如果在8.25%(即第三組要求)基礎上再加1個百分點,即以9.25%為底線衡量名單中銀行資本充足情況,壓力測試結果顯示,19家銀行中有10家銀行尚未達到這一底線。可見19家銀行資本整體達标壓力有限,但在滿足實際經營需要的前提下,個别銀行仍有資本缺口待補充。
安不忘危,行穩緻遠。系統重要性銀行的穩健程度關系到我國經濟金融安全,是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底線的核心部分。系統重要性銀行名單的釋出和差異化監管政策的施行,将進一步催化不同銀行間的分化,雖然對部分銀行帶來短期内較大挑戰,但整體影響利大于弊。銀行業要把握發展機遇,進一步回歸本源,更加專注主業,把防範風險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平衡好資産增速和結構優化的關系,提升内生資本補充水準,提高資本使用效率,提升風險緩釋水準,并為業務拓展提供有力保障。
本文源自溫彬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