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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普森案被判無罪及國内系列冤案的思考

辛普森案被判無罪及國内系列冤案的思考

司法機關執法人員的謹慎态度是:他有可能冤枉,也有可能不冤枉,那麼就應該充分論證證據,而不能草菅人命,更不能刑訊逼供。

辛普森案被判無罪及國内系列冤案的思考

最近看近年曝出的各大冤案,比如佘祥林,趙作海,呼格,聶樹斌,杜培武案等,對照美國的世紀大案辛普森案。充分反映了中美在刑事理念上的巨大差别,辛普森案如果在中國,甚至隻需要這個案子三分之一或者更少的證據,已經足以判其死刑了,但是在美國居然可以因為一個無足輕重的程式瑕疵判決無罪,一直以來,沒有很充分地去了解辛普森案,認為其隻是因為有一些不影響大局的程式問題最後被判無罪,真是讓人吃驚。如果表面看起來隻是程式上有不大的瑕疵,就認定無罪,我個人認為這也是不正義,别談什麼程式正義多麼的偉大。但在查詢相關資料後,仔細看了相關辛普森案的原委之後,從該案證據來看,這瑕疵并不是可以忽略不計的,認真看了整個案子報道後,辛案确實出現了很多警察非法驗證,自相沖突的不合理的送檢血樣到案發現場,當然讓人懷疑是不是栽贓陷害,當時有DNA技術算是剛起步,或者即便很健全,但是送檢的檢測也是有問題,那麼後面的鑒定就毫無意義了,其中重要證據之一的帶血手套,辛普森本人無法在法庭上當場示範戴上,明顯是小了,無法認定是辛普森作案。

司法正義是最後的正義,因為這是水源,還是引用培根的話,因為他說得太好了,一次不公正地審判罪惡甚于十次犯罪,因為犯罪雖然無視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枉法裁判污染的卻是水源。

司法的底線在哪裡,如果說對真正的罪犯繩之以法,殺死罪犯是司法正義,那麼可能會冤枉一個好人,和可能會放縱一個罪犯,兩害相比較,選哪個更輕一點,估計大部分人會選擇放縱一個罪犯吧,那就是說無論如何不讓一個普通人受冤枉才是是司法的底線,如果這個底線形成了共識,公檢法就不會存在各種刑訊逼供了,何況那些明知故犯的制造冤案,那就實際是在犯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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