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点

辛普森案被判无罪及国内系列冤案的思考

辛普森案被判无罪及国内系列冤案的思考

司法机关执法人员的谨慎态度是:他有可能冤枉,也有可能不冤枉,那么就应该充分论证证据,而不能草菅人命,更不能刑讯逼供。

辛普森案被判无罪及国内系列冤案的思考

最近看近年曝出的各大冤案,比如佘祥林,赵作海,呼格,聂树斌,杜培武案等,对照美国的世纪大案辛普森案。充分反映了中美在刑事理念上的巨大差别,辛普森案如果在中国,甚至只需要这个案子三分之一或者更少的证据,已经足以判其死刑了,但是在美国居然可以因为一个无足轻重的程序瑕疵判决无罪,一直以来,没有很充分地去了解辛普森案,认为其只是因为有一些不影响大局的程序问题最后被判无罪,真是让人吃惊。如果表面看起来只是程序上有不大的瑕疵,就认定无罪,我个人认为这也是不正义,别谈什么程序正义多么的伟大。但在查询相关资料后,仔细看了相关辛普森案的原委之后,从该案证据来看,这瑕疵并不是可以忽略不计的,认真看了整个案子报道后,辛案确实出现了很多警察非法取证,自相矛盾的不合理的送检血样到案发现场,当然让人怀疑是不是栽赃陷害,当时有DNA技术算是刚起步,或者即便很健全,但是送检的检测也是有问题,那么后面的鉴定就毫无意义了,其中重要证据之一的带血手套,辛普森本人无法在法庭上当场演示戴上,明显是小了,无法认定是辛普森作案。

司法正义是最后的正义,因为这是水源,还是引用培根的话,因为他说得太好了,一次不公正地审判罪恶甚于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然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枉法裁判污染的却是水源。

司法的底线在哪里,如果说对真正的罪犯绳之以法,杀死罪犯是司法正义,那么可能会冤枉一个好人,和可能会放纵一个罪犯,两害相比较,选哪个更轻一点,估计大部分人会选择放纵一个罪犯吧,那就是说无论如何不让一个普通人受冤枉才是是司法的底线,如果这个底线形成了共识,公检法就不会存在各种刑讯逼供了,何况那些明知故犯的制造冤案,那就实际是在犯罪了。

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