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1 class="pgc-h-arrow-right" data-track="1">一、案情簡介</h1>
2018年3月至2019年5月間,被告人張某為騙取資金,違反國家《證券投資基金法》的相關規定,利用其實際控制的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虛構投資方向,編造“嘉運1号、穩赢1号、穩赢2号、創盈3号”投資基金項目,招募被告人高某、闫某等人組成業務團隊,被告人高某、闫某以高收益無風險為誘餌,采取發放禮品、開設講座等方式向公衆進行宣傳,誘使投資人投資購買上述基金。經審計,有51名投資人購買總計人民币1194萬元的虛假基金,且均未兌付。張某占有748.74萬元,并将餘款用于其實際控制的上述公司。其中被告人高某吸收公衆存款數額人民币495萬元,獲得提成人民币63.71萬元;被告人闫某吸收公衆存款數額人民币342萬元,獲得提成人民币44.46萬元。
<h1 class="pgc-h-arrow-right" data-track="20">二、辦案過程</h1>
辛明律師在會見闫某的基礎上,根據闫某本人的陳述并結合調閱所有案件卷宗材料進行分析、論證後,出具本案證據審查報告。辛明律師制定了以降低涉案金額為核心的辯護政策,并針對坦白、認罪認罰等事項多次與闫某、承辦檢察官進行溝通,為适用認罪認罰從寬程式奠定了基礎。
<h1 class="pgc-h-arrow-right" data-track="21">三、辯護思路</h1>
(一)闫某并非公司的核心層、管理層、骨幹人員,隻是公司的普通業務員。
(二)用于募集的基金均由公司發售,與闫某無關。
(三)關于涉案金額,客戶全部轉賬于公司賬戶。
(四)将向親友吸收的資金納入到犯罪數額評價必須以“向社會公開宣傳”為認定前提,11位親友并非基于闫某公開宣傳而投資的金額不應納入犯罪數額中。
(五)闫某有自首情節且認罪認罰,建議從輕處罰。
<h1 class="pgc-h-arrow-right" data-track="22">四、辦案結果</h1>
被告人闫某犯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币五萬元。
<h1 class="pgc-h-arrow-right" data-track="23">五、辦案心得</h1>
本案值得關注的焦點在于“特定人員”和“不特定人員”的區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五條關于犯罪數額認定問題的規定:“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構成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親友或者機關内部人員吸收的資金應當與向不特定對象吸收的資金一并計入犯罪數額:
(一)在向親友或者機關内部人員吸收資金的過程中,明知親友或者機關内部人員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而予以放任的;
(二)以吸收資金為目的,将社會人員吸收為機關内部人員,并向其吸收資金的;
(三)向社會公開宣傳,同時向不特定對象、親友或者機關内部人員吸收資金的。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的數額,以行為人所吸收的資金全額計算。集資參與人收回本金或者獲得回報後又重複投資的數額不予扣除,但可以作為量刑情節酌情考慮。”
從前述法條不難看出,将向親友吸收的資金納入到犯罪數額評價必須以“向社會公開宣傳”為認定前提,同時親友也必須符合是基于行為人實施“向社會公開宣傳”這一原因才決定投入資金。而本案中,這11位親友的投資行為并不是因為“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而做出的投資決定,即11位親友的投資并非基于闫某的宣傳。他們是在看到闫某的父親闫某2投資後而主動投資的。從闫某2的投資也可以看出,闫某對于張某關于涉案基金的介紹沒有進行實際考察,甚至可以說是深信不疑,其父親才會進行投資。這11位親屬不應當被認定為“不特定對象”,他們的投資金額,也不應當被認定為“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的金額。
庭審中,辛明律師對吸收人數及金額據理力争,最終,法院支援了辛明律師的辯護意見,從輕處罰。

律師簡介:
辛明,男,1980年10月出生,中共黨員。2004年畢業于華中科技大學,獲得法學和公共事業管理雙學士學位,2008年成為執業律師,2016年獲得吉林大學法律碩士學位。現任盈科全國刑事法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北京盈科(長春)律師事務所股權進階合夥人,刑事辯護研究中心主任。吉林财經大學法學院客座教授、法律碩士教育中心兼職碩士生導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