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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自己的銀行卡、手機卡就能賺錢?小心變成犯罪分子幫兇

作者:北青熱點
販賣自己的銀行卡、手機卡就能賺錢?小心變成犯罪分子幫兇
販賣自己的銀行卡、手機卡就能賺錢?小心變成犯罪分子幫兇

順義法院刑庭庭長 宋素娟 順義法院刑庭副庭長 蔡秀

“高價兼職——幫忙收購手機卡”“高價收購實名辦理的銀行卡、電話卡……”遇到這樣的“好事”,你會心動嗎?

如果在朋友圈、微信群裡看到類似“廣告”,不要以為這是“生财之道”,下一秒可能就會成為犯罪分子的“神助攻”,甚至會被以幫助資訊網絡犯罪活動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一

男子出售自己的銀行卡 本想賺零花錢卻被判刑

2020年12月,李某在北京市順義區等地辦理了1張電話卡及6張銀行卡、U盾并出售給他人,獲利2000元。經核實,現有10名電信詐騙被害人在全國各地向李某出售的中國農業銀行卡、中國工商銀行卡、北京銀行卡轉入被詐騙錢款共計56萬餘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資訊網絡犯罪活動罪(簡稱“幫信罪”)。鑒于李某系自首,已退繳違法所得,且自願認罪認罰,故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并宣告緩刑。法院以李某犯幫助資訊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4000元。

法官說法

北京順義法院刑庭副庭長蔡秀解釋,現實情況中,很多“幫信罪”被告人僅僅是為賺取零花錢,在明知他人收購信用卡可能用于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情況下,依然辦理多張銀行卡及關聯工具傳遞他人,雖不明知他人利用銀行卡從事具體哪一項犯罪活動,但對他人将使用銀行卡“做壞事”有明确的認識,而這樣“心存僥幸”的概括性認知就已經能夠達到“幫信罪”的主觀認定标準。此時,一旦銀行卡關聯上電信詐騙等犯罪行為,有具體的贓款支付結算并達到一定數量,就足以使辦卡人構成“幫信罪”。而事實上,銀行卡中是否會轉入贓款根本不受辦卡人掌控,為了些許的微薄利益而遭受刑事處罰,實非明智之舉。是以,并非需要實際從事電信網絡詐騙等具體犯罪行為才構成犯罪,出售銀行卡同樣具有刑事可罰性。

案例二

違規提供技術支援 實為幫助犯罪

桂某所在公司通過營運某平台向使用者提供自主建構手機APP的相關技術支援,桂某負責平台營運管理,并對使用者實名認證及APP封裝記錄進行稽核。關某通過桂某知曉該平台功能,其在未實名注冊的情況下,違規使用平台自助封裝APP等功能。2020年5月至8月間,關某在桂某履行管理職責期間,明知APP可能被用于違法犯罪行為,依然利用該平台多次為他人封裝建構應用名均為“XX财富管理”的APP。後他人利用關某封裝的上述APP,對位于北京市順義區的郭某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活動,緻其損失233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桂某、關某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絡實施犯罪而為其提供技術支援,情節嚴重,二人的行為已構成幫助資訊網絡犯罪活動罪,且系共同犯罪。鑒于關某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自願認罪認罰,最終判決關某犯幫助資訊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2萬元;桂某犯幫助資訊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

蔡秀解釋,在我們手機上正常使用的每一個應用程式即手機APP,需要通過封裝、簽名認證、上架等多個環節才能正式建構為可使用的APP,這些環節具體包括:将APP所需要的網址連結、圖檔、程式包等基礎内容封裝成應用檔案包,再通過具有資質的公司、機構簽名認證,最終經過各大APP平台、商城的稽核上架進入到網際網路中流通,供手機使用者下載下傳并使用。目前,電信詐騙犯罪分子惡意運用APP騙取被害人财物,為逃避監管及稽核,該類型違法APP均通過違法途徑封裝、簽名認證。

是以,從事APP封裝、簽名認證的從業人員,需在自身具備合法資質的情況下,嚴格把關,杜絕打“擦邊球”,否則将由于為犯罪行為提供技術支援而涉嫌“幫信罪”。對于手機使用者,一旦遇到非正規商城上架,需要單獨下載下傳才能使用的、制作簡陋的、失效快且需要長期重新下載下傳的APP,需引起高度警惕,極有可能是通過違法途徑制作的APP,盡可能避免使用該類型APP,防止手機中毒、資訊洩露、上當受騙等不利後果。

案例三

冒用顧客資訊開手機卡 店主出售獲利後被判刑

2019年12月,在北京市順義區某手機店内,店主李某授意趙某,在為張某開通手機卡及解決網速問題過程中,以“需要重複刷臉”“沒有識别成功”等借口,在張某不知情的情況下,多次進行人臉識别并冒用其簽名,以張某名義開通手機卡4張,後由李某變賣他人獲利。其中兩張手機卡被他人利用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活動8起,騙取共計51萬餘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趙某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絡實施犯罪,夥同他人為其提供并非正常社會生産生活所需的手機卡,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資訊網絡犯罪活動罪,且系共同犯罪。鑒于李某、趙某到案後如實供述相關犯罪事實,且自願認罪認罰,最終判決李某犯幫助資訊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1萬元;趙某犯幫助資訊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8000元。

蔡秀介紹,在電信網絡詐騙中,以陌生号碼撥打被害人電話并僞裝成各種身份人員是最為常見的詐騙手法。

通過使用他人的實名手機卡與被害人聯絡,一方面越過了營運商及相關有權部門的篩查及監管,另一方面也放松了被害人的警惕,便于犯罪分子僞裝,事後亦難以追蹤。是以,明知他人可能用于違法犯罪而向他人提供手機卡的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切勿認為手機卡無足輕重而随意向他人出售出租。

此外,在辦理手機卡時,同樣應當仔細核實辦理資訊及辦理流程,對涉及到面部識别、指紋錄入等公民個人資訊的部分應多加留意是否存在異常情況,加強隐私保護,防止被别有用心的人竊取、冒用。

案例四

幫助他人收購手機卡 中間人成電信詐騙共犯

沈某在某微信群中了解到一個名為“沖卡日結”的收購手機卡兼職工作,并認識了手機卡收卡人。後沈某通過在某平台上釋出手機卡收購資訊,介紹願意出售手機卡的人給收卡人并從中擷取提成,共介紹30餘人辦理手機卡120餘張,後他人利用上述手機卡中的4張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活動,造成被害人損失共計30餘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沈某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絡實施犯罪,夥同他人為其提供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資訊網絡犯罪活動罪。鑒于沈某到案後如實供述相關犯罪事實,且自願認罪認罰,最終判決沈某犯幫助資訊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

蔡秀介紹,即時通訊、資訊平台的發展與普及大大降低了資訊互動的成本,資訊時代的到來創造了全新的工作模式,也衍生出了新類型的犯罪行為。通過線上聯絡他人辦理手機卡,以中間人身份賺取提成,雖然沒有實際參與具體的辦卡行為,但這看似便捷又合法、跟電信詐騙等犯罪沒有多大聯系的行為,實質上已經與出售手機卡的行為人構成了共同犯罪,涉嫌構成“幫信罪”。

是以,對網絡上鋪天蓋地的兼職資訊,一定要謹慎分辨,善于用基本的社會常識判斷資訊源真僞,以合乎法律作為衡量兼職工作的底線。同時牢記網際網路并非法外之地,每一個人都需要承擔起在網絡空間中應有的責任與義務,對自己釋出的資訊需負起責任,不随意傳播、散布未經考證的資訊,不發表違法違紀言論,任何試圖利用資訊網絡從事違法違紀的行為都将在司法大資料下無處遁形。

法官提醒

團夥具備系統的分工 售卡者以低收入群體居多

北京順義法院刑庭庭長宋素娟表示,在資訊網絡技術快速發展的時代背景下,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已成為人民群衆财産安全的重大威脅之一,具有詐騙形式多樣難以防範、技術手段更新難以監測、作案窩點轉移難以追查等特點。此外,電信網絡詐騙團夥往往具備嚴密的組織及系統分工,從籌備、實施到贓款轉移,犯罪鍊條涉及多個環節。其中,籌備環節突出表現為收集他人實名認證的電話卡、信用卡(簡稱“兩卡”)等行為。“兩卡”不僅是電信詐騙犯罪分子通訊、轉賬的關鍵,更是擷取被害人信任、躲避系統監管、隐匿罪證的主要途徑,向詐騙犯罪分子提供“兩卡”具有明顯的危害性及違法性。審判實踐中,明知他人可能利用資訊網絡實施犯罪,雖無共同實施具體犯罪行為的主觀故意,仍然為其提供“兩卡”幫助通信傳輸、支付結算等,情節嚴重的,應當以幫助資訊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刑事責任。

她介紹,在順義法院審理的“幫信罪”案件中,九成以上被告人屬于低收入人群,沒有穩定經濟來源,對出售“兩卡”賺取零花錢的行為存在僥幸心理,違法性認識不足,法律意識較為淡薄。九成案件類型為向他人出售“兩卡”或組織聯絡他人出售“兩卡”,辦卡數量從一張至數十張不等。

宋素娟稱,對于不同行為的被告人,應充分發揮刑事審判懲罰與教育的功能,對在校學生或僅出租、出售少量自己的信用卡、認罪态度好的被告人,以教育挽救為主,懲罰為輔,依法從輕處罰或适用非監禁刑;對曾有辦卡經曆、專職從事辦卡或組織他人辦卡、具有前科劣迹等其他從重情節的被告人,依法從重處罰,嚴厲打擊收販“兩卡”行為。

“幫信罪”屬于情節犯,其幫助行為需導緻一定程度危害後果,達到情節嚴重才可入罪。對于“情節嚴重”的認定,結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相關規定,對于收購、出售、出租信用卡達到5張以上的,收購、出售、出租他人手機卡20張以上的,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對于出售、出租銀行卡,其中涉及與電信網絡詐騙相關聯的支付結算金額超過20萬元的,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對于販賣手機卡,與電信詐騙犯罪相關聯,詐騙數額巨大的,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

此外,情節嚴重的認定還可通過違法所得數額大小、幫助對象數量多寡等不同标準入罪,上述标準均需以可以确認的犯罪行為、可以關聯的犯罪數額、可以明确的幫助對象為要求。是以,“幫信罪”的情節嚴重認定并非單一标準,而是結合案情的多角度綜合判斷。

拒絕以任何理由出租出售銀行卡、手機卡

電信網絡詐騙因逃避偵查等需要,詐騙犯罪分子會以提供高額報酬的形式收購、租賃“兩卡”,甚至以“僅租用一天就還給你”“就使用一周,回頭你自己挂失就可以”等話語诓騙使之放松警惕。上述話語看似無大礙,然而一旦向他人提供“兩卡”及關聯工具,首先自己的“兩卡”可能會被用于刑事犯罪,使自身陷入刑事法律風險;其次,被用于網絡犯罪的“兩卡”會被立刻當機或登出并無法解凍或挂失補辦,卡主将受到中國人民銀行銀發(2019)85号檔案對實名制賬戶管理規定的影響,5年内暫停銀行賬戶非櫃面業務及支付賬戶所有業務,不得開立新的賬戶。期滿後,新開立賬戶将面臨高門檻及征信風險等不利因素。最後,對于“兩卡”關聯犯罪的卡主,将無法使用微信、支付寶等移動支付軟體,生活便利會大幅受限。是以,對任何需要使用本人銀行卡、電話卡的行為均應謹慎,拒絕任何形式的交易“兩卡”行為。

不為違法APP開發提供技術支援

目前,電信詐騙逐漸呈現出以電話詐騙向網絡詐騙轉變的趨勢,手機APP操作便捷、隐秘性強、欺騙性高的特點使其正快速成為電信詐騙的重要工具。詐騙分子利用博彩、資産管理、投資平台等多類型具有金融屬性的APP,通過一套自定規則及固定話術營造騙局,輔以高額回報誘導被害人投資轉賬,最終導緻财産損失。

上述類型APP不僅違背金融市場監管條例,從取名到應用功能都明顯違法,有的甚至還會假冒知名企業,使被害人難以辨識,陷入錯誤認識。由于該類違法APP無法通過正規應用商城上架,參與私人封裝、簽名、分發違法APP的行為均涉嫌“幫信罪”。是以,從事APP相關工作時應當提高警惕,對涉投資理财、棋牌娛樂、真人直播等可能存在法律風險的APP,需采用高于一般APP的标準加強審查,不參與違法APP的任何研發環節。

不輕信低付出高回報的兼職

在尋找兼職工作時,首先應避開非官方經營的涉“兩卡”工作,包括不向他人出售、出租“兩卡”,不參與幫助聯系他人辦卡、現場帶領他人辦卡、登記他人辦卡情況資訊、郵寄辦卡及幫助資金結算等任何與“兩卡”相關的兼職活動。

其次,避免參與刷單、刷評論、刷點選量等違反正常市場經營秩序、具有詐騙風險的兼職,對釋出虛假市場資訊、助長惡意競争的工作以及宣傳“掙快錢”的工作應提高警惕。

再次,盡量通過正規平台尋找兼職,對社交媒體及即時通訊工具中流傳的兼職資訊應提高分辨能力,一旦發現實際工作内容與招聘宣傳不符,應及時核實處理,確定人身财産安全。

本版文/本報記者 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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