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夫婦感情一向不合,徐某(男)欲毒殺死妻子。2019年9月,徐某在網絡上找到了賀某(女),以4300元的價格從賀某處購買了“毒藥”,不料該毒藥系賀某用水和醬油摻合成的。徐某收到“毒藥”後突然不忍毒死妻子,遂将“毒藥”丢棄。
2020年2月,徐某因與妻子發生争執,再次爆發毒殺妻子的想法,并找到賀某再次購買“毒藥”。賀某如法炮制。徐某收貨後再次不忍心,并再次将“毒藥”丢棄。
一個月後,徐某第三次萌生毒殺妻子的想法,第三次找到賀某購買“毒藥”。賀某這次将葡萄糖和消炎藥摻合成粉末快遞給徐某,徐某在取包裹時被查獲。本案案發。
據統計,徐某三次從賀某處購買“毒藥”共花費12000餘元。
之後,徐某被以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賀某因犯詐騙罪被提起公訴。【來源:潇湘晨報、武漢晨報、九派新聞】#法海說法##學點法律避避坑##法律人舉案普法#

世界之大、無奇不有,真的現實比小說更加精彩!要不是現實發生的話,誰能料到會有這種事情産生了,我們今天來分析一下其中的相關法律問題。
1.徐某,也就是買家的行為,理所當然構成故意殺人罪,他基于殺害妻子的目的,實施了購買“毒藥”的行為。其主觀上的目的當然是為了治妻子于死地了,自然也就構成了刑法第232條規定的故意殺人罪。
根據該條的規定,故意殺人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情節較輕的,處3~10年的有期徒刑,但是為什麼本案最終判處一年的有期徒刑呢?
2.那就在于該男子的情節了,從法律的角度來講,該男子的行為屬于犯罪預備。
根據刑法第22條的規定,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該男子為了實施故意殺害其妻子的行為,從網上購買了“毒藥”,可以說是準備工具。但是事後并沒有具體的實施投毒的行為,自然就屬于這裡的犯罪預備了。犯罪預備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從本案來講應當是對他減輕處罰了。
此外,在審判過程中,徐某的妻子和孩子還對他表示了諒解。這也是對他從輕處罰的理由。
3.假設該男子已經下毒了,但是由于“毒藥”并非是真正的毒藥,妻子最終沒有受傷或者死亡的後果,那麼該男子構成故意殺人的犯罪未遂。
雖然犯罪未遂也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但是相較于犯罪預備來說,它的幅度是偏小的。
4.而對于賣家賀某來講,她明知道對方購買毒藥是為了殺人,還去賣自己調配的假“毒藥”,從某種程度上說,還算是救人一命呢。
然而她以号稱賣“毒藥”為名義,虛構事實,隐瞞真相,騙取他的财物,數額較大,自然構成的詐騙罪無疑了。
5.假設賀某賣的是真正的毒藥,那麼她構成的就不再是詐騙罪這麼簡單了,而是故意殺人罪的幫助犯。
當然,對于幫助犯來講,從共同犯罪的角度是可以認定為從犯的,也就是可以比照主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6.最有意思的一點出現了,就是徐某既是欲謀殺妻的被告人、又是詐騙案的被害人。
從公布的起訴書上,我們也可以看到該男子已經對賣藥的賀某進行了諒解,接不上也就意味着賀某已經賠償了徐某的買藥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