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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多次网购“毒药”欲杀妻,后不忍心均放弃,买卖方咋都判刑?

徐某夫妇感情一向不合,徐某(男)欲毒杀死妻子。2019年9月,徐某在网络上找到了贺某(女),以4300元的价格从贺某处购买了“毒药”,不料该毒药系贺某用水和酱油掺合成的。徐某收到“毒药”后突然不忍毒死妻子,遂将“毒药”丢弃。

2020年2月,徐某因与妻子发生争执,再次爆发毒杀妻子的想法,并找到贺某再次购买“毒药”。贺某如法炮制。徐某收货后再次不忍心,并再次将“毒药”丢弃。

一个月后,徐某第三次萌生毒杀妻子的想法,第三次找到贺某购买“毒药”。贺某这次将葡萄糖和消炎药掺合成粉末快递给徐某,徐某在取包裹时被查获。本案案发。

据统计,徐某三次从贺某处购买“毒药”共花费12000余元。

之后,徐某被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贺某因犯诈骗罪被提起公诉。【来源:潇湘晨报、武汉晨报、九派新闻】#法海说法##学点法律避避坑##法律人举案普法#

男子多次网购“毒药”欲杀妻,后不忍心均放弃,买卖方咋都判刑?

世界之大、无奇不有,真的现实比小说更加精彩!要不是现实发生的话,谁能料到会有这种事情产生了,我们今天来分析一下其中的相关法律问题。

1.徐某,也就是买家的行为,理所当然构成故意杀人罪,他基于杀害妻子的目的,实施了购买“毒药”的行为。其主观上的目的当然是为了治妻子于死地了,自然也就构成了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

根据该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情节较轻的,处3~10年的有期徒刑,但是为什么本案最终判处一年的有期徒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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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那就在于该男子的情节了,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该男子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

根据刑法第22条的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该男子为了实施故意杀害其妻子的行为,从网上购买了“毒药”,可以说是准备工具。但是事后并没有具体的实施投毒的行为,自然就属于这里的犯罪预备了。犯罪预备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本案来讲应当是对他减轻处罚了。

此外,在审判过程中,徐某的妻子和孩子还对他表示了谅解。这也是对他从轻处罚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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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假设该男子已经下毒了,但是由于“毒药”并非是真正的毒药,妻子最终没有受伤或者死亡的后果,那么该男子构成故意杀人的犯罪未遂。

虽然犯罪未遂也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但是相较于犯罪预备来说,它的幅度是偏小的。

4.而对于卖家贺某来讲,她明知道对方购买毒药是为了杀人,还去卖自己调配的假“毒药”,从某种程度上说,还算是救人一命呢。

然而她以号称卖“毒药”为名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的财物,数额较大,自然构成的诈骗罪无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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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假设贺某卖的是真正的毒药,那么她构成的就不再是诈骗罪这么简单了,而是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

当然,对于帮助犯来讲,从共同犯罪的角度是可以认定为从犯的,也就是可以比照主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最有意思的一点出现了,就是徐某既是欲谋杀妻的被告人、又是诈骗案的被害人。

从公布的起诉书上,我们也可以看到该男子已经对卖药的贺某进行了谅解,接不上也就意味着贺某已经赔偿了徐某的买药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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