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46歲的徐某因車禍導緻左腿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療了151天,醫療、護理、誤工、續治費等共計花費10.5萬餘元。按照交警部門的認定,肇事車輛對事故負完全責任。
在交警部門調解過程中,車主及保險公司認為徐某誇大病情,存在“過度醫療”的行為,不同意為其支付高額醫療費用。調解未果後,徐某以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在訴訟過程中被告申請了司法鑒定,對徐某的病情程度進行鑒定。
經鑒定,徐某的确存在“過度醫療”,鑒定意見認為可以剔除5.2萬多元的醫療費用。最終,法院依據司法鑒定結論支援了被告的請求。
律師解答
過度醫療是醫生違背醫學規範和倫理準則,脫離病情實際需求,實施不恰當、不規範、不道德的醫療行為,比如過度檢查、過度治療、過度用藥等。近幾年來,過度醫療引發的糾紛不斷,嚴重損害了醫患關系。
其實疾病是一個發生發展的過程,同一種疾病在不同階段表現會不同,同一種體征和症狀可能是由不同疾病引發的。
醫務人員也往往處于兩難境地:全方位檢查會增加患者的費用;若不考慮這些問題,又擔心漏診、誤診。
一般情況下,都是患者本人因過度醫療問題起訴醫院,要求退還多支付的費用。不過,在交通事故賠償案件中的保險公司、在工傷醫療糾紛中的用工機關,也會提出過度醫療問題,認為受害人存在故意的過度治療行為。
判斷醫生是否存在過度醫療,從法律角度看,應以是否違反診療正常、是否存在主觀上以營利性的目的而進行檢查或治療為标準。
法院在審理案件時主要根據兩類證據進行認定:一是權威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材料,可以對病人病情及對應的醫療費用做出科學合理的評估;二是相應的病例資料,看治療過程是否符合醫療規範。
法院會按照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對醫務人員執業的要求,充分考慮患者傷殘程度,同時參考相應的診療正常及診療指南,再結合患者受傷情況進行綜合認定。
對于是否存在過度醫療的舉證責任劃分,法院一般遵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法院會稽核患者方提供的傷病情報告、就醫結算票據等。
對涉及醫療專業等問題,法院可能會邀請、走訪醫療專家進行咨詢,必要時也會到患者就醫的醫院進行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