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五華區人民法院黑林鋪法庭審理周某訴尤某及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因被告尤某經合法傳喚未到庭,法官遂在尤某缺席情況下對該案進行了審理。
庭審中,周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光律師故意隐瞞醫療費及護理費4000餘元已由被告尤某墊付的事實,要求保險公司一并進行賠付。在法官組織到庭當事人調解過程中,戲劇性的一幕發生了,匆匆趕到的被告尤某稱本案醫藥費及護理費已由其全額墊付,此時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某光律師态度極其嚣張,聲稱發票在原告處,即為原告支付,經承辦法官再三詢問,該律師仍堅稱上述費用系原告以現金方式支付。
被告尤某瞬間情緒失控,在法庭内失聲痛哭,後在法官提醒下,被告尤某想起上述費用系以微信方式支付,進而調出了微信支付憑證。
經核對,被告的支付時間、金額、交易對手等資訊與原告提供的發票完全吻合。承辦法官當即對李某光律師嚴重違反誠實信用,故意作虛假陳述的違法行為進行了訓誡,鑒于各方已達成調解意見、李某光律師的違法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且認錯态度較好,對李某光律師的違法行為未再予繼續追究。
誠實信用是民事訴訟法基本準則
2020年5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六十三條規定,當事人故意作虛假陳述,妨礙人民法院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僞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
《律師執業行為規範》第六十三條規定,律師不得向司法機關或仲裁機構送出明知是虛假的證據。
不管是當事人還是律師,在法庭上都有如實陳述的義務。若律師當庭作虛假陳述,不僅會受到律師行業紀律處分,同時還面臨被司法機關罰款、拘留、或承擔虛假訴訟的刑事責任。是以,律師在代理案件中,更應守住執業紀律和執業道德底線,某些律師隻顧委托人利益,公然違背誠信原則、铤而走險虛假陳述的行為實在得不償失。
來源: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法院
責編:張曦
編審:李星
終審:錢紅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