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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对故意隐瞒事实、虚假陈述说“不”

作者:掌上春城

近日,五华区人民法院黑林铺法庭审理周某诉尤某及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告尤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法官遂在尤某缺席情况下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庭审中,周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光律师故意隐瞒医疗费及护理费4000余元已由被告尤某垫付的事实,要求保险公司一并进行赔付。在法官组织到庭当事人调解过程中,戏剧性的一幕发生了,匆匆赶到的被告尤某称本案医药费及护理费已由其全额垫付,此时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某光律师态度极其嚣张,声称发票在原告处,即为原告支付,经承办法官再三询问,该律师仍坚称上述费用系原告以现金方式支付。

被告尤某瞬间情绪失控,在法庭内失声痛哭,后在法官提醒下,被告尤某想起上述费用系以微信方式支付,进而调出了微信支付凭证。

经核对,被告的支付时间、金额、交易对手等信息与原告提供的发票完全吻合。承办法官当即对李某光律师严重违反诚实信用,故意作虚假陈述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训诫,鉴于各方已达成调解意见、李某光律师的违法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认错态度较好,对李某光律师的违法行为未再予继续追究。

诚实信用是民事诉讼法基本准则

2020年5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六十三条规定,律师不得向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提交明知是虚假的证据。

不管是当事人还是律师,在法庭上都有如实陈述的义务。若律师当庭作虚假陈述,不仅会受到律师行业纪律处分,同时还面临被司法机关罚款、拘留、或承担虚假诉讼的刑事责任。因此,律师在代理案件中,更应守住执业纪律和执业道德底线,某些律师只顾委托人利益,公然违背诚信原则、铤而走险虚假陈述的行为实在得不偿失。

来源: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责编:张曦

编审:李星

终审:钱红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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