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把握中标合同“實質性内容變更”應注意變更的幅度和“黑白合同”與正常合同變更的界線
所謂“合同實質性内容”,一般是指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工程品質、工程期限、工程項目性質。同時,把握何為實質性内容的變更,還應注意以下幾點:
(1)變更的幅度把握。并非所有就上述實質性内容的修改、變更均屬于簽訂“黑白合同”的情形,必須是會導緻雙方當事人利益失衡的情況,需要根據具體合同的實際情況予以判定。
(2)把握“黑白合同”的簽訂與正常合同變更的界線。合同變更是法律賦予合同雙方當事人的一項基本權利。合同變更權的行使存在于所有的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果在合同實際履行過程中存在設計變更、工程量增加等法定或中标合同約定的變更事由影響中标合同的履行時,對中标合同的内容進行修改屬于正常的合同變更。如果變更的原因為一方違約責任之承擔,變更的目的是為了更好地履行和推進中标合同,也不宜簡單認定為“黑白合同”,需要根據具體情形判斷。
2.是否存在實質性内容變更可以從實質性内容的變化是否更有利于工程品質、合同價款的變化是否超過備案合同的1/3以上等方面判斷我們認為,可從兩方面來考慮:一是看實質性内容的變化是否更有利于工程品質。如果招投标并簽訂合同時要求工程品質為合格,而訂立合同後要求工程達優良,必然相應提高工程價款,是以而變更合同符合權利與義務相一緻的原則,對其他參加投标而未中标的機關并不存在影響其利益的問題,故可認定該合同系對中标合同的補充,雖未備案但應屬有效。反之,如果招标時品質要求優良,而另行訂立合同降低品質标準,并降低價款,除非經備案,否則可認定屬于“黑合同”而應認定無效。二是看合同價款的變化是否超過備案合同的1/3以上。招投标時,因已經過專業評标、釋出招标公告、投标人編制投标檔案等程式,一般工程範圍、工程量大緻已定,即使有些微改變,工程價款應不會大起大落。如果變化很大,應當重新進行招投标并備案,否則有互相串通損害其他投标人利益的嫌疑,進而可認定為屬實質性内容不同的“黑合同”範疇。工程量、工程範圍、工程價款變化的大或小的判斷,建議以合同履行中的變化是否超過備案合同的1/3為據,1/3以内屬于正常範圍,超過1/3,因其未備案而認定為“黑合同”。是以,是否屬于實質性内容的變更,可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從以上兩方面來把握,而一概否定未備案合同的效力顯然并不合适。
3.認定實質性内容不一緻需要進行綜合審查判斷并非隻要當事人另行訂立的合同與備案中标合同關于工程價款、工程品質和工期的約定有不一緻的情況,就屬于實質性内容不一緻。認定實質性内容不一緻,可以從另行簽訂合同的時間、另行簽訂的合同是否對備案合同的主要權利義務作了重大變更、變更的目的是否屬串通投标損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判斷:
(1)如果備案中标合同與另行簽訂的合同僅在工程價款的約定上不一緻,而關于工程範圍、品質、工期的約定沒有實質性差別的,則應當認定另行簽訂的合同與備案中标合同實質性内容不一緻,并以備案中标合同的約定進行工程價款結算。
(2)如果備案中标合同與另行簽訂的合同不僅在價款上約定不一緻,且在工程範圍、工程品質、工期等方面也發生了變更的,同時該變更與工程價款的變化基本對等,當事人實際履行的也是變更後的合同,則不應當認定屬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釋》所規定的“另行簽訂的合同與備案中标合同實質性内容不一緻”的情形,在這種情況下,應按另行簽訂的合同約定結算工程價款。
(3)如果另行簽訂的合同主要是對中标合同施工内容的補充、增加,對補充、增加部分的工程價款可參照備案中标合同關于價款的約定計算工程價款;難以參照備案中标合同約定計算工程價款的,按雙方另行簽訂的合同約定計算變更部分的工程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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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律師】許海峰律師,從事法學研究和法律實務二十多年,現已出版法學著作二十多部,代理多起重大疑難複雜案件,特别是最高院和省高院民商案件,引起衆多社會反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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