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把握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变更”应注意变更的幅度和“黑白合同”与正常合同变更的界线
所谓“合同实质性内容”,一般是指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工程期限、工程项目性质。同时,把握何为实质性内容的变更,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变更的幅度把握。并非所有就上述实质性内容的修改、变更均属于签订“黑白合同”的情形,必须是会导致双方当事人利益失衡的情况,需要根据具体合同的实际情况予以判定。
(2)把握“黑白合同”的签订与正常合同变更的界线。合同变更是法律赋予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合同变更权的行使存在于所有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存在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等法定或中标合同约定的变更事由影响中标合同的履行时,对中标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属于正常的合同变更。如果变更的原因为一方违约责任之承担,变更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履行和推进中标合同,也不宜简单认定为“黑白合同”,需要根据具体情形判断。
2.是否存在实质性内容变更可以从实质性内容的变化是否更有利于工程质量、合同价款的变化是否超过备案合同的1/3以上等方面判断我们认为,可从两方面来考虑:一是看实质性内容的变化是否更有利于工程质量。如果招投标并签订合同时要求工程质量为合格,而订立合同后要求工程达优良,必然相应提高工程价款,因此而变更合同符合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对其他参加投标而未中标的单位并不存在影响其利益的问题,故可认定该合同系对中标合同的补充,虽未备案但应属有效。反之,如果招标时质量要求优良,而另行订立合同降低质量标准,并降低价款,除非经备案,否则可认定属于“黑合同”而应认定无效。二是看合同价款的变化是否超过备案合同的1/3以上。招投标时,因已经过专业评标、发布招标公告、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等程序,一般工程范围、工程量大致已定,即使有些微改变,工程价款应不会大起大落。如果变化很大,应当重新进行招投标并备案,否则有互相串通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的嫌疑,进而可认定为属实质性内容不同的“黑合同”范畴。工程量、工程范围、工程价款变化的大或小的判断,建议以合同履行中的变化是否超过备案合同的1/3为据,1/3以内属于正常范围,超过1/3,因其未备案而认定为“黑合同”。因此,是否属于实质性内容的变更,可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从以上两方面来把握,而一概否定未备案合同的效力显然并不合适。
3.认定实质性内容不一致需要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并非只要当事人另行订立的合同与备案中标合同关于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和工期的约定有不一致的情况,就属于实质性内容不一致。认定实质性内容不一致,可以从另行签订合同的时间、另行签订的合同是否对备案合同的主要权利义务作了重大变更、变更的目的是否属串通投标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1)如果备案中标合同与另行签订的合同仅在工程价款的约定上不一致,而关于工程范围、质量、工期的约定没有实质性区别的,则应当认定另行签订的合同与备案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并以备案中标合同的约定进行工程价款结算。
(2)如果备案中标合同与另行签订的合同不仅在价款上约定不一致,且在工程范围、工程质量、工期等方面也发生了变更的,同时该变更与工程价款的变化基本对等,当事人实际履行的也是变更后的合同,则不应当认定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所规定的“另行签订的合同与备案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应按另行签订的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3)如果另行签订的合同主要是对中标合同施工内容的补充、增加,对补充、增加部分的工程价款可参照备案中标合同关于价款的约定计算工程价款;难以参照备案中标合同约定计算工程价款的,按双方另行签订的合同约定计算变更部分的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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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律师】许海峰律师,从事法学研究和法律实务二十多年,现已出版法学著作二十多部,代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特别是最高院和省高院民商案件,引起众多社会反响。
【擅长领域】合同、房地产、建设工程、金融借贷、担保、公司股权、证券等民商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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