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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項下債權可以依法轉讓

施工合同項下債權可以依法轉讓

施工合同項下債權可以依法轉讓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下稱《合同法》)第79條中規定了三種不得轉讓的合同權利:(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對施工合同項下債權(包括工程款債權)是否可以轉讓,現行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并未作出明确規定,由此導緻施工合同一方當事人将其所享有的施工合同項下債權轉讓給第三方之後,另一方當事人往往會對施工合同項下債權轉讓的效力提出異議。對施工合同項下債權是否可以轉讓以及施工合同項下債權轉讓的受讓方是否有權以自己的名義主張權利、提起訴訟,應當根據我國《合同法》第79、80條等規定進行分析和認定。部分地方法院制定的司法檔案中明确規定施工合同項下債權可以依法轉讓。最高院在相關指導性案例中也明确施工合同項下債權可以依法轉讓。

主編:朱樹英

來源:《法院審理建設工程案件觀點內建》,第8頁

出版時間:2015.06.01

施工合同項下債權可以依法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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