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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拳"動作|巴中市公布第二批"鐵拳"行動典型案例

9月24日,巴中市市場監督局公布了2021年第二批民生領域"鐵腕"行動典型案件,該案涉及醫院不執行政府定價、經營侵犯注冊商标專用權、學費等民生領域10起案件, 具體情況如下:

案例一:巴中市恩陽區某衛生院未實施政府定價案例

"鐵拳"動作|巴中市公布第二批"鐵拳"行動典型案例

本案:2021年1月13日,恩陽區市場監督局執法人員到恩陽區某衛生醫院進行監督檢查,現場提取醫院編号20190214004等7名患者的"患者住院費清單",名單顯示當事人出院當天收取床位費8.5元。從2019年1月13日至2021年1月13日,雙方對出院當天的所有住院患者收取8.5元,對住院患者收取5,346元以上,對住院病床收取45,441元。

結果:當事人在出院當天多收病人住院費用,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39條的規定,巴中市恩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處以下列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45441元;1.沒收違法所得45441元;1.沒收違法所得45441元;沒收違法所得45441元;沒收違法所得45441元;沒收違法所得45441元;沒收違法所得45441元;沒收違法所得45441元;沒收違法所得45441元;沒收違法所得45441元;沒收違法所得45441元;沒收違法所得45441元;沒收違法所得45441元;沒收違法所得45441元;沒收違法所得45441元;沒收違法2. 違法所得罰款49985.1元1.1倍。罰款總額為人民币95426.1元。

案例2:平昌縣某經營食品添加劑使用範圍的貿易有限責任公司食品案例

法院:2021年4月27日,平昌縣市場監督局執法人員到平昌縣某貿易有限責任公司進行監督檢查,在該公司超市的集裝箱内發現"Yemi Bear"牌燕麥(黑糖味)8袋,産品類别:冷加工糕點;産品成分标有焦糖色添加劑,屬于食品添加劑食品超範圍使用。

經調查,産品包裝标簽配料表中标有"焦糖色"的食品添加劑,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标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标準)》(GB2760-2014),未在糕點類允許使用的品種、範圍内使用。上述"葉米熊"牌燕麥(黑糖味)是該公司從成都某貿易有限公司購買的12袋,截至檢驗已售出4袋,非法收入39.2元。

結果:當事人經營中超範圍使用添加劑"Yemi Bear"牌燕麥(黑糖味)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34條的規定。平昌縣市場監督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對當事人處以下列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39.2元;2.沒收"葉美熊"牌燕麥(黑糖味)8袋;和 3.罰款50,000.00元。

案例3:霸州區某幹門市部門銷售侵權"蓮花"注冊商标産品專有權

2021年5月15日,霸州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接到投訴,稱在霸州區西市場發現并銷售了一批假冒侵權"蓮花"産品。執法人員随後将與蓮花健康産業集團有限公司從業人員依法到霸州區西城現場進行一次門禁檢查,在市場上查獲生産日期20210203蓮花味精(規格:2公斤/袋×10袋/件)共20件零8袋。經調查,當事人從一名上門銷售蓮花味精的中年男子(姓名、位址、身份不詳)購買蓮花味精21片,單價為212.00元/片,再到23片。00元/袋單價,售出2袋(淨含量2公斤/袋),違法所得3.60元,其餘産品檢驗時全部查封,貨物總價值4452.00元。同時,查明雙方當事人沒有建立購銷賬戶,也沒有向供應商索要采購單、供應商的業務主體資質和質檢報告,是以無法核實其采購來源。上述蓮花味精,被蓮花健康産業集團有限公司認定為侵犯"路特斯"注冊商标專用權的産品。

結果:甲方銷售侵犯路特斯注冊商标專用權的商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标法》第57條的規定,霸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處以下列行政處罰:1、沒收侵犯路特斯注冊商标專用權的一方出售的20件蓮花味精;

案例4:袁某無牌經營違反"國窖"1573、"建南春"注冊商标專屬權酒類案件

"鐵拳"動作|巴中市公布第二批"鐵拳"行動典型案例

本案:2021年4月8日,南江縣市場監督局執法人員接到舉報線索,即位于南江縣春園壩、門城某門城依法進行檢查,檢查發現當事人未辦理任何經營經營許可,且涉嫌侵犯注冊商标專用權, "建南春®"白酒5件(6瓶/件)和"國窖®"1573白酒4件(6瓶/件)及相關物品。由四川綿竹建南春酒莊有限公司和漳州老窯有限公司認定經營上述"建南春®"和"國家酒窖®"的1573酒類是假冒注冊商标産品。

結果:參與經營的當事人無證從事銷售,侵犯注冊商标專用權的"建南春®"酒類和"國窖®"1573酒類,其行為違反了《商标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第57條和《無證經營行為調查辦法》第2條的規定。南江縣市監察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二條、《行政執法機關犯罪嫌疑人移送條例》第三條的規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正在進一步偵查。

案例五:通江縣某石油液化氣有限公司未經定期檢查使用液化石油氣鋼瓶

案例:2021年1月15日,通江縣市場監督局執法人員依法向通江縣某液化石油氣有限公司監督檢查發現:在通江縣某液化石油氣有限公司沙溪配送中心發現5個LPG氣瓶閥标記 下一次檢查将于2014年4月進行, 2019年4月,2019年6月,2019年12月和2020年2月,鋼瓶将充滿液化石油氣。在文盛配送中心發現的三個液化石油氣氣瓶的閥門上标記的下一次檢查時間為:2017年10月,2019年10月和2020年7月,這些氣瓶裝有液化石油氣。同時發現:2020年12月23日,黨支區虹口站向文盛集散中心灌裝了203瓶液化氣。2021年1月12日,虹口站向沙溪配送中心灌裝了83瓶液化氣。虹口站加注上述液化氣時,未對所用氣瓶進行檢查,超過檢驗周期的氣瓶充入液化石油氣。

結果: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裝置安全法》第49條第(2)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裝置安全法》第85條(第1款)的規定,通江縣市場監督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使用逾時未經審查的液化氣瓶,并處以130元的行政處罰,000.

案例6:平昌縣某自來水公司涉嫌自費收費及收費标準收取換表案

法庭案例:2021年6月3日,平昌縣通州街道辦事處土橋村一名村民向平昌縣市場監督局舉報,"平昌縣某自來水公司要求村内所有村民更換普通表作為IC卡水表,并要求使用者支付300元的更換費,并表示不換水表不能享受梯子定價優惠。按照國家政策要求,水表的更換不應由使用者付費,而應由自來水公司提供。有人抱怨說,自來水公司的收費不合理,它希望退還其水表更換費用"。接到此舉報後,執法人員向平昌縣通州街道辦公室、平昌縣佛壽山文化産業園管理委員會、村内使用者調查發現,當事人在更換使用者智能IC卡水表時,分别為300元/戶、500元/戶标準收費表變更費,與投訴人反映一緻。

處理結果:由于原來機械水表測量不準确,部分使用者未按時繳納水費導緻連續虧損,當事人到平昌縣通州街道辦事處一個社群、平昌縣佛壽山文化産業園管理委員會一村進行管網更新改造的同時, 有的使用者對水表進行了更換,并按一個社群300元/元,一個村500元/戶标準收費表改簽費。到執法人員檢查,當事人更換水表的95戶,應收取35500.00元的改簽費,其中實際收費33950.00元,未收取1550.00元。該案目前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案例七:巴中市恩陽區某批發部門涉嫌經營侵犯注冊商标專用權的商品

法庭案例:2021年9月10日,接到安吉酵母有限公司投訴,恩陽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與公司員工一起對批發部門進行現場檢查,執法人員在當事人處所發現"天使®高活性幹酵母"4件228袋。同時,執法人員在中共倉庫查獲同一批35件産品,貨物價值達1萬多元。由安吉酵母有限公司員工代理,上述産品侵犯了安吉酵母有限公司注冊商标的專有權。

結果:對銷售侵權安吉®、安琪商标專有權的商品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标法第57條規定的,恩陽區市場監督局立案調查。該案目前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案例8:巴基斯坦和中國某學校未經準許設立收費項目,将價格定在政府價格之上,收取學生學費,并收取學生的商業保險費

法庭案例:2021年3月17日,霸州區市場監管局對巴中某學校進行了現場檢查,該校從2019年秋季到2021年春季為國小生、國中生提供四期學費,其中列出了住宿費、托管費、餐費、保險費、費用、校服費和其他相關費用。 以上費用均由學校自行收取,但學校無法提供收費審批檔案,校内外價格均未被發現有明确标明價格的公開資訊。

經調查,學校(2020年秋季、2021年春季)征集學生收費标準符合霸州區發展和改革局發文(八區發展改革價格(2020年)17)準許該校國小生學費:每名學生每學期不超過8000元,但學校在2021年春季為國小招生53名學生(新生)實施标準9000.00元。每學期,超過檔案核準标準1000元/學生/學期,總計:53000.00元。

同時發現:學校從2019年9月到現在四個學期在收取學生學費,由學校财務統一收取"學生兒童安全保險"和"學生兒童意外保險"兩種商業保險費用:199773.20元。

結果:擅自設定收費項目、擅自設定收費項目、對學生收取高于政府規定價格的學費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規定,不收取學生的商業保險費,未落實《學校各級學校不得收取商業保險》的校費公告。2019年秋季、2020年秋季和2021年春季在巴中市,是違反"各級各類學校不得收取商業保險"的規定,這是強制性或變相的義務義務服務行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物價法》第14條規定的強制或變相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39條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的有關規定,霸州區市場監督局對當事人實施下列行政處罰:1、未經準許準許擅自設立收費項目,以高于價格收取學費的行為,處以53000.00元罰款。由政府設定;共罰款103,000.00元。

案例九:李某父子涉嫌生産、銷售假冒僞劣産品,侵犯注冊商标專用權

本案:2021年5月10日,巴中市市場監督局,據注冊商标持有人舉報線索,聯合公安機關在巴中市李某父子經營公司、門市場、倉庫和家庭聯合檢查發現大量瓦斯竈、熱水器等産品,同時在他家發現了多個品牌的瓦斯竈成品, 半成品,原材料,加工裝置,包裝和标簽。注冊商标持有人經認定後,部分标有"小天鵝"等商标的産品是使用商标産品辨別并侵犯其注冊商标專有權的産品。當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家用瓦斯竈具面闆強制性産品認證證書。

某經營部因未能取得強制性産品認證證書而僞造了另一家工廠的名稱,廠址2020年生産銷售瓦斯竈由霸州區市場監管部門依法進行,在組織對上述場所進行檢查後,現場查獲了"WONDERFLOWER"标志, "旺伊"、"蘇泊爾"、"小霸王"、"OPAICN"等圖形文字商标的瓦斯竈、熱水器和煙機産品涉及10餘種商标,生産企業20多家(含假名),分布在浙江、廣東、四川等地。涉案成品出現部分生産日期、産品證書、包裝資訊與内部産品不符,多個廠家生産同一産品具有同一注冊商标,同一廠家生産同一産品的多個注冊商标,外包裝上标有的注冊商标與内部産品上标注的注冊商标不一緻, 非巴基斯坦-中國生産企業在外包裝範圍内預留的聯系電話号碼歸屬于巴中市。經查處,這些企業有的被取消或者撤銷,有的企業沒有注冊資訊,有的商标沒有被企業持有,部分被标記的注冊商标超出商标許可範圍,有的注冊商标由于三年未使用而被撤銷或無效聲明,部分商标注冊資訊顯示為争議狀态。

2021年5月15日,鑒于涉案金額已達到立案标準,巴中市市場監督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巴中市公安機關,公安機關當天立案, 并刑事拘留了兩人。應公安機關的要求,巴中市市場監督局對涉案産品進行了抽樣檢查,并向中山市、佛山市、廣州市、深圳市、浙江省玉環市等市場監管部門發出協助函,進一步調查涉案産品和注冊商标。

經調查證明:當事人從事瓦斯竈、熱水器、抽油煙機等廚房及衛生器具等經營中存在生産加工瓦斯竈、熱水器等産品的處罰;本案中标明在産品上的企業名稱、廠址等為他人冒廠名,或冒名冒企業名稱,部分企業名稱中使用的字型大小(馳名商标)未獲許可。涉案産品均為經監督抽檢後的不合格品。涉案産品上的注冊商标類别為第11類,為當事人自己印制,當事人未取得涉案注冊商标使用權,也未與涉案企業建立主體生産關系,涉案商标中許多商标已被宣告無效或存在商标糾紛。

結果:當事人未經商标注冊人許可生産、銷售标有上述注冊商标的産品,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标法有關規定,構成僞造注冊商标、侵犯注冊商标專用權的行為。同時,當事人再次涉嫌構成未取得家用瓦斯用電器強制性産品認證證書的瓦斯竈生産,構成生産、銷售不合格産品、使用他人工廠名稱、廠址名稱、品質标志、不正當競争等多種違法行為。檢方目前正在起訴有關各方。

案例十:葉烨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标商品

2021年8月18日,巴中市市場監督局會同公安機關執法人員,對同江銀耳、雪花®黑木耳等标有"雪花®"商标的産品及袋子®進行了檢查。也就是說,居民區突擊搜查的各方發現了其他"雪花®"系列産品和封碼裝置和電腦。商标注冊人現場持有"雪花®"商标後,上述标志為"雪花®"商标系列産品,屬于假冒注冊商标侵權公司注冊商标專用權産品。執法人員應當依法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扣押有關産品和工具裝置。當事人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标專用權商品,2021年8月18日,巴中市市場監督局以"銷售侵犯商标專用權的商品"為由對甲方提起訴訟。

在進一步的摸索中,執法人員在一所住宅中發現了大量标牌"雪花®"商标銀耳、黑木耳等産品,并用于上述産品的原材料、紙箱、箱包、标簽紙、封口機、封罐機、打碼機、電子秤、快遞單台列印機、顯示網店背景電腦等生産工具, 裝置,并現場屏蔽相關人員的數量。

經初步調查,經上述檢驗發現産品,涉及銀耳、桦銀耳、草本銀耳、香菇、香菇、雞焙毛、牛肝菌等品種不同規格的産品。葉持有上述産品生産加工裝置及相應原材料,為其工作聘請員工,租用空間進行原材料的儲存和包裝和傳遞。葉某某公司在淘寶、JD.com 等網絡平台銷售上述産品,并負責網店的背景管理和維護。雙方銷售的部分産品已被認定為假冒注冊商标。

結果:葉某的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标法相關規定,涉嫌構成侵犯注冊商标專用權,涉嫌交易金額超過1000萬元,涉嫌構成犯罪。巴中市市場監督局将案件移交公安機關,公安機關羁押了兩名犯罪嫌疑人。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曾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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